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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鑫愛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4)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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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鑫愛健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4)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醫療保險金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
出院補償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險無解約金。
9609 14日三品字第00080號函備查
105年 03月 09日 104年 07月 23
保壽字第104025465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之疾病、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新
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疾病,不受上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
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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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列之手術項目,「重大
手術」則指附表一所列手術項目為 60 倍或按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比照後達
60 倍者。
本契約所稱「放射線治療」係指專為治療癌症,由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放射線
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所進行之放射線治療。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
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癌症(重度)以接受癌症篩檢或病理採樣之日為準)罹患符合下
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之「癱瘓(重度)」或須接受
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含)經心臟影像檢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
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
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
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四、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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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
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
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
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五款所稱之「嚴重燒傷」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心臟瓣膜手術: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二、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
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三、阿爾茲海默氏病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爾
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
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須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五、嚴重燒傷: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者。其計算
方法如附表二。
六、良性腦腫瘤: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
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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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七、慢性肝病:
係指慢性肝病合併有下列三種情況,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2mg%以上)。
2.腹水。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八、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
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九、脊髓灰質炎: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麻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猛暴性肝炎: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並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2.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4.黃疸持續加深。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十一、紅斑性狼瘡: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
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合
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其他類型之紅斑
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微小病變型(minimal)。
第二級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第三級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第四級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第五級 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十二、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本契約所稱「單位日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單位日額」。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入院診療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之日數。
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住院日
數」。
本契約所稱「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住進加護病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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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燙傷中心診療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當日止之日數。但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
不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但本契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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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第二條約定之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一、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手術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
二、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三、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
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除前三十日(含)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超過三十日
部分,則按超過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多以三百六
十五日為限。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依第八條約定住
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零點五
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前即已住院,且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後始辦
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第十一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
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
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且同一保單年度同一
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
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
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
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六十倍為限。
第十三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的零點二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
,本公司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
,均按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
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前
