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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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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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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全殘廢保險金、3.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 87 10 8
87 大精字第 13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 4 14
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總統令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載之團體及依本契
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眷屬
、「眷屬」:係指團體父母配偶子女
、「父母」:係指團體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身父
母或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配偶」:係指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員存合法婚姻關
、「子女」:係指二十五歲以下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團體」:係指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列之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立之合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之團
()債權債務團體
()定得參加公教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申訴專線0800-213-269
GLD-2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例規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地方民意代表之團體
()非屬列而具資格之團體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之公
團法醫院
、「醫師」:係指醫師證執照合法業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
診斷確定為下約定疾病
1.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脈阻塞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
備下列三
1典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異常顯示心肌梗塞
3心肌酉每異常增高
2.冠狀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脈疾病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
科心導管檢查,持續性心肌缺氧造心絞痛並證實冠狀
狹窄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脈繞道手術。其他手術包括
在內
3.:係指血管突然導致血管梗塞致永久
機能障礙。所謂永久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
腦神科醫師仍遺留殘障
1植物
2)一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動或感覺障礙自理
謂無自理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步行入浴等能自己經常要他人扶助
4喪失言語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喪失係指言語樞神損傷失語
嚼機能喪失係指牙齒引起機能障礙,以
能做咀嚼運除流質食物能攝取
4.腎衰竭(尿毒):係指兩個腎可復衰竭必須接受
透析治療
5.: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轉移特球過
經病最近刊印「國疾病
死因分類標疾病疾病除外
1)第一何杰
2淋巴血病
3)原
4黑色素瘤皮膚
6.癱瘓: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
及一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機能
GLD-3
係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超過月以
包括,下包括
7.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骨髓
一、「」:係指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廢程度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並收第一保險保險責任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如於當於第一保險之金時,其應保險責任
保時當於第一保險
前項情形表示予給付保險事時,本
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及本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疾病時,本本契約約
給付保險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均保險費率乘保險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時,要保人差額補交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依要保人的程度一被保
險人的、年、保險的保險被保險人保險
【第二保險交付期間及契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交付及日
交付交付。第二
期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三十期間;月季繳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交付期之三十日為期間
約定以其他交付第二保險,本知悉
約定受領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
期間
期間交付,本契約期間終了翌停止。如期間內
保險事時,本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內本契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如有
隱匿失遺為不變更或險的計者,本
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
GLD-4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如有隱匿失遺為不變更或
險的計者,本得解被保險人部保險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時,不
有解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眷屬通知到
生效,如通知保日期在後,則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或其他原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到達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退
起喪失,其保險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時,本終止本契約,數比返還滿期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通知到達終止終止保險事時,本負給
保險責任
一條
變更通知
要保人被保險人所、備、業務其他變更險有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通知,要保人通知時,損失
賠償責任
前項通知後三十,得根據程度要求保險本契約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要求本新核定保險
二條
【被保險人的
條、第一條的原終止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喪失
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三十
任何健康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人人
保險契約,本司按被保險人約當時準體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
類別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十三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名、、年
號、保險終止,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依本的要求,提供前項
十四
【保險事通知保險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保險責任後十通知通知
儘速申請給付保險
應於前項後十五給付年利一加計給付
歸責於本,不此限
GLD-5
十五 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宣告時,本根據判決
時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保險;如要保人
為被保險人可能外傷,本應依意外傷
故發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保險被保險人
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保險金或用保險歸還,其有應而未
保險,於要保人一清償被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
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依約給付
十六
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的疾病
,本依其保險
給付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疾病保險於保險
100%
,則被保險人保險
契約於本依本條之規給付疾病保險終止
十七
保險金或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本依其保險額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依第十六
(
包括
)
疾病保險,應將已
疾病保險僅就額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病未申疾病保險,本司給付
」,不給付疾病保險」。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依其
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變更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用保險(
),不得超過訂本契約時十七條有產稅
半數,其超過負給付責任,本退超過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保險保,一保險保險契
()約,保險合計超過前項所定,本於所
額範圍,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依約給付用保險
用保險如有二保險保險契約要保時
定其要保時間之後者保險應依其用保險要保時間在
保險之金責任
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依其保險額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十六(包括)疾病保險,應將已
疾病保險僅就額給付
被保險人因罹患重疾病並因成附一時,本依本條
之規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再申疾病保險」。
【保險給付
GLD-6
依本契約給付被保險人疾病保險、「保險用保
」、「保險之合計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第二
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應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師診斷書及切片報
接受科手術科手術證
人的
第二一條【保險金或用保險
保險用保險」應
一、
被保險人書及戶戶籍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
第二二條【保險
保險」應
一、
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
保險時,本被保險人的身體要時經受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其司負
依本條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的保險力即終止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一,本負給付保險責任
.
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
被保險人疾病被保險人滿二年
致死,本負給付保險金或用保險金之責任
.
被保險人犯罪越獄致死疾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情形致被保險人疾病時,本司按條、第
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疾病保險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致死喪失
前項情形,如喪失受領保險時,其保險作為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權之人原應得部份,依原約定
分歸其他人。
第二十五條【人的指定與變更
保險疾病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其指定或變
保險金或用保險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
一、 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
二、 於保險事故發被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變更通知
GLD-7
,不得
前項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批註書。
疾病廢給付時,應以
第二十六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通知保,保條保的
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十七條【驗分
本契約驗分如附
第二條【保年錯誤
要保人在申請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的
,以歲計但未滿零數超過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時,依下列規
一、 保年保險費率最高為大被保險人部保險契
自始無,其已繳保險退要保人。
二、 保年錯誤保險,本退的保險但在
保險事始發覺錯誤生在,本司按保險保險
保險退的保險
保年錯誤保險,應差額但在保險事始發
錯誤生在,本保險保險
保險不得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歸責於本,應加計退保險
,其利壽新險保單
第二條【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
三十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年不使消滅
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變更第二十五,應要保人
意,批註批註書。
三十二條【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時,以台灣台北地方為第一不得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三十六訴訟用。
GLD-8
表(全殘廢級適用):
一、雙目。(註 1
二、者或
、一及一下
、一及一者或及一下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註 3機能
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4)
、中樞神機能遺機能遺任何作,
經常醫療周密( 5)
註:1.
(1) 定,依
(2) 係指永久零點零二以下
(3) 自傷月的治療定原則,出等,不
此限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質障機能障,以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
吞嚥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機能
中,有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
5.因重,為活活他人扶助
GLD-9
驗分
一、
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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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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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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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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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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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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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保險單驗分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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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單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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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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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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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實收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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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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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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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要保單
t-1
保單年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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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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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t-
1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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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t-2
NCL
t-1
NCL
t-2
0
差額的正為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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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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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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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
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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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要保單
t
保單年金金
二、 一保險年驗分,如其為正時, ;如
時,其抵沖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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