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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新一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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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I7-1
(以下稱本公
0800
08000800
0800-
--
-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成 】
人 的
所 稱
1 係 指
2
( )
住 院
經 診 生 福 之 全
病, 療 之 140-208
傷 面 全 身 百 分 二 十 ; 或 傷 合 併 五 礙 者 詳 如 附 國 際 號 碼
948.2-948.9
積 達 之 二 或 顏
948.2-948.9 未 來
目 :
身 故
故 保 險 金 故 保 險 金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險 金
故 保 險 金 故 保 險 金
故 保 險 金
殘 廢
廢 保 廢 保
廢 保 金 、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大 燒 大 燒
大 燒 金 、
住 院 醫 療 險 金
療 保 險 金 療 保 險 金
療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故 門
害 事 意 外 害 事
害 事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金 、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折 未 住 院 療 保 險 金 折 未 住 院 療 保 險 金
折 未 住 院 療 保 險 金
重 大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症 保 險 金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校 園 中 毒 保 險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保 險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保 險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保 險
金 、
、 專 案 補 助 重 手 術 保 險
案 補 助 重 手 術 保 險 案 補 助 重 手 術 保 險
案 補 助 重 手 術 保 險
97.05.15 三品字第 00066 號函備
104.12.25 品字第 00267 號函備查
NUI7-2
額 (
) ( )
( ) ( ) 限 額
院 醫
前 項
取 學
付 者
付 者
分 應
價 為
入 學
費 參
滿
退 滿
的 給
傷 害
出 書
的 給
傷 害
NUI7-3
等 級 殘 廢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併 前
就 其
外 傷
除。 前 已 廢,仍 者,
保 險
司 按
險 金
治 療
,因 (
)
( 日 止
), 之「
(
進 燒 )
NUI7-4
外, (
入 ),
( )
.
.
.
」改 之「 (
)
(
)
.
.
( )
不 屬
住 院
.
.
.
.
.
前 往
險 金
害 事
之 醫
本 公
NUI7-5
,經 時,
症 保
與 「 額 給
檢 具
就 其 費 用
本 公
計 算
滿
滿 滿
滿
同 一
滿
之 限
期 限
滿
人 之
限 額
一 )
度 之 但 被 滿 致 死
NUI7-6
因 )
動,致
自 殺
院、 者, 任。
1.
2.
3.
4.
5.
6.
7.
8.
9. 之 手
1. 患 有
2. 之 四
3. 足 以
4. 足 以
5. 誘 姦
1. 行 充 14 20
2 2
2. 下 列
a. 160 100
30 60
b. PH 7.20
NUI7-7
3. , 係
a. 37
b. 4000
c. 10 9.5
d. 之 腫
4.
5.
6. 有 臍
7. 的 死 24 560
8.
a.
b.
c.
d. 24
e.
(a)
(b) 定 為
(c)
屬 或
給 批
全 給
因 可
之 身 其 間 險 費
NUI7-8
另 檢
滿
檢 驗 X
使
載 事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要保人得依下表各項保險金分別擇一選擇最高給付日數
要保人得依下表各項保險金別擇一選擇最高給付日要保人得依下表各項保險金別擇一選擇最高給付日
要保人得依下表各項保險金別擇一選擇最高給付日數、
最高給付限額
最高給付限額最高給付限額
最高給付限額。
保險金項目 最高給付日數 / 最高給付限
住院醫療給付
(日額給付型)
60、120、180、365
住院醫療給付
(實支實付型)
60、120、180、365
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之一般病房
(實支實付型)
500 600 700 750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2,500 元、
3,000
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之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症住院治療(實支實付型)
500 600 700 750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2,500 元、
3,000
手術保險額之一般
(實支實付)
5,000 元、6,000 元、8,000 元10,000 15,000 元、20,000 元25,000 30,000 元、
35,000 元、40,000 45,000 元、50,000
手術保險額之重大
(實支實付)
10,000 20,000 元30,000 35,000 40,000 45,000 元50,000 55,000
60,000 、65,000 元、70,000 元、75,000 、80,000 元
每次住院醫療用保險金限額
(實支實付)
4,000 元、5,000 元、8,000 元10,000 15,000 元、20,000 元25,000 30,000 元、
35,000 元、40,000 45,000 元、50,000 元、55,000 、60,000
意外傷害事故診醫療保險金限
(實支實付)
5,000 元、6,000 、8,000 元、10,000 元12,000 15,000 20,000
專案補助重大術保險金限額
(實支實付)
120,000 元、150,000 、200,000
NUI7-9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140至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
150至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160至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