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六十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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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重大手術或經醫
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重大手術暨重大
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一百倍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其給付以一次
為限。
第十六條 【出院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
乘以「單位日額」的零點五倍給付「出院補償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
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七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
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實
際門診日數(不論當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乘以「單位日額」的零點二五倍給
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
(不論當日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次計)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
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第二十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費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契約之各項保險金給付(不含豁免保險費),其合併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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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妊娠毒血症。
11.先兆性流產。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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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兩次(不含)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或達終期日時,本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單位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減少單位日額,但是減額後的單位日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四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單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相關資料:須列明入、出院日期,或進、出加護病房日期,或進、出燒燙傷
中心日期,或住院前、後兩週內之門診明細記錄,或手術名稱及日期或證明文件,或必要
之篩檢或病理採樣之檢查報告,或列明治療日期及次數之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或殘
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若係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但書的情形而申領保險金時,另須檢具相關病歷資料。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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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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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手術項目 倍數
皮膚手術
手部、會陰、腳植皮 10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直徑大於 2
公分
10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10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小腸移植 45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直徑 5
分以下
1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皮瓣移植 35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直徑大
5 公分
20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肌肉移植 35
交指皮瓣移植術 10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骨移植 45
交掌皮瓣移植術 10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游離功能性肌瓣
移植
45
交腳皮瓣移植術 1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游離筋膜瓣移植 35
交臂皮瓣移植術 1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腸系膜移植 45
多層皮膚移植 10 切開排膿 1
肌肉或深部組織腫瘤切除術及異物取
出術
5 冷凍治療 1
舌再接手術(限舌頭完全斷裂) 20 淺部創傷處理 1
咽部皮瓣手術 15 深部複雜創傷處理-傷口長 10 公分以上 2
唇部皮瓣手術 15 深部複雜創傷處理-傷口長小於 10 公分 1
腋下汗腺切除術(二邊) 5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5 公分以內 1
腹股溝皮瓣移植術 10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大於 5 公分,10
公分以下
2
管形皮膚移植術 15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超過 10 公分 3
臉、頸部植皮 10 雷射治療 1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 5 臉部創傷處理-5 公分以上 2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直徑 2
分以下
5 臉部創傷處理-小於 5 公分 1
乳房手術 皮下乳房切除術 10 部份乳房切除術-單側 10
乳房腫瘤切除術-單側 5 部份乳房切除術-雙側 10
乳房腫瘤切除術-雙側 10 單純乳房切除術-單側 10
乳癌根除術-單側 15 單純乳房切除術-雙側 15
乳癌根除術-雙側 20
筋骨手術
人工半髖關節再置換 20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5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35 脊椎骨、盆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35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 20
人工肌鍵植入術 10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 15
人工關節移除-股、肩、膝 10 骨瘻抑制術 10
人工關節移除-腕、踝、指、趾 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其他部位 5
十字韌帶重建術 1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骨盆、髖骨、肱骨、
股骨、尺骨、橈骨、脛骨、脊椎
10
十字韌帶修補術 10 骨片切取術 10
下腿骨、上臂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骨或軟骨移植術 10
下顎骨切除術 1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 15
下顎骨骨折開放性復 10 骨開窗術 10
下顎骨脫位復位術 5 骨盤半切斷術 25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淋巴切除
15 骨整形術 15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
25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10
下顎骨斷離術 10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
10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10 區域筋膜切除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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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30 斜角肌切斷術 5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淋巴切除
15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自體植入 15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
術)
25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矽板植入 10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復 15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一指,含趾切斷
及受植部位準備)
60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復 10 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 15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10 軟組織惡性腫瘤廣泛切除 25
大腳趾外翻 10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 15
大腿骨骨折徒手復位 5 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內視鏡腕道減壓術 5 脛骨粗隆結節切除術或骨融合術 10
手、足骨摘除術 5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節
囊成形術
10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10 惡性骨瘤二次廣泛切 35
半月軟骨部分切除或修補術 10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一次) 30
四肢切斷術-大腿 10 掌骨肌膜植入術 15
四肢切斷術-小腿、上臂、前臂 10 掌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四肢切斷術-指、趾 5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10
四肢切斷術-腕、踝 10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 25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0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10 腕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全肘關節置換術 15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10
