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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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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身故、全殘、重大疾病給付)
依照中華民國 87 8 7
台財保第 872440216號函規定辦理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87 10 8
87大精字第 130號函
中華民國 89 5 29
89 大法字第 036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 大法字第 071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 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10
15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5 11 10
95大精企字第 05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名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定義如下:
.
要保人係指要保單
.
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載之團體及依本契約規定
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眷屬
.
「眷屬」係指團體父母配偶子女
.
「父母」係指團體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身父母或養父
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
「配偶」係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員存婚姻關係者
.
「子女」係指二十五歲以下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團體」係指具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列之團體
(
)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
依法成立之合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之團體
(
)
債權債務團體
(
)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勞動基
法、勞工退休金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商品經格簽署檢視已符
原則及保險法於保險消費
平對等原則消費閱讀保險單條款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事,應
負責人依法負責
解約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利義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
閱讀了解。
◎免費訴專線0800-213269
GLD-2
(
)
地方民意代表之團體
(
)
非屬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並設病房收治病之公及財
法人醫院
. 醫師係指醫師證照,業者
.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為下約定疾病
1.心肌梗係指因冠狀脈阻塞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備下
1)典型胸痛症狀
2)最近電圖異常顯示心肌梗
3心肌酉每異常增高
2. 冠狀脈繞道手術係指治療冠狀疾病血管繞道手術經心
導管查,心肌缺氧造絞痛並證實冠狀狹窄
阻塞須接受冠狀脈繞道手術。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3. 係指因腦血管突然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塞致永久性神
障礙。所謂永久性神障礙係指故發生六腦神
醫師遺留殘障
1)植物狀態
2完全喪失
3)兩肢動或感覺障礙理日
謂無理日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要他人扶助狀態
4)喪失言語咀嚼
言語喪失係指因腦言語損傷
咀嚼喪失係指牙齒之原引起障礙,以
做咀嚼除流質食物攝取狀態
4. 腎衰竭(尿毒)係指兩個衰竭須接受
治療
5.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轉移特腫瘤球過多
經病最近刊印之「疾病傷害死因
類標準」腫瘤疾病疾病除外
1第一何杰
2淋巴
3原位
4黑色素瘤皮膚癌
6. 癱瘓係指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及一
永久完全喪失
謂機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能仍完全喪失
喪失係指關永久完全僵硬或關超過月以
包括,下包括
7.
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骨髓移
.
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
廢程度
GLD-3
【保險期間、保險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自同並收第一保險保險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如於收相當於第一保險時,其應保險
保時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金
項情予給保險事時,本
仍負保險
【保險保險冊】
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及本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疾病時,本依照本契約約
保險
【保險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總額保險率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額總額保險總額時,要保人差額補返還
所稱均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依要保人的程度一被保
險人的、年、保險的保險總和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
【第二期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停止
的第二期保險,應照本契約所交付法及日或指
交付前往交付司開。第二期
期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期間;月
催告保險單所交付期之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其他交付二期保險,本知悉
約定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交付,本契約寬限期間停止。如寬限期間內
保險事時,本司仍負保險保險本契約被保險人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說明,如有
隱匿失遺為不說明變更或減少司對險的,本
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說明,如有隱匿失遺為不說明變更或
司對險的,本得解被保險人部保險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時,不
GLD-4
有解之原月不使
團體之反告知務而被保險人資格時,其眷屬喪失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眷屬通知到
生效,如通知保日期在後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其他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到達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退
喪失,其保險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時,本終止本契約,數比返還滿期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通知到達終止終止前保險事時,本司仍負
保險
一條
變更通知
要保人被保險人所、備、業務其他變更險有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通知,要保人通知時,
賠償
到前通知後三十,得根據危程度要求保險本契約
減少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求本司重核定保險
十二
【被保險人的
條、第一條的終止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喪失
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三十
任何健康司投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人人
保險契約,本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準體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
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十三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的名、、年
號、保險終止,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依本的要求,提供項資
十四
【保險事通知保險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保險後十通知通知
儘速申請保險
應於十五年利一
於本,不此限
十五 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時,本
根據判決時日為,依本契約保險用保險;如要保
為被保險人可能外傷害,本
GLD-5
應依意外傷害故發日為,依本契約保險用保險
被保險人時,人應將該已領之身保險用保險
,其有應而未保險,於要保人一被保險人保險契約
終止,本如有應其他保險金情依約
十六
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初次罹患條約定的疾病
,本依其保險
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之「疾病保險於保險
100%
被保險人保險
契約於本依本條規定疾病保險」後終止
十七
保險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本依其保險額給「身保險
或「用保險被保險人依第十六
(
包括
)
疾病保險
」者,應已領疾病保險僅就額給
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病未申疾病保險,本「身
」或「用保險,不疾病保險
本契約時,以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神喪失耗弱人為被保險人,
保險變更用保險
滿十四之未成年人,神喪失耗弱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一日()用保險總和(),不得超過管機
,其超過,本司並退還該超過
已繳保險
項情,如要保人()上公司投保,用保險超過
所定限額,本於所額範圍,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依約用保險管機。如有
上公險契約要保時定其要保時間之後者應依其
用保險要保時間在之公應理限額比
所稱管機如下:
一、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臺幣萬元整
、民國十二月一日要保保險契約其用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本依其保險
額給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成附
一時終止被保險人依第十六
(
包括
)
疾病保險」者
已領之「疾病保險僅就額給
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病並成附一時,本依本條
規定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再申疾病保險
【保險
GLD-6
依本契約被保險人之「疾病保險「身保險」或「用保
保險」之合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二十
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
一、 保險申請書。
醫師診斷書及切片
接受科手術科手術
人的
廿一條
保險用保險
「身保險」或「用保險
一、
被保險人書及戶戶籍謄本。
保險申請書。
人的
廿
保險
保險
一、
診斷書。
保險申請書。
人的
保險時,本被保險人的身體要時
調被保險人之就醫相,其司負
依本條規定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終止
廿條【除外
有下一,本保險
.
