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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A)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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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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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www.chinalife.com.tw
(
)
0800-098-889
(02)2712-5966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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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15安總字第10508003號函備查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107.09.1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1070607日金管保
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1080409日金管保
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1080613日金管保
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壽享失能健康附約)(
簡稱約)保險(以稱主)要
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條款著之書、及其定書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解釋探求當事真意得拘
所用字;疑義以作於被人的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
一、 本附稱「險金額」係指險單所記載的
保險,若後該保險額有變更則以保險
單上所批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二、 本附稱「病」係指保險於本約生效日
病。保且保前保單持續效達十日以上
者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三、 本附稱「害」係指保險於本約有效期
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 本附稱「外傷害事」係非由病引起之
外來突發事故。
五、 本附稱「院」係指照醫法規領有開業
執照有病收治病人公、立及療法人醫
院。
六、
照,合法執業者。
七、 本附稱「險事故週日」係指斷確定日
及以月與斷確定日當之,若月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八、 本附稱「證期間」係指本附約定不論
被保生存否,本公保證付「至六級失
能照險金之期間,期間被保人依第五
條約醫院師診斷確符合表所一至六級
失能之一,自診斷定日,給次數以一
百八十次為限之期間。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係與約同保者主契險期
始日附約日,契約度保週年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係於約有間內申請者,
約之以本同意且批本保上之
為準主契年度單週之前為本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保險達的起算內,書面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前項行使約撤者,的效
自要書面他約式之表示翌日
起生本附始無本公無息退要保
繳保;本撤銷後所的保故,
司不險責但附銷生,若保險
任。
第五條
保險範
被保於本有效內,院醫斷確
第二定之或傷成附列一級失
級之,本依本約定「一級失
護保險金」。
力的停
分期的第以後費或保險應照
約所付方日期本公在地定地
付,本公員前取,付本開發
時,或半者,告到日起日內
限期月繳繳者不另告,險單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融機帳或方式第二後的
保險續保費者公司悉未此項
受領費時催告人交險費催告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間仍付者附約限期了翌
停止。如限期發生事故本公
負保險責任,但需補收欠繳之保險費。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止效,要得於險期滿前
復效主契力停,要不得申請
本附約的效力。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出前效申
並經人清險費停效的危險費
餘額當時銀行有限、第業銀
份有司及金庫股份公司初第
業日二年期儲款最定年之平
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出第之復
請者公司要保復效送達司之
五日求要提供險人保證要保
未於內交公司提供保證,本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第三保險危險有重更已絕承
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2-
明,收齊證明五日為拒,視
意復並經人清二項定之後,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第三出申效者有同段或
項之外,齊可明,償第所約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服務公司險契止效至得
復效限屆滿三個將以、電件、
或其定方一通保人使第申請
之權並載保人第一定期滿前
保單者,效力第一定期滿之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依要最後本公前項資料
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給付期間
被保因第之約醫院診斷因疾
傷害附表一至失能之一本公
每「事故日」斷確時之金額
「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
本公始給一至失能保險後,
約效行終但嗣公司付之至六
能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若於期間故,司將期間
支領一至失能保險餘額貼現
現率利率之二付予人並十六
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同時後致表所項以至六
能等一者公司理申次「六級
照護保險金」。
第九條
除外責
被保因下因所表所至六能等
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因下因所傷害附表一至
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飲酒駕(騎),其氣或液所含酒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論宣與否)、亂及他類的武裝變
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核子裝置所引的爆、灼、輻射或
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款情除被人的行為,致
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不保事
被保從事活動成失,除約另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演。
第十一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險期一年險期滿時保人
付續險費逐年使附約有效公司
拒絕,但保險齡超十五,本
得不予續保。
本附保時續保當時定陳管機
費率保險齡重算保,但針對
調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二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被保在訂附約對本要保
面詢告知應據明,為隱遺漏
說明為不說明以變減少司對
險的者,司得本附其保故發
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自本知有之原,經
個月使而;或約訂,經年不使
而消滅。
本公除本時,知要,但人死
失蹤住所,通能送,本得將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
附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的終自本收到人書知時
始生效。
被保於本有效內身,本效力
終止。
本附力因項及項原止時公司
當期保險未經數比算,要保
滿期保險費。
本附下列之一其效該期之保
期滿後終止。
一、 主契約終止時。