全股關節置換術 25 腕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全肩關節置換術 15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10 腕關節截斷術 10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10 腕關節整形術 10
全腕關節置換術 15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全膝關節置換術 2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股關節 15
全踝關節置換術 1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肩關節
關節、腕關節或踝關
10
肋骨切除術 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指趾 10
肋骨骨折固定術(膠布固定法) 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膝關節 10
肌炎手術-其他部位 5 腱、韌帶皮下切斷手 5
肌炎手術-腰肌炎臂肌炎或大腿肌炎 10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10
肌腱切開或筋膜切開 10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5
肌腱固定術 10 跟腱斷裂縫合術 10
肌腱或韌帶不完全切斷修補 5 跟鍵斷裂重建術 10
肌腱或韌帶完全切斷修補 10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10
肌腱或韌帶修補(囊內) 10 鼻骨骨折閉鎖復位術 5
肌腱放長術 10
瘢痕攣縮鬆弛術(限有顯著運動限制者
10
肌腱修補術 10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15
肌腱移植術 10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10
肌腱黏連分離術 5 膝蓋骨(髕骨)位置重整術 10
肌腱轉移或移位 10 膝蓋骨切除術 10
舟狀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肘關節固定術 15 膝關節固定術 15
肘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5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肘關節截斷術 10 膝關節截斷術 10
肘關節整型術 15 膝關節整形術 15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15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10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5 踝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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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踝韌帶修補術 10 踝關節固定術 15
足踝關節內、外或後踝之雙踝或三踝
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拇指重建手術 25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 15 踝關節截斷術 10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 10 踝關節整形術 10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10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板機指手術 5 橈骨頭切除術 10
肱骨粗隆或骨幹或踝部骨折開放性復
位術
10 頸部瘻管、頸部囊腫摘出術 10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頸部良性腫瘤切除 10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矯正切骨術 10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含肌肉血
管骨移植)
20
臀大肌、肩三角肌纖維化(攣縮)鬆弛
10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10 斷肢再接手術 50
股關節固定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一隻手指 25
股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斷指再接手術-二隻手指 40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斷指再接手術-三隻手指 55
股關節截斷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五隻手指 60
股關節整型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四隻手指 60
肩峰成形術 5 斷端成形術-大腿、小腿、上臂、前臂 10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10 斷端成形術-指、趾 5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 10
肩關節固定術 15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 10
肩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10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10
肩關節截斷術 15 鎖骨骨折固定術 5
肩關節整形術 15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10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鎖骨摘除術 10
前臂骨骨折徒手復位 5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0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10 顏面骨移植術(限外傷腫瘍摘除) 15
指、趾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5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5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10
指、趾關節固定術 10 顎關節強直解除術 10
指、趾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5 顎關節授動術 10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5 蹠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指、趾關節截斷術 5 髖臼骨折開放性復位 10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10 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15
島狀根帶蒂皮瓣移植 15 顴骨封閉性復位 5
徒手關節授動術 5 顴骨開放性復位-複雜 15
根蒂皮瓣分離術 10 顴骨開放性復位-簡單 5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5 趾甲部分摘除併母組織切除術 1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呼吸器手術
一葉肺葉切除 30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雙側 10
二葉肺葉切除 35
單純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瘤切除)
5
下鼻甲成型術 10 喉切開術 10
上頷骨切除術-全部 25 喉成形術-單純性 10
上頷骨切除術-部份 20 喉成形術-複雜性 15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15 喉咽切除術 35
上頷竇切開術 10 喉軟骨整形術-單純性 10
上頷竇造口術 5 喉軟骨整形術-複雜性 15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15 喉膺復重建 20
口腔鼻腔瘻管修補術 10 萎縮性鼻炎手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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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單側 10 開胸探查術 15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雙側 10 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補 10
支氣管瘻管閉鎖術 30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 10
支氣管內擴張術 5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15
支氣管鏡併做腫瘤切(摘)除 20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併粘膜骨
膜瓣重建術)
20
水平式喉部份切除術 25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 15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 10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
35 經軟顎鼻咽探查術 10
全副鼻竇切除術 15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 10
全喉切除術 25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15
全喉切除術(併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35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10
全喉切除術(併頸淋巴腺根除術) 40 腮弓囊腫切除 10
多竇副鼻竇手術 15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篩竇 10
杓狀軟骨截除術或杓狀軟骨固定術 15 腫瘤切除從額竇 15
肺全切除術 35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10
肺合併臟器切除 30 鼻中膈造形術 10
肺袖式切除 35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單側 10
肺單元切除術 30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雙側 15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25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 5
肺膜剝脫術 30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20
肺膿瘍切開術 10 鼻內篩骨竇手術 10
門脈減壓術 20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5
前額竇切除術 15 鼻甲切除 5
前額竇骨成形術 20 鼻甲電燒灼 5
前額竇骨成形術及脂肪填塞 20 鼻甲黏膜切除術 5
前額竇開窗術 15 鼻成形術(限外傷引起之鼻變形) 15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喉部份切除術 25 鼻咽腫瘤切除術 25
後鼻孔閉鎖症開放術 10 鼻後孔成形術-經口 20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氣管鏡
