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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新守健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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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守健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990414日三品字第00043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金
祝壽保險金金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99 09 21日依99 06 03
金管保品字
09902077400號函修正
※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險之疾病、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中所列之手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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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
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
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癌症以接受癌症篩檢或病理採樣之日為準)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
官移植手術」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
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
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百元保險金額所
對應之年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
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累計所繳保險費」,係指事故發生當時已繳之表定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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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
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但本契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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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豁免保
險費: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手術治療。
二、第一次罹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情
事之一。
三、身故。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
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
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
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
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八十倍
為限。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接受牙
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均按附表一「手
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
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前
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八十倍
為限。
第十一條 【健康增值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或門診
手術日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
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
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 增額比率
2 年(含)以上但未滿 3 10
3 年(含)以上但未滿 4 20
4 年(含)以上但未滿 5 30
5 年(含)以上但未滿 6 40
6 年(含)以上 50
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而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
」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以本契約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或門診手術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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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至
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給付者,
本公司應予扣除。
第十三條 【累計所繳保險費之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
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給付者,
本公司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
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
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
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
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
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第十五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累計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與第十條給付各項保險金,其合併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千三
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額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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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第十四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第十
四條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妊娠毒血症。
11.先兆性流產。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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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子癲前症
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兩次(不含)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九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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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
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累計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相關資料:須列明住、出院日期,或手術名稱及日期或證明文件,或必要之
篩檢或病理採樣之檢查報告,或殘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若係因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四款但書的情形而申領保險金時,另須檢具相關病歷資料。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NSSI1 第一版 - 8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9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0
附表一
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V-Y形皮瓣 10
Z-形皮瓣 10
二氧化碳雷射手術 5
三角胸皮瓣 15
口腔粘膜皮瓣手術 10
大胸肌皮瓣 35
手部、會陰、腳植皮 10
手部 V-Y 型皮瓣手術 10
皮肌移位 15
皮腱膜移位術 15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小於 20平方公分 10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20 以上未達 40
方公分
15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40 以上未達 60
方公分
20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60 以上未達 80
方公分
25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80平方公分以上 30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直徑小於 2
公分
10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直徑 25
15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直徑大於 5
公分
20
交指皮瓣移植術 10
交掌皮瓣移植術 10
交腳皮瓣移植術 15
交臂皮瓣移植術 15
多層皮膚移植-小於 25平方公分 5
多層皮膚移植-25以上未達 100平方公分 10
多層皮膚移植-100以上未達 200 平方公分 15
多層皮膚移植-200以上未達 300 平方公分 20
多層皮膚移植-300以上未達 400 平方公分 25
多層皮膚移植-400以上未達 500 平方公分 30
多層皮膚移植-500以上未達 600 平方公分 35
多層皮膚移植-600以上未達 700 平方公分 40
多層皮膚移植-700以上未達 800 平方公分 45
多層皮膚移植-800平方公分以上 50
肌肉或深部組織腫瘤切除術及異物取
5
肌肉瓣或肌皮瓣 15
肌移位術 15
舌再接手術(限舌頭完全斷裂) 20
舌瓣 15
局部皮瓣-小於 1公分 3
局部皮瓣-1 2公分 5
局部皮瓣-大於 2公分 10
咽部皮瓣手術 15
唇部皮瓣手術 15
旋轉皮瓣移植術(手部以外) 10
移前皮瓣移植術 10
氬氣雷射治療 5
腋下汗腺切除術(二邊) 5
微晶&一般磨皮術-小於 5 公分 1
皮膚手術
微晶&一般磨皮術-5 10公分 2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微晶&一般磨皮術-大於 10 公分 3
腹股溝皮瓣移植術 10
管形皮膚移植術 15
管型皮片整位術 10
複合移植 5
臉、頸部植皮 10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小於 2
公分
1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2 4
3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大於 4
公分
5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直徑小於 1
公分
3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直徑 12
5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直徑大於 2
公分
