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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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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RL 1/10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險單條款
(本險無解約金)
(住院日額、加護病房、住院手術費用、住院手術看護、門診手術費用、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z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z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z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核准文號
民國 98 06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查 文
民國 98 03 11 日保誠董字第 980073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4 12 日中壽商發字第 0990412001
逕行修訂文號
民國 98 06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疾病」及其因此引起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
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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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
繳費之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
按本險標準體年繳繳費之保險費乘以保單面頁上所載之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或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
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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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與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累積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住院保險金日額」之
三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終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住院保險金日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減少後「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計算,但須扣除減少「住院
保險金日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時被保險人依本契約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未達「應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者,本公司以「應已繳
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返還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或於醫院持續治療達六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
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需住進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
公司每日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兩倍另行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
日為限。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
費用表」(如附件)所載比率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前項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則不予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於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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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針對二項或二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本公司僅給付依附件「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
所載百分率最高之一項手術。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件「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
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另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
金」。但每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只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
保險金」但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
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另按其投保之
「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兩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緊急醫療轉送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者,本公司以「應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的一點
零六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
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本險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無息計
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日所繳之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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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註明住院、出院、加護病房日期及手術名稱,若係持續治療達六小時(含)以上,須註
明入、出院時間)。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廿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廿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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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
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
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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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
第廿四條
本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
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
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BHRL 8/10
【保險利益】
幣值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計畫
給付項目
HRL-5 HRL-10 HRL-15 HRL-20 HRL-25 HRL-30
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
(最高 365 天)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最高 365 天)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9,000
每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2,500 5,000 7,500 10,000 12,500 15,000
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詳條款約定)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BHRL 9/10
【附件】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比率
一、腹部和消化系統
1.剖腹探查
2.結腸切開術
3.腹膜膿瘍引流術
4.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5.闌尾切除術
6.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7.膽囊切除
8.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內視鏡
9.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10.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11.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12.食道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13.乙狀結腸,合併組織切片
14.經皮下穿刺,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
15.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16.胰切除
17.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8.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19.扁桃腺切除
20.扁桃腺切除,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1.內外痔、脫肛、全部手術切除
22.外痔切除
23.痔瘻
24.肛裂
25.剖腸切除
26.全直腸肛門切除
27.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型,併有無胃
腸吻合術
28.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
29.全胃切除,伴小腸移殖修復
二、截肢和關節切斷
1.手指截除術
2.掌骨、蹠骨、跗骨截除術
3.腳趾截除術
4.踝關節截除術
5.腕部截除術
6.前臂截除術