二、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第十四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的投齡,歲計但是滿一歲
數超個月算一要保申請時,
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年齡本公司保費率所載高年齡為
退
人。
二、 因投齡的誤,而致繳保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繳部的保險費但在生保事故後始
發覺錯誤生在本公者,公司原繳保險
費與保險的比例提保險額,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齡的誤,而致繳保費者要保人得
補繳的保費或按照付的險費被保險人
的真齡比減少保險額。在發保險事故
後始且其誤不可歸於本司者要保人不
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款、款前形,誤原責於
司者加計退還費,息按約辦
險單之利民法百零法定利率
取其大值計算。
第十五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被保或受應於本公負保
任之後十通知司,通知速檢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於收項文十五給付但因
責於司之致未述約限內付者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
受益人
本附險金益人保險人,司不
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身故如本保險未給未完
付,被保之法承人部分金之
人。
前項繼承順序得保之比用民
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次申附約一至失能保險
-3-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失能書。被保險人意外害事致成失能
者,時本司得要求供意傷害故證明文
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領保時,司基核保之需
得對險人體予驗,徵詢醫師
學專見,經受同意調被保之就
關資因此之費本公擔。因此
保險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受益依第第三定申證期未支
「一級失護保」餘,應具下
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八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付保時,保人繳保者,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本附效期,得減少金額
是減的保額,低於險最保金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
變更住所
要保住所更時即以或其定方
知本公司
要保為前知者公司項通得以
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所生利,為請日起過兩
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本附容的,或事項刪,要保
本公方書其他方式,並公司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
因本涉訟同意保人所在方法
第一轄法要保住所華民外時
本公公司地地院為審管院。
得排費者法第七條事訴第四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1
神經障害(註1
1-1-1
1
1-1-2
2
1-1-3
3
2
視力障害(註2
2
1
1
1
2
1
2
退
0.0
6
5
2
1
4
退
0.06
4
2
1
5
退
0.1
6
3
聽覺障害(註3 3-1-1
90 5
5
害(註
5
5
1
1
1
5
1
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
(註6
6-1-1
1
6-1-2
2
6-1-3
3
膀胱機能障害
6
3
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
上肢缺損障害
8
1
1
1
8
1
2
5
8
1
3
6
手指缺損障害(註
8
8
2
1
3
上肢機能障害(註9
8
3
1
2
8
3
2
3
8
3
3
6
8
3
4
6
8
3
7
4
8
3
8
5
8
3
12
6
手指機能障害(註
10
8
4
1
5
9
下肢缺損障害
9
1
1
1
9
1
2
5
9
1
3
6
足趾缺損障害(註
12
9
3
1
5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
4
1
2
9
4
2
3
-4-
9
4
3
6
9
4
4
踝關
6
9
4
7
及足永久者。
4
9
4
8
及足,各存顯害者
5
9
4
12
及足永久
6
1
1-1.
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神經科、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簡式智能評估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失智評估量
(CDR)
、神電生理檢
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
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大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病灶症狀、肢麻痺、錐體外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無知覺障害錐體路及錐體外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中神經系統以外之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者,應按其中較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等級之審:因頭部損傷引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審定:癲癇作,同時應重視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不能期待
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依下列標準審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一次以上發者: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一次以上發者:適用第
7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級之審定:部外傷後或因中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活活動仍有能,但因高度平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般平常人顯明低者:適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審定,依其傷之程度發現四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害等級之審:一氧化碳中毒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
「視力」之測定: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須通過「測
(Malingering)
」檢
2-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公尺
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的治療為判原則,但眼球摘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聽力
(Audiometer)
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以分貝表示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之審定,準神經障害所定等,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由於牙齒以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障害,往往併發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為「咀嚼、吞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係指因質障害或機能障,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著障害」,指不能充分作咀、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齒損傷以外原因引起之構音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
)
B.