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
被保險人疾病被保險人續投滿
致死,本司仍負保險用保險
.
被保險人犯罪處越獄致死致殘疾病
第一款及第廿形致被保險人時,本條的約定保險
廿
被保險人於致死喪失
項情,如失受致無受保險時,其保險作為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受權之應得部份,依約定
計算分歸其他人。
廿
人的與變更
保險疾病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理其或變
保險用保險人的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理:
一、 本契約時,被保險人
於保險事故發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將前變更通知
GLD-7
,不得
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批註書。
疾病時,應以
廿
【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週前通知司續保,保條保的
契約滿日的時為
廿
驗分
本契約驗分計算如附
廿
保年計算錯誤理】
要保人在申請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的
,以計算但未滿零數超過
被保保年錯誤時,依下規定辦理:
一、 險人的保年保險最高為大被保險人部
保險契約自始無,其已繳保險退要保人。
保年錯誤保險,本退的保險但在
保險事始發覺錯誤生在,本保險保險
保險退的保險
保年錯誤保險,應補足差額但在保險事始發
錯誤生在,本保險保險減少
保險不得補足差額
第一款、第,其錯誤於本,應退保險
,其利辦理大壽新險保單計算
廿
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不為通知,本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
三十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年不使
一條
【批註】
本契約變更廿條規定,應要保人
意,並由批註批註書。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時,以台地方為第一不得消費法第
十七條及民事法第三十六用。
GLD-8
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 1
兩手缺失缺失
、一及一下缺失
、一及一缺失者或及一下缺失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 3
肢機永久完全喪失( 4)
、中系統任何作,
需醫療周密( 5)
註:1.
(1) 定,依
(2) 係指永久零點零以下
(3) 傷害月的治療原則顯無原之,不
此限
2.喪失咀嚼係指器質,以咀嚼除流質食物,不
吞嚥
3.喪失言語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
中,有
4.謂機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月以能仍完全喪失
5.,為活活全須他人扶助
GLD-9
驗分計算
一、
驗分計算
ER
t
K
t
×
GP
t
E
t
×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驗分
K
t
。要保單的第
t
保單年
GP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實收保險
CL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生之
FC
t-1
保要保單
t-1
保單年
GP
t-1
E
t-1
×
GP
t-
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
該差額的正為其
E
t
。本保要保單
t
保單年用;以
GP
t
NCL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金金
一保險年計算經驗分,如其為正時,
如其時,其抵沖驗分
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單位:10000
10人以下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預定危險發生
率:1989
TSO 80.0% 80.0%
預定利率: 2.0% 2.0%
預定附加費用
率: 30.0% 25.0%
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 3.0% 3.0%
純保費 總保費 純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81.2 69.1 121.2 103.1 81.2 69.1 112.8 95.9
1 18.6 15.7 27.8 23.4 18.6 15.7 25.9 21.8
2 12.0 9.7 18.0 14.5 12.0 9.7 16.7 13.5
3 8.0 5.9 11.9 8.9 8.0 5.9 11.1 8.3
4 5.7 3.9 8.5 5.8 5.7 3.9 7.9 5.4
5 4.7 2.9 7.0 4.3 4.7 2.9 6.5 4.0
6 4.4 2.5 6.5 3.8 4.4 2.5 6.1 3.5
7 4.3 2.5 6.4 3.7 4.3 2.5 5.9 3.4
8 4.3 2.4 6.4 3.5 4.3 2.4 5.9 3.3
9 4.1 2.3 6.1 3.4 4.1 2.3 5.7 3.2
10 3.9 2.3 5.8 3.4 3.9 2.3 5.4 3.2