10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小腸移植 4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皮瓣移植 3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肌肉移植 3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骨移植 4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游離功能性肌瓣
4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游離筋膜瓣移植 35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腸系膜移植 45
切開排膿 1
冷凍治療 1
淺部創傷處理 1
深部複雜創傷處理-傷口長 10公分以上 2
深部複雜創傷處理-傷口長小於 10公分 1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5公分以內 1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大於 5 公分,10
公分以下
2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理-超過 10公分 3
雷射治療 1
臉部創傷處理-5 公分以上 2
皮膚手術
臉部創傷處理-小於 5公分 1
皮下乳房切除術 10
乳房腫瘤切除術-單側 5
乳房腫瘤切除術-雙側 10
乳癌根除術-單側 15
乳癌根除術-雙側 20
術前定位下乳房腫瘤切除術(單側) 10
部份乳房切除術-單側 10
部份乳房切除術-雙側 10
單純乳房切除術-單側 10
乳房手術
單純乳房切除術-雙側 15
Gillie 氏手術(瞼外翻手術) 5
人工半髖關節再置換 20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35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35
人工肌鍵植入術 10
人工關節移除-股、肩、膝 10
筋骨手術
人工關節移除-指、趾 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1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人工關節移除-腕、踝 5
十字韌帶重建術 15
十字韌帶修補術 10
三重骨盆股骨切開加股骨縮短術 20
下腿骨、上臂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下顎骨切除術-半切除 10
下顎骨切除術-部份切除 10
下顎骨切除術-邊緣切除 10
下顎骨骨折開放性復 10
下顎骨脫位復位術 5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淋巴切除) 15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 25
下顎骨斷離術 10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10
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30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淋巴切除) 15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術) 25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復 15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復 10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10
大腳趾外翻 10
大腳趾外翻(截骨術 10
大腿骨骨折徒手復位 5
內視鏡腕道減壓術 5
手、足骨摘除術 5
手指移位以重建手指 40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10
半月軟骨部分切除或修補術 10
半肩關節成形術 15
四肢切斷術-大腿 10
四肢切斷術-小腿、上臂、前臂 10
四肢切斷術-指、趾 5
四肢切斷術-腕、踝 10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0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10
全肘關節置換術 15
全股關節置換術 25
全肩關節置換術 15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10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10
全腕關節置換術 15
全膝關節置換術 25
全踝關節置換術 15
肋骨切除術 5
肋骨骨折固定術(膠布固定法) 5
肌切開術 5
肌肉修補術(四肢) 10
肌炎手術-他部位 5
肌炎手術-腰肌炎、臂肌炎、大腿肌炎 10
肌腱切開或筋膜切開 10
肌腱固定術 10
肌腱或韌帶不完全切斷修補 5
肌腱或韌帶完全切斷修補 10
肌腱或韌帶修補(囊內) 10
肌腱放長術 10
肌腱修補術-多腱 15
肌腱修補術-單腱 10
肌腱移植術 10
肌腱黏連分離術 5
筋骨手術
肌腱轉移或移位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舟狀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尾胝骨骨折及脫位徒手復位術 5
肘關節固定術 15
肘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肘關節截斷術 10
肘關節整型術 15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15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5
足踝韌帶修補術 10
足踝關節內、外或後踝之雙踝或三踝骨折
開放性復位術
10
拇指重建手術 25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 15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 10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10
板機指手術 5
杵狀足解除術 10
肱骨粗隆或骨幹或踝部骨折開放性復
10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含肌肉血管骨
移植)
20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10
股關節固定術 20
股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股關節截斷術 20
股關節整型術 20
肩峰成形術 5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重度 10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輕度 10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肩關節固定術 15
肩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肩關節截斷術 15
肩關節整形術 15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前臂骨骨折徒手復位 5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股關節 10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肩關節肘關節
、腕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10
指、趾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5
指、趾關節固定術 10
指、趾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5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5
指、趾關節截斷術 5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10
島狀根帶蒂皮瓣移植 15
徒手關節授動術 5
根蒂皮瓣分離術 10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5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5
脊椎骨、盆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脊椎骨全部切除術 20
筋骨手術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 20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2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單節椎體) 15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二節椎體) 20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三節椎體) 25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四節椎體) 30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五節以上椎體
35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一節) 10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二節) 15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三節) 20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四節) 25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五節以上) 30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其他部位 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脊椎 10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骨盆髖骨肱骨
骨、尺骨、橈骨、脛
10
骨片切取術 10
骨或軟骨移植術 1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 15
骨開窗術 10
骨盤半切斷術 25
骨整形術-延長 15
骨整形術-縮短 15
骨骼外固定器裝置術 10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10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
術-指骨、掌骨、蹠骨
10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
-骨、腓骨、橈骨、尺骨、膝骨、骨
10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
-骨、顱骨、頭、股骨、肋
脊椎骨
10
骨瘻抑制術 10
區域筋膜切除術 10
斜角肌切斷術 5
斜頸手術 10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自體植入 15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矽板植入 10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一指,含趾切斷及
受植部位準備)
60
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 15
軟組織惡性腫瘤廣泛切除 25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只置換股骨
髁、脛骨高丘、半膝關節、髕骨
15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只置換髖臼
、股骨、半股關節、半肩關節
15
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15
脛骨粗隆結節切除術或骨融合術 10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
囊成形術
10
惡性骨瘤二次廣泛切 35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一次) 30
掌骨肌膜植入術 15
掌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10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 25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腕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10
腕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筋骨手術
腕關節截斷術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腕關節整形術 10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股關節 1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肩關節肘關
節、腕關節、踝關節
10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指趾 10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膝關節 10