唇齒音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
)
D.
舌根音:ㄍㄎ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
)
E.
舌面音:ㄐㄑ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
F.
舌尖音:ㄓㄔㄕ
(
發音位舌尖與硬
)
G.
舌尖前音:ㄗㄘㄙ
(
發音部舌尖與上牙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對方不能通曉其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1.
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臟、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膽囊、胰、小腸、大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5-
3
)泌尿器官,係指腎臟、尿管、膀胱尿道
4
)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及外生殖器
6-2.1.
任一主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胰臟、小腸、
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
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定標準於對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胸腹部臟機能遺存障害,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須永久性自表排尿或長期導尿
(
包括永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
)
8
8-1.
「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節以上切斷
2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節間關節以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失已符合失能標,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全強直或完麻痺,及該手五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全強直或完麻痺者。
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遺存顯著動障害」,係指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及該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節機能障害標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係指關完全強直或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係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者。
3
)「運動障害」,係指喪生理運動範三分之一以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為基準。機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用主動運動運動範圍,如障
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慮其癒後恢之程度,作適宜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範圍如說明表。
10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節,或近位節間關節,喪失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以上者。
12
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趾關節切斷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永久喪失機」,係指一下肢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直或完全麻,以及一足五趾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直或完全麻者。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顯著動障害」或「運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5
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害之判定,被保險人於發生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此限
-6-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手骨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
正常
180
後舉
(
正常
60
關節活動
(正
240
度)
左髖關節
屈曲
(
正常
125
伸展
(
正常
10
關節活動
(正
135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
正常
180
後舉
(
正常
60
關節活動
(正
240
度)
右髖關節
屈曲
(
正常
125
伸展
(
正常
10
關節活動
(正
135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
正常
145
伸展
(
正常
0
關節活動
(正
145
度)
左膝關節
屈曲
(
正常
140
伸展
(
正常
0
關節活動
(正
140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
正常
145
伸展
(
正常
0
關節活動
(正
145
度)
右膝關節
屈曲
(
正常
140
伸展
(
正常
0
關節活動
(正
140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
正常
80
背屈
(
正常
70
關節活動
(正
150
度)
左踝關節
蹠曲
(
正常
45
背屈
(
正常
20
關節活動
(正
65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
正常
80
背屈
(
正常
70
關節活動
(正
150
度)
右踝關節
蹠曲
(
正常
45
背屈
(
正常
20
關節活動
(正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表定關節活動度,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
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種名稱:中國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A)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93
317
1
499
321
2
506
326
3
513
330
4
520
335
5
528
340
6
535
345
7
543
350
8
551
355
9
559
360
10
568
366
11
576
372
12
585
378
13
595
384
14
604
390
15
614
396
16
624
400
17
635
403
18
646
407
19
657
410
20
669
415
21
679
421
22
694
427
23
710
434
24
727
441
25
746
449
26
764
459
27
783
471
28
802
482
29
823
495
30
843
509
31
865
527
32
888
546
33
904
567
34
920
589
35
934
608
36
956
629
37
996
652
38
1,067
676
39
1,195
723
40
1,330
800
41
1,489
876
42
1,635
969
43
1,814
1,066
44
1,995
1,163
45
2,160
1,340
46
2,364
1,519
47
2,651
1,700
48
3,069
1,999
49
3,499
2,278
50
3,936
2,576
51
4,347
2,845
52
4,774
3,124
53
5,201
3,403
54
5,601
3,665
55
6,040
3,942
56
6,472
4,193
57
6,910
4,477
58
7,346
4,717
59
7,766
4,984
60
8,184
5,208
61
8,568
5,452
62
8,916
5,674
63
9,294
5,914
64
9,620
6,122
65
9,927
6,323
66
10,252
6,532
67
10,600
6,756
68
10,972
6,995
69
11,371
7,252
70
11,705
7,454
71
12,105
7,716
72
12,534
7,996
73
12,994
8,221
74
13,361
8,458
75
13,618
8,624
註:半年繳總保費=年繳總保費×0.520
總保=年繳總保×0.262
總保=年繳總保×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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