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
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
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 十 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75 時,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
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
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
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
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
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
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
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