11 3.7 2.4 5.6 3.5
3.7 2.4 5.2 3.3
12 3.9 2.5 5.8 3.8 3.9 2.5 5.4 3.5
13 4.4 2.8 6.6 4.1 4.4 2.8 6.2 3.9
14 6.0 3.3 9.0 5.0 6.0 3.3 8.4 4.6
15 8.2 4.0 12.2 6.0 8.2 4.0 11.3 5.6
16 11.0 4.8 16.5 7.2 11.0 4.8 15.3 6.7
17 15.0 5.8 22.3 8.7 15.0 5.8 20.8 8.1
18 16.1 6.2 24.0 9.3 16.1 6.2 22.4 8.6
19 16.8 6.5 25.1 9.7 16.8 6.5 23.4 9.0
20 17.1 6.6 25.6 9.9 17.1 6.6 23.8 9.2
21 17.2 6.7 25.6 10.0 17.2 6.7 23.8 9.3
22 16.9 6.8 25.3 10.1 16.9 6.8 23.5 9.4
23 16.5 6.8 24.7 10.2 16.5 6.8 22.9 9.5
24 16.0 6.9 23.9 10.3 16.0 6.9 22.2 9.6
25 15.4 7.0 23.0 10.5 15.4 7.0 21.4 9.8
26 14.9 7.3 22.3 10.9 14.9 7.3 20.7 10.2
27 14.5 7.8 21.6 11.6 14.5 7.8 20.1 10.8
28 14.3 8.4 21.3 12.6 14.3 8.4 19.8 11.7
29 14.2 9.2 21.2 13.7 14.2 9.2 19.7 12.8
30 14.4 10.0 21.4 14.9 14.4 10.0 19.9 13.9
31 14.7 10.7 22.0 16.0 14.7 10.7 20.5 14.9
32 15.4 11.3 22.9 16.9 15.4 11.3 21.4 15.7
33 16.2 11.7 24.2 17.5 16.2 11.7 22.6 16.3
34 17.3 12.0 25.9 17.9 17.3 12.0 24.1 16.7
35 18.6 12.3 27.8 18.3 18.6 12.3 25.9 17.1
36 20.1 12.7 30.0 18.9 20.1 12.7 27.9 17.6
37 21.7 13.3 32.4 19.8 21.7 13.3 30.2 18.4
38 23.5 14.2 35.0 21.2 23.5 14.2 32.6 19.7
39 25.4 15.4 37.9 23.0 25.4 15.4 35.2 21.4
40 27.5 16.9 41.0
25.3 27.5 16.9 38.2 23.5
41 29.9 18.8 44.7 28.0 29.9 18.8 41.6 26.1
42 32.7 20.9 48.8 31.2 32.7 20.9 45.4 29.1
43 35.9 23.3 53.5 34.8 35.9 23.3 49.8 32.4
44 39.3 26.0 58.7 38.8 39.3 26.0 54.6 36.1
45 42.9 28.8 64.1 43.0 42.9 28.8 59.6 40.0
10人以下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預定危險發生
率:1989
TSO 80.0% 80.0%
預定利率: 2.0% 2.0%
預定附加費用
率: 30.0% 25.0%
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 3.0% 3.0%
純保費 總保費 純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46 46.6 31.7 69.6 47.3 46.6 31.7 64.8 44.0
47 50.3 34.6 75.0 51.6 50.3 34.6 69.8 48.0
48 53.8 37.4 80.3 55.8 53.8 37.4 74.7 52.0
49 57.3 40.3 85.6 60.2 57.3 40.3 79.6 56.0
50 61.1 43.4 91.2 64.7 61.1 43.4 84.8 60.2
51 65.2 46.6 97.3 69.6 65.2 46.6 90.5 64.8
52 69.8 50.3 104.2 75.0 69.8 50.3 97.0 69.8
53 75.2 54.3 112.2 81.0 75.2 54.3 104.4 75.4
54 81.3 58.6 121.4 87.4 81.3 58.6 113.0 81.3
55 88.3 63.0 131.8 94.0 88.3 63.0 122.6 87.5
56 96.2 67.3 143.5 100.5 96.2 67.3 133.5 93.5
57 105.0 71.5 156.7 106.7 105.0 71.5 145.8 99.3
58 114.7 75.4 171.3 112.6 114.7 75.4 159.4 104.7
59 125.6 79.7 187.4 119.0 125.6 79.7 174.4 110.7
60 137.5 85.1 205.2 127.0
137.5 85.1 190.9 118.2
61 150.5 92.3 224.6 137.7 150.5 92.3 209.0 128.2
62 164.6 102.0 245.7 152.2 164.6 102.0 228.7 141.7
63 180.0 114.7 268.7 171.1 180.0 114.7 250.0 159.2
64 196.8 129.6 293.7 193.4 196.8 129.6 273.3 180.0
65 215.1 145.9 321.0 217.7 215.1 145.9 298.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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