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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安心守護海外突發醫療保險附約-OPAOHS00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六條 【附約的續保】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且要保人按第
七條之約定繳交保險費者,則本附約視為續保。但主契約未續保時,本附約不得續保。
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日時為準。
第七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向本
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七日內發
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約定
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
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
費。
續保之保險費應依續保當時本附約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費率計算之。
第八條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就
其在海外所發生實際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
付金額,以本保險單上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的千分之五為限。
前項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應受下列限制:
一、 門診醫療費用,係指被保險人在海外停留期間,接受醫院門診治療所發生之急診費、掛
號費、醫師診察費、藥品費、檢查費、治療用藥材費、醫療器材使用費。
二、 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需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
保險金之責任。
第九條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因突發疾病而需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在海
外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 給付自突發疾病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含特
別護士費及看護費。
二、 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
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與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總額,每次海外停
留期間不得超過本保險單上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