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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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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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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D-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全殘廢保險金、3.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 87 10 8
87 大精字第 13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1 1 1
100 12 23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002210020 號函
辦理公司更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載之團體及依本契
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眷屬
、「眷屬」:係指團體父母配偶子女
、「父母」:係指團體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身父
母或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配偶」:係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員存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十五歲以下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團體」:係指具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列之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立之合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之團
()債權債務團體
()定得參加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參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民意代表之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chinatrus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
開查下載
申訴專線0800-213-269
GLD-2
()非屬列而具資格之團體
、「醫院」:係指照醫療法規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公、
團法醫院
、「醫師」:係指醫師證執照合法業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
診斷確定為下約定疾病
1.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脈阻塞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
備下列三
1典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異常顯示心肌梗塞
3心肌酉每異常增高
2.冠狀脈繞道手術係指治療冠狀脈疾病繞道手術須經心
科心導查,持續性心肌缺氧造心絞痛並證實冠狀
狹窄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脈繞道手術。其他手術包括
在內
3.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然導致腦血梗塞致永久
機能障礙。所謂永久機能障礙係指故發生六
經腦科醫師仍遺留殘障
1植物
2)一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動或感覺障礙理日
謂無理日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步行入浴等能自己經常要他人扶助
4喪失言語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喪失係指因腦言語樞神損傷失語
嚼機能喪失係指牙齒引起機能障礙,以
能做咀嚼運除流質食物能攝取
4.腎衰竭(尿毒)係指兩個腎可復衰竭必須接受
透析治療
5.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轉移特腫瘤
經病最近刊印「國疾病
死因分類標腫瘤疾病疾病除外
1)第一何杰
2淋巴血病
3)原
4黑色素皮膚
6.癱瘓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
及一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機能
係指關永久完全僵硬或關超過月以
包括,下包括
GLD-3
7.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骨髓
一、「」:係指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廢程度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並收第一保險保險責任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當於第一保險時,其應保險責任
保時當於第一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表示予給付保險事時,本公司
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本公司應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金及本公司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給付保險金。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險金額總額保險費總額時,要保人本公司應差額補交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依要保人的程度一被保
險人的、年、保險金的保險費總和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第二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交付及日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交付本公司交付本公司。第二
期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期間;月季繳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交付期之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其他交付第二保險,本公司於知悉
約定受領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
期間
寬限期間交付,本契約寬限期間終了翌。如寬限期間內
保險事時,本公司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本契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如有
隱匿失遺為不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
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
時,不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GLD-4
,如有隱匿失遺為不
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被保險人部保險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時,不
本公司有解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其眷屬通知到
生效,如通知保日期在後,則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或其他原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到達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退
起喪失,其保險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數比返還滿期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通知到達終止終止保險事時,本公司負給
保險金的責任
一條
更的通知
要保人被保險人所、備、業務其他更,險有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通知本公司,要保人通知時,本公司損失
賠償責任
本公司前項通知後三十,得根據程度要求保險本契約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新核定保險
二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
本公司條、第一條的原終止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喪失
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三十
任何健康本公司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金人人
保險契約,本公司被保險人更約當時準體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
類別本公司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十三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名、、年
號、保險終止,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十四
【保險事通知保險金的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後十通知本公司,通知
儘速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後十五給付公司應年利一加計給付
歸責於本公司,不
十五 蹤處理】
GLD-5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宣告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時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要保人
為被保險人可能外傷,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故發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被保險人
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保險金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有應而未
保險,於要保人一清償被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
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金依約給付
十六
疾病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的疾病
,本公司依其保險金
給付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疾病險金」金於保險金
100%
,則被保險人保險
契約於本公司依本條之規給付疾病保險金」終止
十七
保險金用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本公司依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金」。被保險人依第十六
(
包括
)
疾病保險金」,應將已
疾病保險金」僅就額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病未申疾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
險金」,不給付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依其
為被保險人,其保險金均更為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用保險金總和(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本契約時十七條有產稅
半數,其超過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退超過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保險公司保,一保險公司保險契
()約,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限額,本公司於所
用金額範圍,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依約給付用保險金
用保險金如有二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時
定其要保時間之後者保險公司應依其用保險金要保時間在
保險公司應理限額責任
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其保險金額給付
險金」。被保險人依第十六(包括)疾病保險金」,應將已
疾病保險金」僅就額給付
被保險人因罹患重疾病並因成附一時,本公司依本條
之規保險金」,被保險人不得再申疾病保險金」。
【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被保險人疾病保險金」、「保險金」用保
GLD-6
險金」、「保險金」之合計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金
第二
疾病保險金的
疾病保險金」應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師診斷書及切片報
接受科手術科手術證
人的
第二一條【保險金用保險金的
保險金」用保險金」應
一、
被保險人書及戶戶籍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
第二二條【保險金的
保險金」應
一、
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
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身體要時經受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其本公司
本公司依本條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的保險終止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一,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
被保險人疾病被保險人滿二年
致死,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用保險金責任
.
被保險人犯罪越獄致死疾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情形致被保險人疾病時,本公司條、第
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疾病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致死喪失
前項情形,如喪失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權之人原應得部份,依原約定
分歸其他人。
第二十五條【人的與變更】
保險金及疾病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或變
更。
保險金用保險金人的定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之指定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理:
一、 本契約時,被保險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被保險人人,如要保人通知本公司
,不得本公司。
GLD-7
前項人的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批註批註書。
本公司為疾病廢給付時,應以
第二十六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通知本公司保,保條保的
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十七條【驗分
本契約驗分如附
第二條【保年錯誤理】
要保人在申請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的
,以歲計但未滿零數超過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保年本公司保險費率最高為大被保險人部保險契
自始無,其已繳保險退要保人。
二、 保年錯誤保險,本公司退的保險但在
保險事始發覺錯誤生在本公司,本公司保險保險
保險金退的保險
保年錯誤保險,應差額但在保險事始發
錯誤生在本公司,本公司得保險保險
保險金不得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退保險
,其利本公司辦理中國信託壽新險保單
第二條【更】
要保人的所有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
三十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年不使消滅
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更,第二十五,應要保人本公司
意,本公司批註批註書。
三十二條【管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時,以台灣台北為第一不得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三十六訴訟用。
GLD-8
表(全殘廢級適用):
一、雙目。(註 1
二、者或
、一及一下
、一及一者或及一下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註 3機能
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4)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機能遺任何作,
經常醫療周密( 5)
註:1.
(1) 定,依矯正視
(2) 係指永久零點零二以下
(3) 自傷月的治療定原則,出等,不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質障機能障,以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
吞嚥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機能
中,有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
5.因重,為活活他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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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分
一、
驗分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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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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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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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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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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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保險單驗分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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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單的第
t
保單年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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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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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實收保險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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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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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生之
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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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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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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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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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t-
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
差額正值為其
E
t
)。本公司保要保單
t
保單年管理用;以
GP
t
表示
NCL
t
本公司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備金金
二、 一保險年驗分,如其金正值時, ;如
其金時,其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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