5 鼻後孔成形術-經鼻 10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開胸術
25 鼻息肉切除術 5
氣管內腔置管術 10 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15
氣管支氣管再造術 25 鼻粘連解除術 5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 10
氣管永久造孔術 10 鼻與顎囊腫切除 15
氣管造口整形術 15 蝶竇手術 10
氣管膺復重建 25
複雜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瘤切除)
10
胸骨或肋骨骨折開放復位手術 15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兩型性) 10
胸腔成形術(併肌肉移植或人工網膜
修補術)
25 頸淋巴腺根除術 25
胸腔鏡肋膜黏合術 15 環咽肌切開術 15
胸腺切除術 20 翼管神經切除術 15
胸廓擴創術 10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20
胸膜內(外)肺鬆解術(剝離術) 25 聲帶內 Teflon 注射 10
胸壁切除術(10 公分以上) 20 額竇前壁切除術 15
胸壁切除術(小於 10 公分) 15 懸壅顎咽成形術 15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35 竇瘻管修復術 5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併顏面骨復位
術)
25 顱顏合併手術 35
探查式肺切開術 15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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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囊鼻腔造瘻術 10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 1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 10 氣管切開造口術 3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併顏面骨復
位術)
20 胸管插管 2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10 鼻淚管淚道氣球擴張 4
粘膜下中膈矯正術(S.M.R 10 鼻淚導管裝置術 1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單側 10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10
循環器手術
Valsalva-Sinus 瘻管之修補手術 35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雙側
15
二尖瓣擴張術 35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10
三個瓣膜換置 60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45
下腹動脈或子宮動脈結紮與分離 10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55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
紮和分離
10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60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35 室中隔缺損(VSD)修補手術 45
心包膜切除術 20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 Luinton 法) 15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5
(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升主動脈
35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60
(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主動脈弓、降主動脈
40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50 胸腔鏡心包膜開窗術 25
心臟植入 60 動脈內膜切除術 20
心臟摘取 20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10
心臟縫補術 25 動脈縫合 15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35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Scribner 型) 5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
50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 15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 10 探查性開心術(含移除異物) 25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20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45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
脈)
5 經皮穿腔心臟中膈肌切除術 10
血管吻合術 15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 10
兩個瓣膜換置 55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 10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25 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5
肺動脈結紮 25 靜脈血栓切除術 10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35
頸(肢體)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右繞道手術)
15
股靜脈結紮 10 頸動脈之結紮 1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
出-單側
10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2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
出-雙側
15 頸靜脈結紮 10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
出-單側
10 瓣膜成形術 40
造血與淋巴
系統手術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15 結核性淋巴腺炎瘻管切除 5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15 腋下淋巴腺腫切除術 5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
查或引流)
15 腋窩淋巴腺清除術 10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15 脾腎靜脈分流術(含脾摘除) 15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查或
引流)
15 脾臟切除術 15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5 脾臟修補術 15
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10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查或
引流)
10 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SIHIW2 第二版 - 16
自體脾再植 10 腹股溝淋巴腺腫切除 5
良性複雜縱膈腔腫瘤切除(5 公分以
上)
25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清除術 10
良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20 腹腔鏡 Nissen 氏胃摺疊術 20
後腹膜腔淋巴腺切除 15 橫膈摺疊術 15
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20 縱膈膜切開術 15
淋巴囊腫去除術 10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單側 15
惡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30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雙側 20
消化器手術
Hartmann 氏直腸手術 25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Y型內部吻合術 20
Roux-En-Y 總肝管腸吻合術 15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 15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50 胰囊腫造袋術 15
一般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40 胰臟全切除術 30
十二指腸瘻管閉合 15 胰臟次全切除術 20
十二指腸阻塞 15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15
十二指腸造口術 15 胰臟空腸吻合術 20
十二指腸腫瘤切除 15 胰臟結石去除術 15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15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 15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的縫合)
15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 10
下頷腺切除術 10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20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 25 胸腔鏡食道肌肉切開 20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15 逆行食道擴張術 5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併頸淋巴腺根
除術)
40 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小腸瘻管關閉術 1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20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5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經肛門 10
小腸折瘻術 15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經腹 15
小腸穿孔縫補術 15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小腸瘜肉切除術 15 單純性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10
內上頷動脈結紮 10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及迴腸
肛門吻合術
40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10 復原性直腸切除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40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5 提肛肌折疊術 10
內痔結紮 5 殘留胃竇切除術 15
切肝取石術 20 結腸瘻管關閉術-胃與結腸 15
右肝葉切除術 35 結腸瘻管關閉術-胃與結腸(含胃切除) 20
