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第六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
要保人選擇前項第一款約定者,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後,再按「
投資分配比例」投入「基金連結標的」;餘額再投入「美元帳戶」,計息至次月第一個評價日之前一日,並於
次月第一個評價日投入「計息標的」。
要保人選擇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者,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投入「新台幣帳戶」,並於契約撤銷期期滿日將該帳
戶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之本利和,先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再依前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
標的」及「計息標的」。但要保人如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續期保險費,本公司則將「新台幣帳戶」累積至
收到續期保險費當日的本利和,併同續期淨保險費,依前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標的」及「計息標的」。
續期淨保險費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兌換為美元後,按第二項約定投入「基金連結標的」及「計息標的
」。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之金額如下:
一、如要保人於要保書所約定之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契約撤銷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者,本公司
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但要保人如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將退還契約撤銷當時
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文件到齊之次一評價日計算)扣除變現價差加上當時之「美元帳戶」累積本利和(以
文件到齊之次日計算)加上本公司已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二、如要保人於要保書所約定之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本公司同意承保生效後之次一評價日者,本
公司將退還契約撤銷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文件到齊之次一評價日計算)扣除變現價差加上當時之「美
元帳戶」累積本利和(以文件到齊之次日計算)加上本公司已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與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
用。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彈性繳交,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累
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將於收到保險費並經確認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第五條約定將淨保險費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中。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保單行政管理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被保險人如在寬限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如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年金累積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繳交至少一期之自訂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於本公司同意復效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第五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期間比例收取當期未到期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第十七條之約定於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