腱、韌帶皮下切斷手 5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10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5
跟腱斷裂縫合術 10
跟鍵斷裂重建術 10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10
鼻骨骨折閉鎖復位術 5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15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10
膝蓋骨(髕骨)位置重整術 10
膝蓋骨切除術 10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膝關節半月軟骨修補 10
膝關節固定術 15
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膝關節截斷術 10
膝關節整形術 15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10
踝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踝關節固定術 15
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 5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
踝關節截斷術 10
踝關節整形術 10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橈骨尺骨遠心端骨折經皮穿刺內固定
位手術
10
橈骨頭切除術 10
頸部良性腫瘤切除 10
頸部瘻管、頸部囊腫摘出術 10
矯正切骨術-其他部位(骨盆除外) 10
矯正切骨術-肱骨、尺橈骨股骨、脛
骨、腓骨
10
臀大肌、肩三角肌纖維化(攣縮)鬆弛術 10
斷肢再接手術 50
斷指再接手術-一隻手指 25
斷指再接手術-二隻手指 40
斷指再接手術-三隻手指 55
斷指再接手術-四隻手指 70
斷指再接手術-五隻手指 80
斷端成形術-大腿、小腿、上臂、前臂 10
斷端成形術-指、趾 5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 10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 10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10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10
鎖骨骨折固定術 5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10
鎖骨全部摘除術 10
鎖骨部份摘除術 10
筋骨手術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0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3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顏面骨移植術(限外傷腫瘍摘除) 15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5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單一骨折 10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複雜骨折 10
顎關節強直解除術 10
顎關節授動術 10
蹠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5
關節鏡手術-關節鏡下關節面磨平成形術
(打洞、游離體、骨軟骨碎片取出手術)
10
關節鏡手術-關節鏡探查手術(併施行滑膜
切片、灌洗、清創)
5
髖臼骨折開放性復位 10
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15
顴骨封閉性復位 5
顴骨開放性復位-複雜 15
顴骨開放性復位-簡單 5
一般瘢痕攣縮鬆弛術(限有顯著運動限制
者)
10
臉、頸部瘢痕攣縮鬆弛術(限有顯著運動
限制者)
10
手、腳、會陰瘢痕攣縮鬆弛術(限有顯著
運動限制者)
10
筋骨手術
趾甲部分摘除併母組織切除術 1
Denker's 15
一葉肺葉切除 30
二葉肺葉切除 35
下鼻甲成型術 10
上頷骨切除術-全部 25
上頷骨切除術-部份 20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15
上頷竇切開術(單側 10
上頷竇造口術 5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15
口腔鼻腔瘻管修補術 10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單側 10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雙側 10
支氣管內擴張術 5
支氣管鏡併做腫瘤切(摘)除 20
支氣管瘻管閉鎖術 30
水平式喉部份切除術 25
凹凸胸矯正術-6 根以上(十六歲以下) 30
凹凸胸矯正術-小於 6根(十六歲以下) 20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 10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35
全副鼻竇切除術 15
全喉切除術 25
全喉切除術(併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35
全喉切除術(併頸淋巴腺根除術) 40
多竇副鼻竇手術 15
成人凹凸胸矯正術 30
冷凍手術 5
杓狀軟骨截除術或杓狀軟骨固定術 15
空洞成形術 15
肺全切除術 35
肺合併臟器切除 30
肺袖式切除 35
肺單元切除術 30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25
肺膜剝脫術 30
呼吸器
手術
肺膿瘍切開術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門脈減壓術 20
前額竇切除術 15
前額竇骨成形術 20
前額竇骨成形術及脂肪填塞 20
前額竇開窗術 15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喉部份切除術 25
後鼻孔閉鎖症開放術 10
重次開胸手術 5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氣管
5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開胸
25
氣管內腔置管術 10
氣管支氣管再造術 25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氣管永久造孔術 10
氣管造口整形術 15
氣管膺復重建 25
胸骨或肋骨骨折開放復位手術 15
胸腔成形術(併肌肉移植或人工網膜修補
術)
25
胸腔鏡全肺切除術 40
胸腔鏡肋膜黏合術 15
胸腔鏡肺楔狀或部分切除術 30
胸腔鏡肺葉切除術 40
胸腔鏡肺膜剝脫術 35
胸腺切除術 20
胸廓擴創術(10 公分以上) 20
胸廓擴創術(小於 10公分) 10
胸膜內(外)肺鬆解術(剝離術) 25
胸膜固定(黏合)術 15
胸壁切除術(10 公分以上) 20
胸壁切除術(小於 10公分) 15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35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 20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25
副咽腫瘤-經下顎骨切開 25
密閉式引流術 5
探查式肺切開術 15
淚囊鼻腔造瘻術 10
球填充術 10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 10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20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10
粘膜下中膈矯正術(S.M.R 10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單側 10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雙側 10
單純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瘤
切除)
5
喉切開術 10
喉成形術-純性 10
喉成形術-雜性 15
喉咽切除術 35
喉軟骨整形術-單純性 10
喉軟骨整形術-複雜性 15
喉部腫瘤雷射手術 10
喉膺復重建 20
惡性腫瘤胸壁切除 25
呼吸器
手術
萎縮性鼻炎手術(單側) 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4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開放式引流術 15
開胸探查術 15
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 10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 10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15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併粘膜骨膜
瓣重建術)
20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 15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經軟顎鼻咽探查術 10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 10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15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10
腮弓囊腫切除 10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 10
腫瘤切除從篩竇 10
腫瘤切除從額竇 15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10
鼻中膈造形術 10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單側 10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雙側 15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 5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20
鼻內篩骨竇手術 10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5
鼻甲切除 5
鼻甲電燒灼 5
鼻甲黏膜切除術 5
鼻成形術(限外傷引起之鼻變形) 15
鼻咽腫瘤切除術 25
鼻後孔成形術-經口 20
鼻後孔成形術-經鼻 10
鼻息肉切除術-多發性 5
鼻息肉切除術-孤立性 5
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15
鼻粘連解除術 5
鼻鈕扣放置術 10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 10
鼻雷射手術 5
鼻與顎囊腫切除 15
鼻竇探查術 5
廣泛性胸腺切除 25
蝶竇手術 10
複雜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瘤
切除)
10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兩型性) 10
頸淋巴腺根除術 25
環咽肌切開術 15
翼管神經切除術 15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20
聲帶內 Teflon 注射 10
黏膜下透熱法 5
額竇前壁切除術 15
懸壅顎咽成形術 15
竇瘻管修復術 5
顱顏合併手術 35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5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 1
氣管切開造口術 3
呼吸器
手術
胸管插管 2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鼻淚管淚道氣球擴張 4
鼻淚導管裝置術 1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10
A.S.D.修 35
Valsalva-Sinus瘻管之修補手術 35
二尖瓣擴張術 35
A.S.D.Blalock-Hanlon 25
人工 A.S.D.Rashkind 20
人工 A.S.D.血流進口阻斷法 25
三個瓣膜換置 65
下腹動脈或子宮動脈結紮與分離 10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紮和
分離
10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35
心內膜墊缺陷之修補手術 45
心包膜切除術 20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5
心房切割隔間之不整脈手術 35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大於六歲) 60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六歲以下) 65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50
心臟植入 80
心臟摘取 20
心臟縫補術 25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35
主動脈狹窄之修補 25
主動脈轉位症手術 70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50
四合群症之修補(T.F 65