外痔血栓切除 5 結腸瘻管關閉術-結腸與皮膚 15
外痔完全切除術 5 結腸瘻管關閉術-結腸與其他器官 20
左肝葉切除術 30 結腸全切或次全切除 25
皮下瘻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5
結腸全切除術(併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
口)
30
全胃切除(併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35 結腸肛門止血術 5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併迷走神經切除
30 結腸部份切除術加吻合術 15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十二指腸吻合
25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20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 20
經由剖腹術行小腸或結腸造瘻管關閉及
吻合
15
舌半切除術 15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 15
舌全切除術 20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直腸癌切除 20
舌扁桃切除術 10 經直腸大腸息肉切除 10
舌修補術 5 腰椎疝氣修補術 15
舌骨上區清除術 25 腸外置術(Mikulicz 切除) 10
SIHIW2 第二版 - 17
舌部份或楔狀切除術 10 腸吻合術 15
舌癌摘出術(含淋巴節切除及頸部清
除術)
35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10
冷凍扁桃腺手術 5 腸套疊之還原 15
肝瘻管縫合術 20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20
肝外膽管成形術 20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15
肝門靜脈分流術 25
腸造口術(含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
15
肝動脈結紮 15 腸粘連分離術 15
肝區域切除術-一區域 25 腸粘連分離術(併腸切除及吻合) 20
肝區域切除術-二區域 30 腸粘連分離術(併腸減壓) 15
肝區域切除術-三區域 40 腮腺切除術(切除) 20
肝部分切除術 25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 25
肝腸吻合 25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10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15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膜
15
肝臟移植 60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15
肛門瘻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10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20
肛門乳突切除術 5 腹腔靜脈分流術 15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5 腹腔鏡肝臟囊腫去頂 15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 20 腹腔鏡疝氣修補術 10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S形蒂狀移植
15 腹腔鏡空腸造瘻術 10
肛門狹窄整形術 15 腹腔鏡胃造瘻術 15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 5 腹腔鏡腸粘連剝離術 20
良性腸病灶切除術 15 腹壁疝氣修補術 15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 20 腹壁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15
直腸周圍膿瘍之切開引流 5 腹壁損傷修復術-廣泛性 15
直腸固定術 10 腹壁損傷修復術-簡單 10
直腸狹窄整形術 10 腹壁腫瘤切除術-良性 10
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接近) 20 腹壁腫瘤切除術-惡性 20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
合)
15 腹壁縫合裂開剜臟術(第二次縫合) 10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 15 腹壁膿瘍引流術 5
直腸膀胱瘻管切除術 15 鼠蹊疝氣修補術 15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40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 10
股疝氣修補術 15 膈下膿瘍引流術 15
咽扁桃切除術 10 蝦蟆腫切除術 10
幽門成形術 15 蝦蟆腫切開術 5
幽門肌肉切開術(Fredet-Ramstedt
手術)
10 複雜性皮下瘻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10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 20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55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15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瘻管關閉 10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
巴腺摘除術)
25 15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 20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20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 15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 20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15 總膽管切開及T形管引流 20
胃切除後因出血而再剖開 10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T形管引流 30
胃切開術-探查性或異物移除 10 總膽管全切除術 20
胃切開術-潰瘍縫合及止血 15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 20
胃全部切除術 30 膽管成形術 20
胃全部切除術(併脾或部份胰切除) 30 膽管截石術(經十二指腸) 20
胃折疊術 15 膽囊切除術 15
SIHIW2 第二版 - 18
胃固定術(胃扭結) 15 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15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 20 膽囊造瘻術 15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15 邁克氏憩室切除術 15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併迷走神經切斷
術)
20 闌尾瘻管關閉 15
胃食道內管留置(胃賁門癌或食道癌
15 闌尾切除術(盲腸炎手術) 10
胃造瘻術及幽門成形 15 闌尾膿瘍之引流 10
胃造口術 10 隱窩切除術 5
胃造口閉口 10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50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35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50
胃隔間術 25 臍尿管或瘻管切除術與部分膀胱切除術 15
胃潰瘍或腫瘤的局部切除 15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 15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
縫合)
15 顎扁桃摘出術(兩側 10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併吻合術
25 上消化道內視鏡止血 2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併吻合術
及淋巴節清掃)
35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2
食道、胃瘻管縫合術 15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2
食道內腔置管術 15 大腸鏡息肉切除術 2
食道切除再造術 55 大腸鏡異物取出術 4
食道切除術 45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2
食道切開術 20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 4
食道再造術-以大腸或小腸重建 35 皮下括約肌切開術 1
食道再造術-以胃管重建 45 周邊性扁桃腺膿瘍切開引流 1
食道肌切開術 15 直腸內視鏡止血術 1
食道胃改道術 40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 1
食道胃底吻合術 40 食道異物取出(複雜 2
食道胃底改道術 35 痔冷凍治療 1
食道裂傷修補術 20 痔單純血栓切除 1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5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3
食道憩室切除術 20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15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
心端胃血管去除)
25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 15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20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1
剖腹探查術 15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3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
腸)
35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術 10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含骨盆腔淋巴腺
切除術)
40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1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 20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4
胰瘻切除術 15 簡易繫帶切開術 1
尿、性器手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15 會陰修補 5
一般全子宮切除術 15 會陰修補及肛門損傷修補 5
人工陰道重建術(陰道狹窄或陰道缺
失)
15 會陰修補及括約肌修 5
人工陰道重建術(陰道狹窄或陰道缺
失,含皮膚及大腸移植)
20 會陰膿腫切開引流(非產科) 5
女陰切除術(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15 睪丸切除術-單側 10
女陰切除術或廣泛性外陰癌組織切除 10 睪丸切除術-雙側 10
女陰白斑切除術 5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 10
子宮內膜電燒及切除 10 睪丸固定術-單側 10
子宮外孕手術 10 睪丸固定術-雙側 15
SIHIW2 第二版 - 19
子宮肌瘤切除術 15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10
子宮附屬器切除 10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
巴切除術)
