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D-3
6.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
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
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
植者。
十一、「殘廢」: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
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
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
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