170至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179至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90至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腫瘤
200至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
230至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衛生利部最新刊印之『國傷害及類標準
NUI7-10
表二
表二表二
表二: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140
140140
140-
--
-208
208208
208
需積極治療之癌症
腫瘤
先天性子異常。
286.0
286.0286.0
286.0
先天 性八凝血常〔A 型血友病〕
286.1
286.1286.1
286.1
)先天凝血因子異常〔B 型血病〕
286.2
286.2286.2
286.2
)先天一凝血因子常〔C 型血病〕
286.3
286.3286.3
286.3
)其他子先天性缺症異常
嚴重溶再生不良性
8gm/dl 12gm/dl
282
282282
282
)遺傳性貧
283
283283
283
)後天性貧
284
284284
284
)再生貧血
慢性腎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85
585585
585
)慢性
403.01
403.01403.01
403.01
、403.11
403.11403.11
403.11
403.91
403.91403.91
403.91
)高血臟病伴有腎
40
4040
404.02
4.024.02
4.02
、404.03
404.03404.03
404.03
404.12
404.12404.12
404.12
、404.13
404.13404.13
404.13
404.92
404.92404.92
404.92
、404.93
404.93404.93
404.93
)高血臟及腎臟病有腎衰
需終身全身性自體疫症候群。
710.0
710.0710.0
710.0
)紅斑
710.1
710.1710.1
710.1
)全身
714.0
714.0714.0
714.0
714.
714.714.
714.30~714.33
30~714.3330~714.33
30~714.33
)類風〔符合 1987 美風濕病學院訂之診標準,含青型類風炎〕
710.4
710.4710.4
710.4
)多發
710.3
710.3710.3
710.3
)皮肌
)血管
446.0
446.0446.0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446.2x
446.2x446.2x
446.2x
2.過敏性血管炎
446.
446.446.
446.4
44
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46.5446.5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443.1443.1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446.7446.7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446.1446.1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淋巴結(川崎病
136.1
136.1136.1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694.4694.4
694.4
)天孢
710.2
710.2710.2
710.2
)乾燥
555
555555
555
)克隆
556.0~556.6
556.0~556.6556.0~556.6
556.0~556.6
556.8~556.9
556.8~556.9556.8~556.9
556.8~556.9
)慢性結腸
六、慢精神病符合以診斷,病情已經慢化者,除第(一)項,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
診斷書專科醫師證號〕
290
290290
290
(一)年期及老年期質性精病態【限由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專科醫
師證號】
293.1
293.1293.1
293.1
)亞急
294
294294
294
)其他精神病態
295
295295
295
)精神
296
296296
296
)情感
297
297297
297
)妄想
299
299299
299
)源自之精神病
先天性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外〕
243
243243
243
)先天腺功能不足
NUI7-11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250.01
250.01250.01
250.01
、250.11
250.11250.11
250.11
250.13
250.13250.13
250.13
、250.21
250.21250.21
250.21
250.23
250.23250.23
250.23
、250.31
250.31250.31
250.31
250.33
250.33250.33
250.33
、250.41
250.41250.41
250.41、
250.43
250.43250.43
250.43
、25
2525
250.51
0.510.51
0.51
250.53
250.53250.53
250.53
、250.61
250.61250.61
250.61
250.63
250.63250.63
250.63
、250.71
250.71250.71
250.71
250.73
250.73250.73
250.73
、250.81
250.81250.81
250.81
250.83
250.83250.83
250.83
、250.91
250.91250.91
250.91
250.93
250.93250.93
250.93
)胰島型糖尿病
253.5
253.5253.5
253.5
)尿崩
255.2
255.2255.2
255.2
)先天腺泌尿道症
270
270270
270
)氨基與代謝之失調
271.0
271.0271.0
271.0
)肝醣
271.1
271.1271.1
271.1
)半乳
272.1
272.1272.1
272.1
)純高血症
272.6
272.6272.6
272.6
)脂質良症
272.7
272.7272.7
272.7
)脂肪
272.9
272.9272.9
272.9
一)脂失調
275.1
275.1275.1
275.1
二)銅調症
275.4
275.4275.4
275.40~275.42
0~275.420~275.42
0~275.42、
275.49
275.49275.49
275.49
三)鈣調症
277.2
277.2277.2
277.2
四)Purine Pyrimidine 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277.5277.5