20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 5 碎石取出術(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10
子宮整形術 15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10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 10 PCN 腎臟鏡術 10
子宮頸切斷術 5 經內視鏡輸尿管切開 10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5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20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5 經尿道前列腺切開術 10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5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5
子宮頸整形術 5 經尿道輸尿管憩室切開術 10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 40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切除之攝護腺重
5 15 公克
15
子宮頸縫合術 5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切除之攝護腺重
量大於 15 公克
20
子宮縫合術 10
經陰道子宮懸吊(併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15
子宮懸吊術 10 經腹腔前列腺囊腫切除術 5
內視鏡腎盂切開術 10 腹式子宮頸切除術 10
巴氏腺囊切除術 5 腹式尿失禁手術 10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5 腹式殘餘子宮頸切除 10
以腸管取代輸尿管-單側(含腸管吻合
術)
15 腹式會陰尿道懸吊術 15
以腸管取代輸尿管-雙側(含腸管吻合
術)
20 腹腔鏡高位輸尿管皮膚吻合術(單側) 15
外尿道口息肉切除術 5 腹腔鏡高位輸尿管皮膚吻合術(雙側) 15
皮膚膀胱造口術 10 腹腔鏡精索靜脈曲張結紮 5
全尿道切除術 10 葡萄胎或絨毛膜癌除去術 10
次全子宮切除術 10 精索切除 5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20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10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10 精索靜脈瘤手術 10
尿道瘻管修補術 10 精囊全摘除術 10
尿道下裂第一次重建 10 膀胱子宮瘻管閉合術(含子宮切除術) 10
尿道內切開術 5 膀胱切除術 15
尿道周膿瘍切開引流 5 膀胱全切除術(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30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前段尿道 10 膀胱全切除術(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25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後段尿道 15
膀胱全切除術(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
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40
尿道破裂手術 10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10
尿道造瘻術 5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輸尿管膀胱吻合術
15
尿道陰道瘻管修補術 10 膀胱尿道鏡(併輸尿管切開術) 5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10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5
尿道腫瘤切除術 10 膀胱取石術 10
尿道憩室手術-前(後)部尿道 10 膀胱抽吸 5
尿道整形術 15 膀胱破裂修補術 10
直視下尿道切開術 10 膀胱造口術-Open Method 10
直腸陰道瘻管修補術 15 膀胱造口術-Trocar Method 5
表皮輸尿管瘻管閉合 10 膀胱造口閉合 10
前列腺切除術 15 膀胱陰道瘻管修補術 10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5 膀胱陰道瘻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15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 10 膀胱腸管成形術(含腸吻合) 15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含腸膨出修補術
10 膀胱腫瘤之切除-內視鏡下 15
SIHIW2 第二版 - 20
前側陰道縫合術 5 膀胱腫瘤之切除-手術 10
後側陰道縫合術 5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10
修補尿道皮瘻術 10 膀胱憩室電燒 10
剖腹產術(治療性) 15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10
根治女陰切除術 30 膀胱縫合術 10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淋巴清掃術) 20 膀胱懸吊術 10
根除式子宮頸切除術 35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 5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5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30
副睪丸切除術-單側 10 複雜性全子宮切除術 20
副睪丸切除術-雙側 10 輸卵管剝離術 10
副睪丸膿瘍切開引流 5 輸卵管造口術 10
從陰道進入之陰道固定術 15 輸卵管整形術 10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 10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15
部份膀胱及膀胱憩室切除術 10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單側 10
陰莖切除術 10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雙側 15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10 輸尿管切除術(含膀胱袖口) 15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 15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20
陰莖癌陰莖部份切除(併鼠蹊淋巴切
除術)
20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單側 10
陰蒂切除術 5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雙側 15
陰道中膈切除術 5 輸尿管成形術-單側 10
陰道切除術 10 輸尿管成形術-雙側 15
陰道切開探查術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5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 20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Schauta 式手術
25 輸尿管剝離術-單側 10
陰道式子宮頸切除術 5 輸尿管剝離術-雙側 15
陰道式尿失禁手術(含 Kelly-Plication
10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5
陰道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5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 15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5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單側) 15
陰道閉合術 10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雙側) 20
陰道會陰縫合術(縫合陰道及會陰損
傷,非產科)
5 輸尿管除(取)石術 10
陰道縫合術(縫合陰道損傷,非產科
5 輸尿管插管術 5
陰道懸吊術 15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20
陰道囊腫切除術 5 輸尿管膀胱瘻管閉合 15
陰囊切除術 10 輸尿管膀胱波氏瓣接合術 20
陰囊水腫切除術 10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單側 20
陰囊修補術 5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雙側 20
陰囊異物移除 5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單純內視鏡
操作方式
10
陰囊膿瘍切開引流術 5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超音波或電
擊方式
15
麻醉下之陰道擴張術 5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雷射治療方
10
單純膀胱頸切開術 10 輸精管切開單側或雙 5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 15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單側 10
腎切除術 15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雙側 15
腎血管肌脂肪瘤摘除 20 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10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10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25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20 子宮外翻復位術 3
腎盂成形術 20 子宮頸冷凍或電燒手術治療 1
腎盂造瘻術 10 包莖環切術 1
SIHIW2 第二版 - 21
腎袋狀成形術 10 生殖器異物摘除術 1
腎部份切除術 20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15
腎鹿角石取石術 20 產後出血止血術 1
腎縫合術 20 陰唇粘連分離術 1
腎囊切除術(單側) 10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 1
腎臟固定術(固定式懸掛) 10 電或化學燒灼 1
腎臟移植 25 濕疣切除及電燒 1
腎臟造瘻術 10 濕疣電燒灼入 1
診斷性或治療性子宮擴張刮除術(非
產科)
5 雙丁輸尿管導管置入 2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5
內分泌器手
甲狀腺囊腫切除術 10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 15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
巴腺切除術)
25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15
副甲狀腺切除術 15
腎上腺切除術-雙側(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15
副甲狀腺再植術 10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 15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 15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雙側 25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0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5