四合群症之繞道手術 35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 10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併血管移植) 15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20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脈) 5
血管吻合術 15
血管探查 10
兩個瓣膜換置 55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25
肺動脈結紮 25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35
肺臟移稙-單肺 80
肺臟移稙-雙肺、連續性、同時性 80
肺臟摘取 20
股靜脈結紮 1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單側
1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雙側
15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單側
10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雙側
15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10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4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5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65
室中隔缺損(VSD)修補手術 45
剝離性主動脈瘤斑氏 45
循環器
手術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 Luinton法) 1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5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升主動脈
35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主動脈弓
40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降主動脈
40
胸腔鏡心包膜開窗術 25
動脈內膜切除術 20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10
動脈縫合 15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Scribner 型) 5
動靜脈造瘻術(併人工血管使用) 15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 15
探查性開心術(含移除異物) 25
術後出血或栓塞探查術-胸部 10
術後出血或栓塞探查術-頸部 10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多導線 10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單導線 10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45
經皮穿腔心臟中膈肌切除術 10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
器及心肌電極
20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 10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 10
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5
靜脈血栓切除術 10
頸(肢體)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修補(
右繞道手術)
15
頸動脈之結紮 10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20
頸靜脈結紮 10
瓣膜成形術 40
循環器
手術
體外循環維生系統建立(第一次) 15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15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15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查或
引流)
15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15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查或引流
15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5
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10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併探查或引流
10
自體脾再植 10
良性縱膈腔腫瘤切除(5公分以上) 25
良性縱膈腔腫瘤切除(小於 5 公分) 20
後腹膜腔淋巴腺切除 15
根除性淋巴切除術(肺葉切除或全肺切除
時)
20
胸腔鏡縱膈腔腫瘤切除術(5公分以上) 30
胸腔鏡縱膈腔腫瘤切除術(小於 5 公分) 25
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20
淋巴囊腫去除術 10
惡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30
結核性淋巴腺炎瘻管切除-淺部 5
結核性淋巴腺炎瘻管切除-深部 5
腋下淋巴腺腫切除術 5
腋窩淋巴腺清除術 10
造血與淋
巴系統手
脾腎靜脈分流術(含脾摘除) 15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脾臟切除術 15
脾臟修補術 15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腹股溝淋巴腺腫切除 5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清除術 10
腹腔鏡 Nissen氏胃摺疊術 20
腹腔鏡脾切除術 20
橫膈摺疊術 15
縱膈腔或胸腔內淋巴根除術 15
縱膈膜切開術 15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單側 15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雙側 20
95%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30
APR 術後 Karlex海棉除去術 10
Hartmann氏直腸手術 25
Roux-En-Y 15
Warren 25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50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幽門
留式)
50
一般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40
Pull-Through
行直腸肛門吻合術
35
Pull-Through
行結腸造袋及結腸袋肛門吻合術
40
十二指腸阻塞 15
十二指腸造口術 15
十二指腸腫瘤切除 15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15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的縫
合)
15
十二指腸瘻管閉合 15
下頷腺切除術 10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 25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15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併頸淋巴腺根除術
40
口腔複合性切除術 25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5
小腸折瘻術 15
小腸穿孔縫補術 15
小腸瘜肉切除術 15
小腸瘻管關閉術-小腸與皮膚 15
小腸瘻管關閉術-小腸與結腸(或與小腸) 15
小腸瘻管關閉術-其他器官 15
內上頷動脈結紮 10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10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5
內痔結紮 5
切肝取石術 20
右肝葉切除術 35
外痔血栓切除 5
外痔完全切除術 5
左肝葉切除術 30
皮下瘻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5
全胃切除(併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35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併迷走神經切除) 30
消化器
手術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十二指腸吻合術 2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6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Roux-En-Y -無
20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無迷
走神經切除
25
次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30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 20
舌半切除術 15
舌全切除術 20
舌扁桃切除術 10
舌修補術 5
舌骨上區清除術 25
舌部份或楔狀切除術 10
舌癌摘出術(含淋巴節切除及頸部清除術
35
冷凍扁桃腺手術 5
抗胃食道逆流術 20
肝外膽管成形術 20
肝門靜脈分流術 25
肝動脈結紮 15
肝區域切除術-一區域 25
肝區域切除術-二區域 30
肝區域切除術-三區域 40
肝部分切除術 25
肝腸吻合 25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15
肝臟移植 80
肝瘻管縫合術 20
肛門乳突切除術-多數 5
肛門乳突切除術-單一 5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5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 20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S形蒂狀移植) 15
肛門狹窄整形術 15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 5
肛門瘻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10
良性腸病灶切除術 15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 20
直腸周圍膿瘍之切開引流 5
直腸固定術 10
直腸狹窄整形術 10
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接近) 20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合) 15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 15
直腸膀胱瘻管切除術 15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40
股疝氣修補術 15
咽扁桃切除術 10
幽門成形術 15
幽門肌肉切開術(Fredet-Ramstedt 型手術
10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 20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15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腺
摘除術)
25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 20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 15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15
胃切除後因出血而再剖開 10
胃切開術-查性 10
消化器
手術
胃切開術-物移除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胃切開術-潰瘍縫合及止血 15
胃全部切除術 30
胃全部切除術(併脾或部份胰切除) 30
胃折疊術 15
胃固定術(胃扭結) 15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 20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15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併迷走神經切斷術) 20
胃食道內管留置(胃賁門癌或食道癌) 15
胃造口術 10
胃造口閉口 10
胃造瘻術及幽門成形 15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35
胃隔間術 25
胃潰瘍或腫瘤的局部切除 15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縫合
15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併吻合術) 25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併吻合術及淋