277.5
五)黏
277.8
277.8277.8
277.8
六)其之新陳代謝調症
277.9
277.9277.9
277.9
七)新失調
心、肺、腎臟、神、骨骼之先天性畸及染色
740
740740
740
)無腦似畸
742
742742
742
)神經其他先天性
745~746
745~746745~746
745~746
)先天〔胚胎〕及臟中隔畸形或心臟其他先
7
77
747
4747
47
)循環其他先天性
748.4
748.4748.4
748.4
)先天
748.5
748.5748.5
748.5
)肺缺成不全及形異常
748.6
748.6748.6
748.6
)肺之
751
751751
751
)消化其他先天性
753.0
753.0753.0
753.0
)腎缺形成異常
753.1
753.1753.1
753.1
)囊腫
753.20~753.23
753.20~753.23753.20~753.23
753.20~753.23
753.29
753.29753.29
753.29
一)腎尿管之阻塞缺陷
753.3
753.3753.3
753.3
二)腎明示畸形
756.4
756.4756.4
756.4
三)軟異常
758
758758
758
四)染
749.01~749.04
749.01~749.04749.01~749.04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11~749.14749.11~749.14
749.11~749.14
7
77
749.21~749.25
49.21~749.2549.21~749.25
49.21~749.25
五)先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言復健者〕
燒燙傷全身百分之十以上面燒燙傷合五官功者。
948.2~948.9
948.2~948.9948.2~948.9
948.2~948.9
)體表大於 20%之燒傷
)顏面
940
940940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941.5941.5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有身體部位損
接受腎臟、肺臟、臟及骨後之追蹤治療。
V42.0
V42.0V42.0
V42.0
)腎臟術後之追蹤
V42.1
V42.1V42.1
V42.1
)心臟術後之追蹤
V4
V4V4
V42.
2.2.
2.6
66
6
)肺臟術後之追蹤
NUI7-12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V42.
V42.V42.
V42.7
77
7
)肝臟術後之追蹤
V42.8
V42.8V42.8
V42.81~
1~1~
1~V42.8
V42.8V42.8
V42.84
44
4、
V42.8
V42.8V42.8
V42.89
99
9
)骨髓術後之追蹤
996.81
996.81996.81
996.81
)腎臟發症
996.82
996.82996.82
996.82
)肝臟發症
996.83
996.83996.83
996.83
)心臟發症
996.84
996.84996.84
996.84
)肺臟發症
996.85
996.85996.85
996.85
)骨髓發症
十一、兒麻痺腦性麻所引起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
以上者
045.1
045.1045.1
045.1
)急性白質炎併有他麻痺
3
33
343
4343
43
)嬰兒
344
344344
344
+138
138138
138
)其他徵候群(急脊髓灰之後期影響有提及徵候群
959.99
959.99959.99
959.99
、重大其嚴重程度達創傷度分數十六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 ISS 計算)
518.85
518.85518.85
518.85
因呼吸竭需長期使呼吸器需使用吸器至少連續三賴呼吸六小時
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床上及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
期內無法脫離。
261.0
261.0261.0
261.0
(一)腸道大切除或去功能起之嚴重營不良者,給予全靜脈養已超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261.1
261.1261.1
261.1
(二)他慢性病之嚴營養不者,給予全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達穩定狀態,口攝
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
十五、潛水、減壓不引起之重型減壓病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
且需長期治療者。
993.3
993.3993.3
993.3
)減壓
958.0
958.0958.0
958.0
)空氣
358.0
358.0358.0
358.0
、重症
、先天不全
279.00
279.00279.00
279.00
、2
22
279.06
79.0679.06
79.06
)低丙白血
279.0
279.0279.0
279.08
88
8
)選擇球蛋白缺乏併反覆感染
279.1
279.1279.1
279.1
)細胞缺乏
279.2
279.2279.2
279.2
)複合缺乏
279.3
279.3279.3
279.3
)吞噬能低下症
279.8
279.8279.8
279.8
)其他
十八、髓損傷病變所起之神、肌肉、皮骼、心肺、泌尿腸胃等併發症者(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806
806806
806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952
952952
952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336336
336
(三)其他脊髓病變
、職業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類表所病範圍適用對象
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工保險人身份依勞工
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
500
500500
500
一)煤工人塵
501
501501
501
二)石綿沉著症
502
502502
502
三)其矽石或致之塵肺症
503
503503
503
四)其無機性致之塵肺症
505
505505
505
五)塵
、急性疾病(限急發作後內)
430
430430
430
一)蜘膜下腔
NUI7-13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431
431431
431
、432
432432
432
二)腦出血
433
433433
433
、434
434434
434
三)腦
435~437
435~437435~437