7.小腿截除術
8.股骨截除術
9.關節切除術
10.肩、肘、股或膝關節切除術
11.肩、股、脊椎關節作關節固定、截除
或成形術
12.肱骨截除術
13.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50%
65%
68%
45%
58%
80%
82%
74%
4%
23%
22%
27%
22%
9%
92%
107%
127%
180%
25%
27%
20%
20%
17.5%
5%
92%
137%
78%
78%
167%
25%
45%
20%
73%
53%
60%
80%
87%
18%
38%
75%
80%
253%
三、大腦神經系統
1.顱骨鑽孔術
2.顱骨鑽孔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
3.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4.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
5.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6.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7.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
8.脊椎橫突起
椎板切開術
9.因平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
10.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11.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12.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四、脫臼
1.踝關節復位術
2.肘關節復位術
3.指骨、掌復位術
4.頸、下頷關節復位術
5.膝蓋骨復位術
6.胸、鎖骨復位術
7.趾骨、蹠骨、跗骨復位術
8.腕關節復位術
五、耳部
1.針刺式骨膜穿刺術
2.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3.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小聽骨重建術
4.割除耳息肉
六、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2.甲狀腺全切除術
3.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
七、眼部
1.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
2.一眼外肌倒口修復
3.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瘻術及虹膜切
4.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
5.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6.結膜、角膜、鞏膜異物去除
7.視網膜剝離
8.翼狀贅肉去除
9.麥粒腫或霰粒腫瞼板腺囊腫
48%
123%
163%
187%
187%
193%
153%
20%
130%
153%
123%
147%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7.5%
137%
150%
5.5%
4%
97%
157%
62%
22%
78%
78%
107%
2%
100%
15%
5%
BHRL 10/10
手 術 名 稱 給付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比率
八、骨折
1.指骨
2.掌骨
3.蹠骨
4.跗骨
5.橈骨
6.尺骨
7.尺骨和橈骨
8.腓骨
9.脛骨
10.腓骨、脛骨
11.肱骨
12.股骨
13.鎖骨
14.肩胛骨
15.膝蓋骨
16.肋骨
17.一個或多個脊椎壓迫性骨折
九、生殖系統
男性
1.睪丸切除術
2.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
女性
3.子宮頸切開、切除、截除
4.診斷性子宮內膜搔刮術
5.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
6.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7.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8.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
巢切除術
9.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10.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11.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
十、血液、淋巴系統
1.脾臟切除術
十一、心臟和循環系統
1.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心肌切除術
3.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4.單一瓣膜置換術
5.二個瓣膜置換術
6.三個瓣膜置換術
十二、呼吸系統
1.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
胸壁
2.氣胸
3.一或多個鼻息肉切除
4.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5.鼻竇切開
6.聲帶切除術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8%
35%
80%
35%
27%
100%
87%
56%
71%
83%
37%
83%
100%
167%
200%
233%
227%
253%
300%
153%
7%
10%
13%
26%
103%
7.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8.氣管鏡,合併組織切片
十三、皮膚
1.表皮膿袍癤子切開
2.膿瘍需要住院治療
3.自體移植皮膚手術
十四、乳部
1.乳房單側切除
2.乳房雙側切除
3.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
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除
十五、泌尿系統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2.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3.腎固定術
4.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燒療法
5.切取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6.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7.尿道狹窄切開手術
8.尿道內切開手術
9.完全切開法摘除攝護腺
10.上項由內窺鏡檢法
11.上項由其它方法切除
十六、疝氣
1.單側疝氣
2.根治手術包括注射治療單純性疝氣
癒合
3.二側性疝氣
十七、穿刺術
1.腹腔之穿刺
2.胸腔或膀胱(導尿不計)
3.耳鼓、囊腫關節或脊椎
十八、腫瘤
1.惡性瘤之外科切除但粘液膜皮膚或
皮下組織之惡性瘤除外
2.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3.潛毛竇或囊腫之切開術
4.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
5.腱鞘囊腫
6.除另有規定外須住院治療一個或多
良性瘤
上述腫瘤比例包括X光線鐳錠與同位素
等放射線治療
十九、靜脈手術
1.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
治療之全部操作
2.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
治療
31%
4%
5%
13%
100%
50%
60%
113%
83%
110%
92%
83%
100%
30%
45%
23%
80%
25%
50%
25%
37.5%
50%
12.5%
7.5%
5%
50%
25%
25%
20%
4%
13%
20%
30%
樂活
身醫身醫
身醫
險費
康保險費康保險費
康保險費
15 20 30
0 885 790 735 649 582 507
1 891 795 729 651 570 503
2 898 802 723 654 557 498
3 905 808 718 658 545 495
4 913 811 712 661 534 492
5 921 814 708 664 525 490
6 929 821 707 670 518 491
7 940 833 717 679 521 495
8 951 844 724 691 522 500
9 962 855 730 702 523 507
10 974 872 735 719 522 518
11 985 869 744 718 526 522
12 997 884 753 731 538 537
13 1,009 898 774 745 554 554
14 1,022 912 795 759 571 571
15 1,037 927 816 773 588 588
16 1,053 941 837 783 604 603
17 1,070 954 858 795 620 620
18 1,090 967 878 811 636 636
19 1,108 981 900 822 654 654
20 1,125 994 922 837 671 671
21 1,139 1,013 941 847 687 685
22 1,150 1,025 961 859 702 702
23 1,159 1,034 977 869 716 712
24 1,169 1,045 995 880 729 724
25 1,179 1,058 1,009 891 741 737
26 1,192 1,070 1,021 904 752 752
27 1,206 1,084 1,031 917 761 758
28 1,221 1,099 1,040 932 770 766
29 1,238 1,115 1,048 947 777 771
30 1,257 1,123 1,054 965 784 777
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
樂活
身醫身醫
身醫
險費
康保險費康保險費
康保險費
15 20 30
31 1,276 1,140 1,062 980 797 787
32 1,298 1,156 1,079 999 816 799
33 1,323 1,171 1,114 1,020 851 812
34 1,350 1,190 1,141 1,041 881 827
35 1,378 1,212 1,171 1,064 912 845
36 1,409 1,233 1,199 1,087 943 862
37 1,444 1,260 1,228 1,114 974 883
38 1,482 1,288 1,259 1,143 1,008 907
39 1,524 1,321 1,292 1,177 1,044 934
40 1,570 1,355 1,324 1,210 1,081 963
41 1,624 1,382 1,384 1,248 1,107 984
42 1,685 1,416 1,446 1,294 1,135 1,005
43 1,755 1,453 1,507 1,343 1,161 1,026
44 1,832 1,493 1,576 1,400 1,193 1,050
45 1,905 1,536 1,645 1,467 1,224 1,077
46 1,990 1,584 1,720 1,544
1,256 1,105
47 2,080 1,636 1,800 1,626
1,288 1,133
48 2,175 1,697 1,887 1,690
1,320 1,161
49 2,275 1,767 1,973 1,761
1,352 1,189
50 2,387 1,849 2,065 1,846
1,384 1,217
51 2,473 1,912 2,127 1,894
52 2,561 1,973 2,191 1,940
53 2,658 2,038 2,260 1,991
54 2,758 2,102 2,332 2,048
55 2,865 2,174 2,411 2,105
56 2,982 2,251 2,491 2,162
57 3,104 2,330 2,576 2,219
58 3,237 2,414 2,666 2,276
59 3,382 2,505 2,761 2,333
60 3,536 2,599 2,861 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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