巴節清掃)
35
食道、胃瘻管縫合術 15
食道內腔置管術 15
食道切除再造術 55
食道切除術 45
食道切開術 20
食道再造術-以大腸重建 35
食道再造術-以小腸重建 35
食道再造術-以胃管重建 45
食道肌切開術 15
食道胃改道術 40
食道胃底吻合術 40
食道胃底改道術 35
食道裂傷修補術 20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5
食道憩室切除術 20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
胃血管去除)-經胸
25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
胃血管去除)-經腹
25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20
剖腹探查術 15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腸) 35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
術)
40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 20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Y型內部吻合術 20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 15
胰囊腫造袋術 15
胰臟全切除術 30
胰臟次全切除術 20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15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脾臟保留 20
胰臟空腸吻合術 20
胰臟結石去除術 15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 15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 10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20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脾臟保留 20
胰瘻切除術 15
胸腔鏡食道切除術 5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7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胸腔鏡食道肌肉切開 20
胸腔鏡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5
逆行食道擴張術 5
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20
迴腸尿液引流袋修正 15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經肛門 10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經腹 15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 15
深頸部切開引流術 10
單純性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10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及迴
肛門吻合術
40
復原性直腸切除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40
提肛肌折疊術 10
殘留胃竇切除術 15
結腸全切或次全切除 25
結腸全切除術(併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口
30
結腸肛門止血術 5
結腸部份切除術加吻合術 15
結腸瘻管關閉術-胃與結腸 15
結腸瘻管關閉術-胃與結腸(含胃切除) 20
結腸瘻管關閉術-結腸與皮膚 15
結腸瘻管關閉術-結腸與其他器官 20
楔狀活體切片(剖腹探查術) 15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20
經由剖腹術行小腸或結腸造瘻管關閉
吻合
15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 15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直腸癌切除 20
經直腸大腸息肉切除 10
經腹腔鏡乙狀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30
經腹腔鏡右側大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40
腰椎疝氣修補術 15
腸反逆流合術 10
腸外置術(Mikulicz切除) 10
腸吻合處切除,吻合重建術 15
腸吻合術-小腸與小腸(十二指腸)吻合術 15
腸吻合術-由小腸閉鎖或狹窄引起 15
腸吻合術-迴腸與結腸吻合術,有間路法 15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10
腸套疊之還原 15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20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15
腸造口術(含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 15
腸粘連分離術 15
腸粘連分離術(併腸切除及吻合) 20
腸粘連分離術(併腸減壓) 15
腮腺切除術(切除) 20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 25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10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
15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15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20
腹腔靜脈分流術 15
腹腔鏡肝臟囊腫去頂 15
消化器
手術
腹腔鏡疝氣修補術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腹腔鏡空腸造瘻術 10
腹腔鏡胃亞全切除術 30
腹腔鏡胃迷走神經切斷術(併引流術) 20
腹腔鏡胃造瘻術 15
腹腔鏡胃隔間手術 25
腹腔鏡腸粘連剝離術 20
腹腔鏡膽管截石術 20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20
腹腔鏡闌尾切除術 15
腹壁疝氣修補術 15
腹壁疝氣修補術-嵌頓性 15
腹壁疝氣修補術-復發性 15
腹壁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15
腹壁損傷修復術-廣泛性 15
腹壁損傷修復術-簡單 10
腹壁腫瘤切除術-良性 10
腹壁腫瘤切除術-惡性 20
腹壁縫合裂開剜臟術(第二次縫合) 10
腹壁膿瘍引流術 5
鼠蹊疝氣修補術 15
鼠蹊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15
鼠蹊疝氣修補術-嵌頓性 15
鼠蹊疝氣修補術-復發性 15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 10
膈下膿瘍引流術 15
蝦蟆腫切除術 10
蝦蟆腫切開術 5
複雜性(進入腹腔)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
15
複雜性皮下瘻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10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55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瘻管關閉 10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5公分以上) 20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小於 5 公分) 15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20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 20
總膽管切開及T形管引流 20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T形管引流 30
總膽管全切除術 20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 20
膽管成形術 20
膽管截石術(經十二指腸) 20
膽囊切除術 15
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15
膽囊造瘻術 15
邁克氏憩室切除術 15
闌尾切除術(盲腸炎手術) 10
闌尾膿瘍之引流 10
闌尾瘻管關閉 15
隱窩切除術-多數 5
隱窩切除術-單一 5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50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50
臍尿管或瘻管切除術與部分膀胱切除術 15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 15
顎扁桃摘出術(兩側 10
上消化道內視鏡止血 2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2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2
大腸鏡息肉切除術 2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8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大腸鏡異物取出術 4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2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 4
皮下括約肌切開術 1
周邊性扁桃腺膿瘍切開引流 1
直腸內視鏡止血術 1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 1
食道異物取出(複雜 2
痔冷凍治療 1
痔單純血栓切除 1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3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15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 15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1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3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術 10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1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4
消化器
手術
簡易繫帶切開術 1
(後)腹腔鏡部分腎臟切除術 25
(後)腹腔鏡腎盂成形術 20
(後)腹腔鏡腎盂取石術 15
(後)腹腔鏡腎臟固定術 10
(後)腹腔鏡腎臟輸尿管切除術 25
(後)腹腔鏡腎臟囊腫除頂術 10
(後)腹腔鏡膀胱憩室切除術(單個或多
發性者)
10
(後)腹腔鏡膀胱頸懸吊術 15
Kelly 手術 5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15
一般子宮肌瘤切除術 15
複雜性子宮肌瘤切除 15
一般全子宮切除術 15
人工陰道重建術(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15
人工陰道重建術(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含皮膚及大腸移植)
20
女陰切除術(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15
女陰切除術或廣泛性外陰癌組織切除 10
女陰白斑切除術 5
子宮內管刮除術 5
子宮內膜電燒及切除 10
子宮切開流產術 10
子宮外孕手術 10
子宮附屬器切除 10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 5
子宮整形術 15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 10
子宮頸切斷術 5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5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5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5
子宮頸整形術 5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 40
子宮頸縫合術 5
子宮縫合術 10
子宮鏡切除子宮腔隔膜或子宮肌瘤 20
子宮鏡剝離子宮腔粘黏或子宮內膜電燒 15
子宮鏡移除異物或息 10
尿、性器
手術
子宮懸吊術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小腸膀胱增大術 15
內視鏡腎盂切開術 10
巴氏腺囊切除術 5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5
引產無效後之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10
以腸管取代輸尿管-單側(含腸管吻合術) 15
以腸管取代輸尿管-雙側(含腸管吻合術) 20
外尿道口息肉切除術 5