435~437
四)其腦血管
340
340340
340
一、多化症
359.0
359.0359.0
359.0、
359.1
359.1359.1
359.1
二、先肉萎縮症
三、外天畸
757.39
757.39757.39
757.39
一)先性水泡鬆懈
757.9
757.9757.9
757.9
二)先性之外
757.1
757.1757.1
757.1
三)先性魚鱗穿山甲症)
030
030030
030
四、痲瘋病
571.2
571.2571.2
571.2、
571.5
571.5571.5
571.5、
571.6
571.6571.6
571.6
五、肝,併有下列形之一者:
一)腹無法控
二)食或胃靜出血
三)肝迷或肝
六、早引起之神經肌肉、心臟之併發症。
765.90
765.90765.90
765.90
一)早兒出生月內因神經肌肉、心臟、含支氣管)之併發
765.99
765.99765.99
765.99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手冊
98
9898
985
55
5.1
.1.1
.1
七、砷合物之毒性用(烏
335.2
335.2335.2
335.2
二十八運動神元疾病身心障等級在中度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萎縮性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
身心障在中度以上須使用之限
046.1
046.1046.1
046.1
九、庫
、經本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十類者除外
NUI7-14
表三
表三表三
表三
:給付項目與金額
給付項目與金額給付項目與金額
給付項目與金額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新台幣)
身故
身故保險 保險金額
特定意外身故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險金額:【約定金額
殘廢
第一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
第一級殘
生活補助
第一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二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三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四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二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90%
第二級殘
生活補助
第一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二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三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四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三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80%
第三級殘
生活補助
第一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二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三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四年 保險金額之約定比例
第四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70%
第五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60%
第六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50%
第七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40%
第八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30%
第九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20%
第十級殘廢保 保險金額之10%
第十一級殘廢險金 保險金額之5%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
保險金額之約比例
※本項限給付
住院醫療給付
實支實付型與額給付型,擇一方式申領
實支實付 日額給付
1.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
(1)一般病房:約定限額】
(2)護病房、燒燙傷病房、癌症住院治
【約定限額】
(1)(2)
2.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1)般手術:【約定限額
(2)大手術:【約定限額
3.住院定限
(1)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約定金額
(2)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約定金額】高給付天數14日
(3)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約定金額
(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約定金額
(1)~(4)
其他醫療給付
意外傷害事故診醫療保險金
按實支金額給付,每次事故最高給付以意外傷害
事故門診醫療險金限額:【約定限額】為限。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金日額:【約定金額
重大傷病保險
重大傷病保險:【約定金
※本項限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險金
1.(定)
2.()
※本項限給付
校園集體食物毒保險金
校園集體食物毒保險金額:【約定金額】/每人
(定額給付)
專案補助重大術保險金(限免繳保險費之學生)
專案補助重大術保險金限額:【約定限額】
參加對 具有本校學籍學生及實習教師<以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NUI7-15
附表四
附表四附表四
附表四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等
給付比例
神經障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人狀態或氣切呼
吸器輔助,終無工作能力,為維持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自行翻
身,終身無工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動之一
