全球人壽變額年金保險保單契約條款 第4頁 共21頁
但「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十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後,依據當
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
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
保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的增減、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
一、增列新的「投資標的」。
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特定之「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即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
核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
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
資標的」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
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
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其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中。
三、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
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終止
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
為終止之標的帳戶價值的轉換以及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
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其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中。
計息標的必須待關閉三年後始得終止,並自關閉日起三年後將當時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要保人之指示轉
入其他「投資標的」或支付予要保人。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不接受特定「投資標的」之申購時,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書面通知之
翌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在接獲要保人書面回覆前得逕剔除該「投資標的」後,就要
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
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
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其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中。若本公司接獲要保
人書面回覆前,前述該「投資標的」不接受申購情形已解除,本公司將其後之續期「淨保險費」依要保人原約
定之「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該「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因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
得低於本公司之規定,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