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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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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0930702821
核准日期: 93412
備查文號:(95)全球壽(市產)字第010901
備查日期:9519
全球人壽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
年金給付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二、「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未支領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六、「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七、「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八、「自訂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
每期繳交之自訂保險費,係分為年、半年、季及月等四種,本公司將明列於要保書供要保人選擇。
自訂保險費可彈性繳交,但每次所繳交之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九、「保單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由其所繳交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之費用,其費用率詳
如附件一。
十、「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一、「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實際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十二、「新台幣帳戶」,係指將首期淨保險費於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之投資分配時間點投入投資標的以
前暫時存放該筆新台幣資金的帳戶,本公司依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新台
幣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本利和。
十三、「美元帳戶」,係指將美元資金於投入投資標的以前暫時存放該筆美元資金的帳戶,本公司依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美元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本利和。
十四、「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本利和」,係以約定之利率除以三六五作為每日單利計息之基準。
十五、「四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之「基金連結標的」與「計息標的」(詳如附件二)之總稱。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第十一條之約定增加、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
十七、「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詳如附件二):
(一)基金連結標的:其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依該投資標的之單位價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
單位數而得。
(二)計息標的:其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以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加上以宣告利率計算
之當日利息,加上當日本契約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扣除當日本契約於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後所得的總額。
十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評價日宣告並用以計算計息標的帳戶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
於零。
十九、「保單費用扣款日」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及其未來每個月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
則以次月的第一日為保單費用扣款日。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新台幣帳戶」、「美元帳戶」、以及各個「投資標的
帳戶價值」之總和。
廿一、「投資分配比例」係指按要保人於要保書所記載之投資分配比例,總和為百分之百。要保人得以書面申
請變更該投資分配比例,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投資分配比例為準。
廿二、變現價差係指要保人申請由「計息標的」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時,按其申請金額與該投資標
帳戶價值的比例,乘以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與市場價值之差額所得之值;該值不得低於零。「變現價差
」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述所稱市場價值,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第四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基準】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各項金額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本契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算則以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投入「基金連結標的」或「美元帳戶」淨保險費之貨幣兌換匯率以四行庫局美元收盤賣出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
基準。其為首期淨保險費者,匯率計算日為第五條約定之投資分配的時間點前一日;其為續期淨保險費者,匯
率計算日為本公司收到保險費並經確認後之當日。不同繳費方式之確認時間不同,請參閱本商品公開說明書。
部分提領、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貨幣兌換之匯率係以各該(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約定計價日當日之四行庫局美元收盤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貨幣兌換匯率,以屆滿當日之四行庫局美元收盤買入匯率之平均值
為計算基準。費用之貨幣兌換匯率,以扣除費用當日之四行庫局美元收盤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第五條【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以下列二者之一做為本契約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
一、本公司同意承保生效後之次一評價日。
二、依第六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
要保人選擇前項第一款約定者,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後,再按「
投資分配比例」投入「基金連結標的」;餘額再投入「美元帳戶」,計息至次月第一個評價日之前一日,並於
次月第一個評價日投入「計息標的」。
要保人選擇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者,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投入「新台幣帳戶」,並於契約撤銷期期滿日將該帳
戶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之本利和,先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再依前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
標的」及「計息標的」。但要保人如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續期保險費,本公司則將「新台幣帳戶」累積至
收到續期保險費當日的本利和,併同續期淨保險費,依前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標的」及「計息標的」。
續期淨保險費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後,按第二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標的」及「計息標的
」。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之金額如下:
一、如要保人於要保書所約定之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契約撤銷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者,本公司
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但要保人如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將退還契約撤銷當時
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文件到齊之次一評價日計算)扣除變現價差加上當時之「美元帳戶」累積本利和(以