神經外科手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 1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2.
60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 1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3.
60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單側 1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1.無病
徵的
55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雙側 1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2.有病
徵的
60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3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3.巨大
60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20 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10
面神經痙攣-酒精阻斷 5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35
面神經痙攣-選擇性神經切除術 10 腰交感神經切除術 15
-上臂、前臂、大腿、小
處之神經
10 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5
神經分離術-手、足的神經 10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 10
神經分離術-臀關節以上(含臂神
經叢、坐骨神經)
15 腦內血腫清除術 25
神經切斷術 10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15
神經修補 15 腦室體外引流 5
神經移植 25 腦微血管減壓術 25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肩下肢臀關節以
上(含腦神經)
20 腦瘤切除-手術時間在4小時以上 45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
以下
5 腦瘤切除-手術時間在4小時以內 30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
以上
10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 25
胸交感神經切除術 20 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5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35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10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二節以
45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 10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超過二
55 頸動脈栓塞術 10
脊椎融合術-有固定物 25 頸動脈結紮術 10
脊椎融合術-無固定物 20 頭皮腫瘤 10
脊髓切斷術 20 頭顱成形術 15
SIHIW2 第二版 - 22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
10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5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
10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 20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35 顏面神經減壓術 15
椎弓切除術(減壓)-二節以內 15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55
椎弓切除術(減壓)-超過二節 25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30
椎弓整形術 25 顱骨切除術 15
椎間盤切除術-胸椎、腰椎 20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 15
椎間盤切除術-頸椎 30 顳下減壓術-單側 15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顳下減壓術-雙側 2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
小型(表淺)
45 三叉神經阻斷術 1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
小型(深部)
55 末稍神經阻斷術 1
聽器手術 T.D.傳統耳膜切開術 5 耳病性暈眩手術 15
中耳耳茸摘出術 10 耳膜成形術 10
內耳全摘除術 15 乳突鑿開術-修正式 15
內淋巴囊減壓術 15 乳突鑿開術-簡單式 10
半規管造窗術 10 迷路切除術 15
外耳道成形術 10 迷路開窩術 15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 5 鼓室成形術 15
外耳道閉鎖症手術 15 鼓室成形術(含乳突鑿開術) 20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 20 鼓室探查術 10
外耳道普通創傷縫合 5 鼓膜切開 5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 5 鼓膜成形術 10
外傷性耳成形術 15 鐙骨截除及修補 15
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5 鐙骨鬆動術 10
耳再接手術(限外耳完全斷裂) 20 聽小骨重建術 15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20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40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20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
入)
5
耳前瘻管或囊腫切除 5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 30
耳後瘻孔縫合術 5 顳骨錐部切除術 20
視器手術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一次植入 5 眼窩剖開術(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15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二次植入 10 眼窩剖開術(併膿瘍引流 10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調整術 10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 15
下眼瞼攣縮(併角膜暴露矯正術) 10 眼窩減壓術 15
小樑切除術 10 眼窩腫瘤切除術-經前方途徑 15
小樑切開術 10 眼窩腫瘤切除術-經側方或顱腔途徑 20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
體置入術
15 眼緣縫合 5
水晶體囊切開吸引術 10 眼瞼乙狀成形術 5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10 眼瞼下垂前額懸吊術 10
白內障切囊術 10 眼瞼下垂擴筋膜懸吊 10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10 眼瞼內翻矯正手術 10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10 眼瞼外翻或內翻植皮 10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 5 眼瞼外翻矯正手術 10
全虹膜切除術 15 眼瞼皮縫合術(外眼部) 5
角膜切除術 5 眼瞼成形術 10
角膜切開術 5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5
角膜周邊結膜切開術 5 眼瞼板之硬顎移植術 10
角膜穿刺 5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5
角膜崁頓異物摘除 5 眼瞼粘連分離術 5
SIHIW2 第二版 - 23
角膜鞏膜緣環鑽術 5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10
角膜縫合術 5 眼瞼裂傷之修補 5
角膜縫線拆除術(顯微鏡下) 5 眼瞼腫瘤冷凍術 5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0 眼瞼瘤切除術(併眼瞼成形術) 10
坦部水晶體切除術 10 眼瞼縫合術 5
板層角膜移植術 15 移位晶體摘除(併玻璃體切除術) 25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 15 眥成形術 5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10 眥部切開術 5
青光眼導管置入術 10 晶體切除術(併玻璃體切除術) 20
前房角切開術 10 結膜成形術-有移植 10
前房空氣注入術 5 結膜成形術-無移植 5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 5 結膜病灶切除 5
前房異物取出術 10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10
前房隅角穿刺 5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15
前玻璃體切除術 5 結膜腫瘤冷凍術 5
後鞏膜切開術 10 結膜縫合 5
玻璃體內注射 5 結膜縫線拆除術(顯微鏡下) 5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10 結膜瓣形成術 5
玻璃體吸引術 5 結膜囊成形術 5
玻璃體移植術(含鞏膜切開) 10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10
穿透性角膜移植術 20 診斷性前房水抽吸 5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之結膜移植 5 週邊虹膜切除術 5
苗勒氏肌切除及提瞼肌放鬆 10 睫狀體分離術 5
虹膜切開術 5 睫狀體冷凍治療 5
虹膜成形術(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
術)
5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 10
虹膜牽張術 10 睫狀體透熱法 5
虹膜粘連分離術 10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 10
虹膜鉗頓術 5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 10
虹膜燒灼 5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5
虹膜斷裂之復原 10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10
虹膜囊腫切除術 10 鼻淚管造口術-複雜 15
原發性玻璃體切除術 15 鼻淚管造口術-簡單 10
斜視矯正手術 10 膜性白內障切開術 5
淚小管成形術 5 輪部移植術 10
淚小管縫補 5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15
淚腺切除術 10 鞏膜切除術 5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 10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15
淚腺膿瘍引流 5 鞏膜表面異物除去術 5
淚管瘻管切除術 5 鞏膜覆蓋術 5
淚管切開術 5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 5
淚管開口縫合術 5 翼狀贅肉切除術 5
淚器修復 10 翼狀贅肉複雜切除(併角膜切除) 10