皮膚膀胱造口術 10
全尿道切除術 10
次全子宮切除術 10
死胎之引產(12 24週) 5
死胎之引產(大於 24週) 10
死胎破取術 10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20
卵巢癌再次手術探查 15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10
妊娠前十二週流產刮宮術 5
妊娠超過十二週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10
尿道人工擴約肌植入 15
尿道下裂手術-Glandular Type 15
尿道下裂手術-Others 20
尿道下裂重建術及陰莖痛性勃起矯正 10
尿道下裂第一次重建 10
尿道內切開術 5
尿道周膿瘍切開引流 5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前段尿道 10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後段尿道 15
尿道破裂手術-前段尿道 10
尿道破裂手術-後段尿道 10
尿道造瘻術 5
尿道陰道瘻管修補術 10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10
尿道腫瘤切除術 10
尿道憩室手術-前(後)部尿道 10
尿道整形術-包括陰莖、陰囊轉換 15
尿道整形術-重複 15
尿道瘻管修補術(前段) 10
尿道瘻管修補術(後段) 10
直視下尿道切開術 10
初次直腸陰道瘻管修補術 15
再次直腸陰道瘻管修補術 15
表皮輸尿管瘻管閉合 10
芮斯比式治療陰莖彎曲術 10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5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 10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含腸膨出修補術) 10
前側陰道縫合術 5
後側陰道縫合術 5
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之剖腹產 15
修補尿道皮瘻術 10
剖腹產合併全子宮切除術 20
剖腹產合併次全子宮切除術 20
剖腹產術(治療性) 15
根治女陰切除術 30
根治性腎切除術 20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下腔靜脈瘤栓切除術
25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淋巴清掃術) 20
根除式子宮頸切除術 3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19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電燒及切除-子宮
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15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電燒及切除-子宮
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20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電燒及切除-子宮
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 6
10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5
骨盆腔惡性腫瘤消滅 20
副睪丸切除術-單側 10
副睪丸切除術-雙側 10
副睪丸膿瘍切開引流 5
婦癌二次剖腹探查術 20
婦癌分期手術(含BSO+Omentectom
y+ATH+RetroperitonealLymphadenectomy)
30
婦癌減積手術(含BSO+Omentectom
y+ATH+RetroperitonealLymphadenectomy+R
adical Dissection For Debulking)
40
從陰道進入之陰道固定術 15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 10
敗血性流產 10
處女膜切開術 5
被膜下前列腺切除術 15
恥骨下前列腺切除術 15
部份膀胱及膀胱憩室切除術 10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10
陰莖部份切除術 10
陰莖全部切除術 10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併會陰部尿道造口
術)
20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併鼠蹊淋巴切除術
及會陰部尿道造口術
20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 15
陰莖癌陰莖部份切除(併鼠蹊淋巴切除術
20
陰蒂切除術 5
陰蒂整形術 5
陰道中膈切除術 5
陰道切除術-陰道全部切除(陰道式) 10
陰道切除術-陰道全部切除(腹式合併陰道
式)
10
陰道切除術-陰道部份切除 10
陰道切開探查術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5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Schauta 式手術) 25
陰道式子宮頸切除術 5
陰道式尿失禁手術( Kelly-Plication 10
陰道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5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5
陰道閉合術 10
陰道會陰縫合術(縫合陰道及會陰損傷,
非產科)
5
陰道縫合術(縫合陰道損傷,非產科) 5
陰道懸吊術 15
陰道囊腫切除術 5
陰囊切除術 10
陰囊水腫切除術 10
陰囊修補術 5
尿、性器
手術
陰囊異物移除 5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陰囊膿瘍切開引流術 5
麻醉下之陰道擴張術 5
單純膀胱頸切開術 10
單側海棉體破裂修復 5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 15
腎切除術 15
腎血管肌脂肪瘤摘除 20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10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20
腎盂成形術 20
腎盂造瘻術 10
腎袋狀成形術 10
腎部份切除術 20
腎鹿角石取石術 20
腎輸尿管切除術 20
腎輸尿管切除術(含輸尿管膀胱袖口切除
術)
25
腎縫合術 20
腎囊切除術(單側) 10
腎臟固定術(固定式懸掛) 10
腎臟移植 75
腎臟造瘻術 10
萎縮性腎結石截除術 20
診斷性或治療性子宮擴張刮除術(非產科
5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5
會陰修補 5
會陰修補及肛門損傷修補 5
會陰修補及括約肌修 5
會陰膿腫切開引流(非產科) 5
睪丸切除術-單側 10
睪丸切除術-雙側 10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 10
睪丸固定術-單側 10
睪丸固定術-雙側 15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10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
切除術)
20
碎石取出術(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10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10
PCN 腎臟鏡術 10
經內視鏡輸尿管切開 10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20
經尿道前列腺切開術 10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5
經尿道輸尿管憩室切開術 10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切除之攝護腺重量5
以上未滿 15 公克
15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切除之攝護腺重
15以上未滿 50公克
20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切除之攝護腺重
50公克以上
25
經陰道子宮懸吊(併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15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含子宮切除術、
陰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但不含尿失
禁手術)
20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含陰道懸吊術、
陰道前後壁修補、不含尿失禁手術)
15
經腹腔及陰道合併之骨盆底重建術(含子
宮切除術、陰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
但不含尿失禁手術)
20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2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經腹腔前列腺囊腫切除術 5
腹式子宮頸切除術 10
腹式尿失禁手術 10
腹式殘餘子宮頸切除 10
腹式會陰尿道懸吊術 15
腹腔鏡子宮外孕手術(含腹腔鏡子宮外孕
藥物注射)
20
25
腹腔鏡子宮附屬器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20
腹腔鏡全子宮切除術 25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
切除-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15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
切除-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20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
切除-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 6
10
腹腔鏡式婦癌分期手 30
腹腔鏡式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10
腹腔鏡高位輸尿管皮膚吻合術(單側) 15
腹腔鏡高位輸尿管皮膚吻合術(雙側) 15
腹腔鏡陰道懸吊術 15
腹腔鏡腎切除術 15
腹腔鏡睪丸切除術 10
腹腔鏡精索靜脈曲張結紮 5
腹腔鏡輸尿管取石術 10
葡萄胎或絨毛膜癌除去術 10
精索切除 5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10
精索靜脈瘤手術 10
精囊全摘除術 10
膀胱子宮瘻管閉合術(含子宮切除術) 10
膀胱部分切除術 15
膀胱全切除術 15
膀胱全切除術(併尿道全切除術) 25
膀胱全切除術(併尿道全切除術及骨盆腔
淋巴切除術)
30
膀胱全切除術(併尿道全切除術及骨盆腔
淋巴切除術及禁尿膀胱重建術)
45
膀胱全切除術(併尿道全切除術及禁尿膀
胱重建術)
35
膀胱全切除術(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30
膀胱全切除術(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25
膀胱全切除術(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原
位新膀胱重建術)
40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10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輸尿管膀胱吻合術) 15
膀胱尿道鏡(併輸尿管切開術) 5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5
膀胱取石術 10
膀胱抽吸 5
膀胱破裂修補術 10
膀胱造口術-Open Method 10
膀胱造口術-Trocar Method 5
膀胱造口閉合 10
膀胱陰道瘻管修補術 10
膀胱陰道瘻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15
膀胱腸管成形術(含腸吻合) 15
尿、性器
手術
膀胱腫瘤之切除-內視鏡下 15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膀胱腫瘤之切除-內視鏡下(併膀胱鏡檢及
輸尿管鏡檢查)
15
膀胱腫瘤之切除-手術 10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10
膀胱憩室電燒 10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10
膀胱縫合術 10
膀胱懸吊術 10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 20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30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40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25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 5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30
複雜性全子宮切除術 20
輸卵管吻合術 15
輸卵管剝離術 10
輸卵管造口術 10
輸卵管補植術 10