文件到齊之次日計算)加上本公司已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二、如要保人於要保書所約定之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本公司同意承保生效後之次一評價日者,本
公司將退還契約撤銷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文件到齊之次一評價日計算)扣除變現價差加上當時之「美
元帳戶」累積本利和(以文件到齊之次日計算)加上本公司已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
用。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彈性繳交,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累
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將於收到保險費並經確認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第五條約定將淨保險費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中。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保單行政管理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被保險人如在寬限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如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年金累積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繳交至少一期之自訂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於本公司同意復效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第五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期間比例收取當期未到期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第十七條之約定於每保
單費用扣款日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每季至少一次。
第九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載明保證期間,並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年金給
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
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變更後的年金給
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十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
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
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的增減】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
一、增列新的投資標的。
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特定之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即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
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
,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
三、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
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終止之標的帳戶價值的轉換以及未來投資分
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存放至其「新台
幣帳戶」中。
「計息標的」必須待關閉三年後始得終止,並自關閉日起三年後將當時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要保人之指示轉
入其他投資標的或支付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契約
之規定,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提領之投資標的及各投資標的之申請提領金額。若未載明所欲提領之投資標的,
則依序由「基金連結標的」「計息標的」帳戶價值中提領。
二、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若指定提領的投資標的為「基金連結標的」,則以收到申請書的次一評價
日為計價日,若指定提領的投資標的為「計息標的」,則以收到申請書後次月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本
公司於計價日依第十五條之可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後之餘額給付。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某一投資標的之部分或全部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投資分配之投
資標的。每次申請轉出之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契約之規定,且轉出後之保單帳戶價值餘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
元。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各投資標的之申請轉出金額,並載明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分
配比例。
二、若指定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基金連結標的」者,以本公司收到申請書的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若指定轉出
之投資標的為「計息標的」者,則以本公司收到申請書後次月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
三、若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基金連結標的」者,則以轉出投資標的計價日之次一評價日為其轉入之計價日
;若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為「計息標的」者,則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日之次一評價日將資金轉入「美元帳
戶」中,於次月第一個評價日再將累積本利和轉入該投資標的。
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在三次(含)以內者,本公司不收取轉換費用,第四次起每次申請轉換時,
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轉換費用。
前項轉換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壹仟元。
第十四條【計息標的提領及轉換限制】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申請由「計息標的」部分提領或轉換時,本公司將收取「變現價差」。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於每屆滿六保單週年日之前一個「保單費用扣款日」以前,以書面申請一次「計
息標的」部分或全部帳戶價值之提領或轉換者,該次申請係以次一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且不適用
前項約定,本公司不收取「變現價差」。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於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時的計價方式】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時,個別投資標的之計價方式如下:
一、基金連結標的: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計價日當日該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為依申請金額除以當日「基金連結標的之贖回價格」所得之值。
二、計息標的: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扣除該次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於計價日之變現價差後之餘額
計價日當日計息標的帳戶價值應減少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第十六條【部分提領、轉換時費用扣除的時點】
要保人於同一次申請部分提領或轉換之投資標的若有不同的計價日,則將各投資標的依第十五條對個別計價日
分別計算實際可提領或轉出金額後,由第一筆可提領或轉出金額中扣除該次申請之各項費用總和,若不足則由
次一筆可提領或轉出金額中扣除。
第十七條【保單行政管理費之扣除】
本公司於每保單費用扣款日以「基金連結標的」與「計息標的」之帳戶價值比例分攤扣除該費用。保單行政管
理費詳如附件一。
第十八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計息標的」變現價差後之餘額,扣除依附件一計算之解約費用後,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
用第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九條【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或其他得請求未支領年金餘額之人應於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收齊日之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
