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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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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身故全殘重大疾病給付)
依照中華民國 87 8 7
台財保第 872440216號函規定辦理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87 10 8
87大精字第 130號函
中華民國 89 5 29
89大法字第 036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大法字第 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 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10
15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6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 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 被保險人 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人員及依本契約規
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人員眷屬
.
眷屬係指團體成員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 父母係指團體成員的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成員僅得就生身父母或
養父母擇一參加且選定後不得再變更
. 配偶係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 子女係指出生滿十四日以上並正常出院二十三足歲以下在學且未婚之
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士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債權債務人團體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
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
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LD-2
.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之醫師診斷
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
1.心肌梗塞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
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之異常增高
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
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並證實冠狀動脈有
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 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然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
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 經腦
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
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慢性腎衰竭 (尿毒症) 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
期透析治療者
5.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 癱瘓係指肢 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
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
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踝關節
7.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 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十一 .殘廢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
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GLD-3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發生殘廢或死亡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
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
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時 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該被保險人資格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團體之人員因違反告知義務而遭解除被保險人資格時其眷屬亦同時喪失被保險人
資格
GLD-4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該人員及其眷屬自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 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人員
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人員少於 5 或少於有 參加保險資格人員的百
    ×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 設備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
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
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 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
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
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六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
GLD-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的重大
疾病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保險金額之
**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 金額等於保險金額之100%被保險人之保
險契約效力於本公司依本條之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即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
但被保險人已依第十六條領取(包括申領中)重大疾病保險金應將已
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扣除僅就餘額給付之
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但尚未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即身故者 本公司給付
故保險金不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保
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於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殘
廢情事之一時即自動終止但被保險人已依第十六條領取(包括申領中)重大疾病
保險金應將已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扣除僅就餘額給付之
若被保險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並因此同時致成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依本
條之規定支付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不得再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之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殘廢保
險金之合計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檢具左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接受外科手術者另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左列文件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GLD-6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或重大疾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殘廢或重大疾病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廿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以被 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
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本公司為重大疾病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廿五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六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廿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
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廿八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第廿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一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LD-7
附表
. 雙目失明者( 1)
.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 ( 2) 或咀嚼 ( 3) 機能者
.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 5)
註一.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不在此限
註二.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GLD-8
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
t
K
t
×
GP
t
E
t
×
GP
t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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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NCL
t-1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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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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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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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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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
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
GP
t
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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