輸卵管整形術 10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15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單側 10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雙側 15
輸尿管切除術(含膀胱袖口) 15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20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單側 10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雙側 15
輸尿管成形術-單側 10
輸尿管成形術-雙側 15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 20
輸尿管剝離術-單側 10
輸尿管剝離術-雙側 15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5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 15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單側) 15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雙側) 20
輸尿管除(取)石術-上或下 1/3輸尿管 10
輸尿管除(取)石術- 1/3輸尿管 10
輸尿管插管術 5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20
輸尿管膀胱波氏瓣接合術 20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單側 20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雙側 20
輸尿管膀胱瘻管閉合 15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單純內視鏡操
作方式
10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超音波或電擊
方式
15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雷射治療方式 10
輸精管切開單側或雙 5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單側 10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雙側 15
隱睪單側睪丸固定術 15
隱睪雙側睪丸固定術 15
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10
雙側海棉體破裂修復 10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2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21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併雙側骨
盆腔淋巴切除術)
30
子宮外翻復位術 3
子宮頸冷凍或電燒手術治療 1
包莖環切術 1
生殖器異物摘除術 1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15
產後出血止血術 1
陰唇粘連分離術 1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 1
電或化學燒灼 1
濕疣切除及電燒 1
濕疣電燒灼入 1
尿、性器
手術
雙丁輸尿管導管置入 2
甲狀腺囊腫切除術 10
再次副甲狀腺切除術 20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
切除術)
25
副甲狀腺切除術 15
副甲狀腺切除術加上自體移植 15
副甲狀腺再植術 10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 15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及另一側次全
狀腺切除術
20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0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 15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15
腎上腺切除術-雙側(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15
腹腔鏡腎上腺切除 15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 15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雙側 25
雙側甲狀腺全葉切除 20
內分泌器
手術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5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 15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開放骨折 15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簡單骨折 15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單側 10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雙側 15
立體定位術-功能性失調 35
立體定位術-抽吸 25
立體定位術-放射同位素置放 35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30
後根切斷術 20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20
面神經痙攣-酒精阻斷 5
面神經痙攣-選擇性神經切除術 10
-上臂、前臂、大腿、小
神經
10
神經分離術-手、足的神經 10
神經分離術-臀關節以上(含臂神經叢
、坐骨神經)
15
神經切斷術 10
神經修補-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
15
神經修補-手、足的神經 15
神經修補-臀關節以上(含臂神經叢、
坐骨神經)
15
神經移植-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
25
神經外科
手術
神經移植-手、足的神經 25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神經移植-臀關節以上(含臂神經叢、
坐骨神經)
25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肩下肢臀關節以上
含腦神經)
20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下 5
神經移轉手術-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上 10
胸交感神經切除術 20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35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二節以下 45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大於二節 55
脊椎融合術-前融合(有固定物) 30
脊椎融合術-後融合(有固定物) 30
脊椎融合術-前融合(無固定物) 25
脊椎融合術-後融合(無固定物) 25
脊髓切斷術 20
高頻熱凝療法 10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單側 10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雙側 10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35
椎弓切除術(減壓)-二節以下 15
椎弓切除術(減壓)-大於二節 25
椎弓整形術 25
椎間盤切除術-胸椎 20
椎間盤切除術-腰椎 20
椎間盤切除術-頸椎 30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小型
(表淺)
4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小型
(深部)
5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2.中型
(表淺)
6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2.中型
(深部)
7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3.大型 7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1.無病徵
5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2.有病徵
6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3.巨大的 65
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10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35
腰交感神經切除術 15
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5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 10
腦內血腫清除術 25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15
腦室體外引流 5
腦脊髓液分流管重置 15
腦微血管減壓術 25
腦瘤切除-手術時間小於 4小時 35
腦瘤切除-術時間 4 8 小時 40
腦瘤切除-手術時間大於 8小時 45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 25
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5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10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 10
頸動脈栓塞術 10
頸動脈結紮術-急性結紮 10
頸動脈結紮術-漸進性(血流遮斷器取出) 10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22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頸動脈結紮術-漸進性(血流遮斷器置入) 10
頭皮腫瘤 10
頭顱成形術 15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5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 20
顏面神經減壓術 15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55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30
顱內壓監視置入 10
顱底瘤手術 80
顱骨切除術 15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簡單的縫合線
顱骨咬除
15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顱骨分割法 15
顳下減壓術-單側 15
顳下減壓術-雙側 20
三叉神經阻斷術 1
神經外科
手術
末稍神經阻斷術 1
T.D.傳統耳膜切開術 5
中耳耳茸摘出術 10
內耳全摘除術 15
內淋巴囊減壓術 15
半規管造窗術 10
外耳道成形術 10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 5
外耳道閉鎖症手術 15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 20
外耳道普通創傷縫合 5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 5
外傷性耳成形術 15
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5
耳再接手術(限外耳完全斷裂) 20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20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20
耳前瘻管或囊腫切除 5
耳後瘻孔縫合術 5
耳病性暈眩手術 15
耳膜成形術 10
乳突鑿開術-修正式 15
乳突鑿開術-簡單式 10
迷路切除術 15
迷路開窩術 15
鼓室成形術 15
鼓室成形術(含乳突鑿開術) 20
鼓室探查術 10
鼓膜切開術 5
鼓膜成形術 10
鐙骨截除及修補 15
鐙骨鬆動術 10
聽小骨重建術 15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40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入
5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 30
聽器手術
顳骨錐部切除術 20
Hughes 10
Wheeler 10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一次植入 5
視器手術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二次植入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調整術 10
下眼瞼攣縮(併角膜暴露矯正術) 10
小樑切除術 10
小樑切開術 10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
入術
15