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本公司應於收到第一項通知後,將本公司未支付之年金餘額依
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
第二十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年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且於保證期間屆滿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一0歲為止。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三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
要保人得選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一次領回屆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給付該保單帳戶價值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可行使前項選擇之權利。要保人應於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日三十日前回覆,要保人未做選擇時,本公司則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第二十四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如在基金連結標的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者,本公司將採部分提
領方式,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計息標的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計息標的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還款,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
借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本公司得由「計息標的」贖回帳戶價值以抵扣貸款本息,若「計息標的」之帳戶
價值不足抵扣貸款本息時,則再依序由「美元帳戶」及「基金連結標的」贖回帳戶價值以抵扣之;若仍不足以
抵扣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受益人得在本契約「未支領年金餘額」按預定利率貼現之現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前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
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下列各項金額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之:
一、依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解約金。
二、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
四、依第二十八條之約定因年齡錯誤退還保單帳戶價值與費用總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須以扣除本契約
,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所載最高投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以發現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變現價值再加上已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累積扣除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無息退還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改變者,本公司得依真實保險年齡調整其年金給付開始日,並通
知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各類費用
1.保單附加費用:最高為每次所繳保險費之5%。
2.保單行政管理費:年金累積期間於每保單費用扣款日收取之費用,每次費用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百元。
此費用依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每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年金給付期間無保單行政管理費。
3.轉換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之次數在三次(含)以內者,免收轉換費用。自第四次開始,每次
收取固定金額之轉換費用,每次費用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
4.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解約費用為依第十八條約定之解約計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之該保單年度之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率。
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金額乘上本契約所約定之該保單年度之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率最高以下表之數值為上限;其實際收取之費用率可選擇向本公司客
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申請時之保單年度
解約及部分提領
費用率(上限)
第一保單年度 8%
第二保單年度 7%
第三保單年度 6%
第四保單年度 5%
第五保單年度 4%
第六保單年度 3%
第七保單年度 2%
第八保單年度 1%
第九保單年度以後 0%
5. 基金連結標的申購手續費:1%
6. 投資標的管理費用與保管費用:
()基金連結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直接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計息標的:直接反映於宣告利率中。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
一、投資標的簡介
投資標的類別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幣別 是否有單位價值 投資工具及策略
基金連結標的 美洲成長投資專戶 美元 ※有
投資工具為美洲成長基金(i Shares SP500
Index Fund) 其主要之投資策略係在使其基
金之績效近S&P500指數之績效。
※計息標的 美元計息專設帳戶 美元
本帳戶之投資資產為一包含短期到中期固定
收益證券之投資組合,包含美國政府公債、
公司債(信用評等不低於S&P A級)、不動
產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
b
acked security,
MBS)、金融資產抵押證券(信用評等不低
S&P AA級)及銀行存款,若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本帳戶之投資組合得變更之。
本帳戶之投資目標及策略在於維持本金及賺
取穩定之收益,投資組合為高品質之固定收
益證券。
二、「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算
(一)基金連結標的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依該投資標的之單位價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而得。
投資標的之單位價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的投資標的單
位總數後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再扣除該投資標的之管理費用及保管費
用後之淨價值。
總資產價值,係以評價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當日之收盤價格為計價基礎。
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
(二)計息標的
1.第一次投入計息標的當日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投入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金額
2.第一次投入計息標的次日起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當日以宣告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減當日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部份提領、轉換、解約之申請金額)
宣告利率(CR(t)):本公司於曆年制每個月第一個評價日時,公告本投資標的帳戶之宣告利
率,此宣告利率適用一個月,且每次宣告利率不得低於零。計算方式:
CR(t) = Max { Y(t-) + [(MV(t-)-AV(t-))/AV(t-)]/D(t-)ch(t) , 0 }
CR(t) : t所在月份之宣告利率
Y(t-) : 前一個月月底之資產到期平均收益率(Average Yield to Maturity
MV(t-) :前一個月月底資產之市場價值
AV(t-) : 前一個月月底資產之帳戶價值
D(t-) : 前一個月月底資產之平均存續期間
ch(t) : 投資相關費用,包含資產管理費、信託保管費、以及一般帳戶保證
成本,年費用率最高不超過一‧五%。
三、變現價差的計算公式:
Adj = 0, 當申請時間為每屆滿六年之保單年度末或MV>AV
= Max { ( AV MV ) × ( withdrawal(t) / AV) , 0 }, 其他
Adj :變現價差
AV :計價日「計息標的」帳戶價值
MV :計價日「計息標的」市場價值
Withdrawal(t):申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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