淚囊切除術 5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併角膜切除) 5
淚囊鼻腔造孔術 10 鍉上眼瞼肌切除術 10
眼肌移植術 10 瞼板腺除術 5
眼肌腱縫合術 5 簡單眼瞼內翻手術 5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複雜 20 霰粒腫手術 5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簡單 15 囊外水晶體超音波乳化術 10
眼前房血塊清除 5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2
眼前段再造術 5 光動力雷射治療 4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10 全網膜雷射術 3
眼球剜出術 10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1
眼球傷口之修補(角、鞏膜穿孔) 10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2
SIHIW2 第二版 - 24
眼球黏連分離(併粘膜移植) 10 眼窩膿瘍切開術 1
眼窩內容剜除術 15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3
眼窩成形術 15 黃斑部雷射術 3
眼窩底修補術 15 睫狀體雷射破壞術 2
眼窩剖開探查術 10 雷射後囊切開術 2
牙齒手術 口內軟組織腫瘤切除 1 齒齦下刮除術(含牙根整平術)-全口 2
口內植皮 2 囊腫造袋術 1
大臼齒根尖切除術 2 囊腫摘除術-大於 2 公分 2
小臼齒根尖切除術 1 顳顎關節脫臼整復(有固定) 1
手術去除陷入上顎竇內牙齒或異物 4 下齒槽神經抽除術 5
手術去除解剖間隙內異物或牙齒 10 末梢神經抽除術 4
手術拔除深及下顎骨角或下顎枝之阻
生齒
5 涎石切除術(在腺體內) 2
牙周骨膜翻開術-1/3 顎以上 3 造碟術及腐骨清除術 5
牙周骨膜翻開術-局部 2 單側髁狀突下截骨術或關節成形術 15
牙齒切半術或牙根切斷術 1 唾液腺切除術-表淺或良性 3
牙齦切除術-1/3 顎以上 1 唾液腺切除術-惡性 5
皮瓣手術-16 平方公分以上 2 補顎術 4
皮瓣手術-4 16 平方公分 1 顎骨切除術-部份切除、半切除 10
自體牙齒移植 1 顎骨切除術-邊緣切除 5
前齒根尖切除術 1 顎骨折整復術-單一骨折 5
神經撕除法 1 顎骨折整復術-複雜骨折 10
骨瘤切除術-1 公分以內 3 顎骨重建術-骨移植、金屬夾板 10
骨瘤切除術-大於 1 公分 10 顎骨矯正手術-合併上下顎骨切除術或
Le Fort Ⅲ型切骨術
15
涎石切除術(在腺管中) 1 顎骨矯正手術-單顎或二處以下 10
單純齒切除術 1 髁狀突切除術(單側 5
腐骨清除術-1/3 顎以下 1 髁狀突骨折手術復位術(單側) 10
腐骨清除術-1/3 顎以上 2 顳顎關節脫臼手術整復 3
複雜齒切除術 2 顴骨弓骨折整復術 3
齒槽骨成形術-1/2 顎以上 1
其他手術
中央靜脈導管置入術 1 週邊動脈導管置入術 1
內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 5 順流導管插管術 2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2 生兒臍動脈導管置入術 1
兒童經皮靜脈導管放置術 1 新生兒臍靜脈導管置入術 1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2 嬰兒靜脈留置導管(6 個月以下) 1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2
SIHIW2 第二版 - 25
附表二
嚴重燒傷比例計算表
燒傷部位\年齡 0歲 1歲 5歲 10歲 15歲 16歲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兩上臂
8% 8% 8% 8% 8% 8%
兩下臂
6% 6% 6% 6% 6% 6%
兩手部
6% 6% 6% 6% 6% 6%
臀部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兩大腿
11% 13% 16% 17% 18% 19%
兩小腿
10% 10% 11% 12% 13% 14%
兩足部
7% 7% 7% 7% 7% 7%
註:以上燒傷部位係指全部燒傷而言,比例則係換算後佔總體表面積之百分比。
附表三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
等級
神經障害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
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
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
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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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殘廢
等級
上肢缺損
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
障害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
障害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
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
障害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
障害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
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
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
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
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
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
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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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
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
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
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第3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
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
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
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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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
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5-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
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
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SIHIW2 第二版 - 29
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
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
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
在此限。
SIHIW2 第二版 - 30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手骨 足骨
肩關節
膝關節
肘關節
腕關節
髖關節
踝關節
SIHIW2 第二版 - 31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
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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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573 1595
0
1211 1219
1567 1595
1
1203 1217
1558 1592
2
1193 1212
1548 1589
3
1183 1208
1543 1591
4
1177 1206
1544 1598
5
1177 1211
1553 1610
6
1182 1219
1567 1627
7
1193 1233
1590 1652
8
1210 1252
1614 1677
9
1229 1273
1638 1704
10
1249 1295
1665 1734
11
1271 1318
1695 1764
12
1295 1344
1728 1799
13
1320 1372
1759 1834
14
1346 1401
1791 1868
15
1372 1430
1823 1904 16 1397 1459
1853 1939 17 1422 1489
1881 1974 18 1444 1518
1909 2010 19 1468 1547
1937 2045 20 1490 1576
1964 2078 21 1512 1605
1988 2112 22 1533 1633
2014 2146 23 1554 1661
2040 2178 24 1576 1689
2069 2209 25 1600 1715
2100 2239 26 1626 1740
2132 2267 27 1654 1763
2166 2293 28 1685 1785
2202 2320 29 1715 1808
2239 2346 30 1748 1831
2277 2372 31 1781 1853
2314 2397 32 1815 1875
2353 2420 33 1850 1897
2393 2448 34 1887 1920
2433 2475 35 1924 1945
2475 2505 36 1962 1972
2518 2539 37 2001 2000
2561 2575 38 2042 2033
2604 2612 39 2084 2066
2650 2650 40 2127 2101
2696 2690 41 2173 2137
2744 2732 42 2220 2174
2794 2774 43 2268 2214
2845 2817 44 2320 2254
2898 2861 45 2374 2295
2955 2903 46 2431 2336
3013 2948 47 2492 2379
3075 2992 48 2557 2425
3139 3039 49 2625 2472
3207 3087 50 2698 2521
3279 3137 51 2776 2574
3355 3191 52 2861 2631
3438 3249 53 2952 2693
3526 3310 54 3049 2759
3620 3375 55 3154 2829
3720 3443 56 3267 2905
3826 3517 57 3388 2986
3945 3598 58 3522 3076
4066 3680 59 3660 3170
4200 3770 60 3812 3272
4340 3867 61
4490 3970 62
4651 4081 63
4834 4205 64
5036 4337 65
15年繳費鑫愛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4)
20年繳費鑫愛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4)
單位:每日每百元保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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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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