水晶體囊切開吸引術 10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10
白內障切囊術 10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10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10
光線凝固治療-複雜 15
光線凝固治療-簡單 5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 5
全虹膜切除術 15
艾利阿特氏手術 5
角膜切除術 5
角膜切開術 5
角膜周邊結膜切開術 5
角膜穿刺 5
角膜崁頓異物摘除 5
角膜鞏膜緣環鑽術 5
角膜縫合術 5
角膜縫線拆除術(顯微鏡下) 5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0
坦部水晶體切除術 10
板層角膜移植術 15
矽油排除術 5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 15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10
青光眼導管置入術 10
前房角切開術 10
前房空氣注入術 5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 5
前房異物取出術 10
前房隅角穿刺 5
前玻璃體切除術 5
前粘連分離術 5
後鞏膜切開術(併非磁性吸除眼異物) 10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吸出) 10
後鞏膜切開術(併磁鐵吸除眼異物) 10
玻璃體內注射 5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10
玻璃體吸引術 5
玻璃體移植術(含鞏膜切開) 10
穿透性角膜移植術 20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之結膜移植 5
苗勒氏肌切除及提瞼肌放鬆 10
虹膜切開術 5
虹膜成形術(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術) 5
虹膜牽張術 10
虹膜粘連分離術 10
虹膜鉗頓術 5
虹膜燒灼 5
虹膜斷裂之復原 10
虹膜囊腫切除術 10
原發性玻璃體切除術 15
原發性眼瞼痙攣症之眼肌切除術 15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一條) 5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二條) 5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23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大於二條) 10
液氣體交換術 5
淚小管成形術 5
淚小管縫補 5
淚腺切除術 10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 10
淚腺膿瘍引流 5
淚管切開術 5
淚管開口縫合術 5
淚管瘻管切除術 5
淚器後繼性修復 10
淚器基本性修復 10
淚囊切除術 5
淚囊鼻腔造孔術 10
眼肌移植術 10
眼肌腱縫合術 5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複雜 20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簡單 15
眼前房血塊清除 5
眼前段再造術 5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10
眼球剜出術 10
眼球傷口之修補-角、鞏膜穿孔 10
眼球傷口之修補-鞏膜穿孔 10
眼球黏連分離(併粘膜移植) 10
眼窩內容剜除術 15
眼窩成形術 15
眼窩底修補術 15
眼窩剖開探查術 10
眼窩剖開術(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15
眼窩剖開術(併膿瘍引流) 10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 15
眼窩減壓術 15
眼窩腫瘤切除術-經前方途徑 15
眼窩腫瘤切除術-經側方途徑 20
眼窩腫瘤切除術-經顱腔途徑 20
眼緣縫合 5
眼瞼乙狀成形術 5
眼瞼下垂前額懸吊術 10
眼瞼下垂擴筋膜懸吊 10
眼瞼內翻矯正手術 10
眼瞼外翻或內翻植皮 10
眼瞼外翻矯正手術 10
眼瞼皮縫合術(外眼部) 5
眼瞼成形術 10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5
眼瞼板之硬顎移植術 10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5
眼瞼粘連分離術 5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10
眼瞼裂傷之修補 5
眼瞼腫瘤冷凍術-良性 5
眼瞼腫瘤冷凍術-惡性 5
眼瞼瘤切除術(併眼瞼成形術) 10
眼瞼縫合術 5
移位晶體摘除(併玻璃體切除術) 25
眥成形術 5
眥部切開術 5
晶體切除術(併玻璃體切除術) 20
視器手術
結膜成形術-有移植 10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結膜成形術-無移植 5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10
結膜病灶切除-3 公厘以上 5
結膜病灶切除-小於 3公厘 3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15
結膜腫瘤冷凍術-良性 5
結膜腫瘤冷凍術-惡性 5
結膜縫合 5
結膜縫線拆除術(顯微鏡下) 5
結膜瓣形成術 5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5
結膜囊部份成形術 5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10
診斷性前房水抽吸 5
週邊虹膜切除術 5
睫狀體分離術 5
睫狀體冷凍治療 5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 10
睫狀體透熱法 5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表面) 10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植床) 10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 10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5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10
鼻淚管造口術-複雜 15
鼻淚管造口術-簡單 10
膜性白內障切開術 5
輪部移植術 10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15
鞏膜切除術 5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15
鞏膜表面異物除去術 5
鞏膜覆蓋術 5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 5
翼狀贅肉切除術-初發 5
翼狀贅肉切除術-復發 5
翼狀贅肉複雜切除(併角膜切除) 10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併角膜切除) 5
鍉上眼瞼肌切除術 10
瞼板腺除術 5
簡單眼瞼內翻手術 5
霰粒腫手術 5
囊外水晶體超音波乳化術 10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2
光動力雷射治療 4
全網膜雷射術 3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1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2
眼窩膿瘍切開術 1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3
黃斑部雷射術 3
睫狀體雷射破壞術 2
雷射後囊切開術 2
胎糞性腹膜炎 25
食道閉鎖及食道氣管瘻管手術 45
新生兒胃穿孔修補術 30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切除及吻合
術)
35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造口) 30
治療性先
天殘缺手
腸旋轉復形術 20
樣本
NSSI1 第一版 - 24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橫膈折疊術 25
橫膈疝氣修補術 30
總膽管囊腫切除術及膽管迴腸吻合術 50
臍尿管或瘻管切除 15
治療性先
天殘缺手
臍腸系膜瘻管切除 25
下齒槽神經抽除術 5
口內軟組織腫瘤切除 1
口內植皮 2
大臼齒根尖切除術 2
牙齒手術
小臼齒根尖切除術 1
手術類別 手術項目 倍數
週邊動脈導管置入術 1
順流導管插管術 2
新生兒臍動脈導管置入術 1
新生兒臍靜脈導管置入術 1
嬰兒靜脈留置導管(6個月以下) 1
手術去除陷入上顎竇內牙齒或異物 4
手術去除解剖間隙內異物或牙齒 10
手術拔除深及下顎骨角或下顎枝之阻生
5
牙周骨膜翻開術-1/3顎以上 3
牙周骨膜翻開術-局部 2
牙齒切半術或牙根切斷術 1
牙齦切除術-1/3 顎以上 1
末梢神經抽除術 4
皮瓣手術-16 平方公分以上 2
皮瓣手術-4 16平方公分 1
自體牙齒移植 1
前齒根尖切除術 1
神經撕除法 1
骨瘤切除術-1 公分以下 3
骨瘤切除術-大於 1公分 10
涎石切除術(在腺體內) 2
涎石切除術(在腺管中) 1
造碟術及腐骨清除術 5
單純齒切除術 1
單側髁狀突下截骨術或關節成形術 15
唾液腺切除術-表淺或良性 3
唾液腺切除術-惡性 5
補顎術 4
腐骨清除術-1/3 顎以下 1
腐骨清除術-1/3 顎以上 2
複雜齒切除術 2
齒槽骨成形術-1/2顎以上 1
齒齦下刮除術(含牙根整平術)-全口 2
顎骨切除術-部份切除、半切除 10
顎骨切除術-邊緣切除 5
顎骨折整復術-單一骨折 5
顎骨折整復術-複雜骨折 10
顎骨重建術-骨移植、金屬夾板 10
顎骨矯正手術-合併上、下顎骨切除術或
Le Fort Ⅲ型切骨術
15
顎骨矯正手術-單顎或二處以下 10
髁狀突切除術(單側 5
髁狀突骨折手術復位術(單側) 10
囊腫造袋術 1
囊腫摘除術-大於 2公分 2
顳顎關節脫臼手術整 3
顳顎關節脫臼整復(有固定) 1
顴骨弓骨折整復術 3
中央靜脈導管置入術 1
內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 5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2
兒童經皮靜脈導管放置術 1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2
其他手術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2
樣本
附表二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
語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
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
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NSSI1 第一版 - 25
樣本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3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
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
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
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
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
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
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
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3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覺障害、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
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
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NSSI1 第一版 - 26
樣本
之障害)所引起者。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
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
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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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
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
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
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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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腕關節
髖關節
肘關節
膝關節
肩關節
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