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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海外突發醫療保險附約-OPAOHS0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1.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2.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4 日
97大商發字第08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依100年12月23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210020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chinatrustlife.com.tw),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公開查閱下載。
◎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附加
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二、「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
三、「醫師」:係指在當地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四、「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
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
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五、「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
附約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治療者。若該疾病已完全治療痊癒而於
本附約生效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海外停留期間發生突發疾病住院或門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