部分須他人扶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能遺存障害,由醫學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神經症狀,且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能遺存障害,由醫學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神經症狀,但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
(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機能障
(註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障害
(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遺存極度障害,終身能從事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高度障害,終身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
6-2-1
任一主要臟器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動障害者。
9
20
上肢缺損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
-
2
-
1
雙手十指均缺
3
80%
8
-
2
-
2
雙手兩拇指均失者
7
40%
8
-
2
-
3
一手五指均缺
7
40%
8
-
2
-
4
一手包含拇指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食指在內,共有三指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者。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9)
8-3-1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NUI7-16
項目
項次
殘廢等
給付比例
8-3-5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著運動
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著運動
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
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食指在內,共有四指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以上永久喪失機
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障害
9
-
1
-
1
兩下肢足踝關缺失者
1
100%
9
-
1
-
2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缺失者
6 50%
縮短障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害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
7 40%
下肢機能障害
(13)
9-4-1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有二大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有一大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各有二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各有一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中,有二大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障害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於障害精神科專科醫診斷證明報告
表(MMSE)、(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報告
像檢查報之診斷檢告等依據,必人得專科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害、感情障害、意欲
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非他人身邊指,無法行其
工作者:適用第 3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
縮、腦波異常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定等級定之如障害
時併存時,應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障害存時
NUI7-17
1-3.害等定:
者, 1-1 審定之。期,應
治療安定論其
1仍有上發適用 3 級。
2仍有上發適用 7 級。
1-4.眩暈機能
腦、、額樞神之障定標
1
3
2害、力較常人 7
1-5.、腸、尿
1-1
1-6.定,,按
之審原則定其
2
2-1.
(1)式視矯正者,
(2)之測要時(Malingering)查。
2-2. 0.02 、摘暗或
分以者。
2-3.,但出等法復況,
3
3-1.不同依優覺障之。
3-2.(Audiometer)率以示之
3-3.機能審定
4
4-1.二分上缺
5
5-1.,係因(頰、、軟,所
能障
1嚼、嚥之,係,以嚼、動,除流
者。
2嚼、吞,係指分作咀嚼、吞動,粥、糊、或
者。
5-2.指由損傷原因構音害及能障
1能障
2存顯音、、口
A.()
B.()
C.ㄉㄊ()
D.(部位)
E.音:()
F.後音()
G.()
5-3.著障以言者,障害
6
6-1.胸腹
1,係心臟心囊主動、氣、支管、食道
2,係胃、臟、囊、臟、小腸、、脾及腎腺。
3尿官,輸尿、膀及尿
4,係內生器及生殖器。
6-2.
1.一主臟器除二之一上者主要肺臟、食道、胃、、胰臟、腸、腸、腎
尿管尿道
2.述「分之以上之認標準對稱側,肺除二
6-3.胸腹臟器害等定:害,狀綜衡量永久常生之狀
況及他人助之形,照神原則綜合定其級。
6-4.膀胱能完喪失,係指性自腹表尿或長導尿(久性管、寇克囊與輸尿造口
NUI7-18
)
7
7-1.脊柱存障者,神經害時一等級定不同,應其中定其
等級
7-2.脊柱動障須經 X 照片斷有顯骨、脫應依審定
1存顯運動障害個椎盤(上,喪失理運範圍
者。
2存運障害定四間盤(且喪生理動範三分
者。
3明顯脊柱定三椎體二個間盤下者,不給付圍。
8
8-1.「手係指
1,係指節關節斷者
2,係由近指節關節斷者
8-2.若經完全,視缺失足趾
8-3.截取趾接於拇拇指廢標合後能雖全正之部為缺
失,拇趾自截份不計入。
9
9-1.「一久喪,係一上完全用,下列情況
1、肘腕關完全直或全麻,及手五機能
2、肘腕關完全直或全麻者。
9-2.「一久遺運動指一關節害,下列
1、肘腕關均永遺存著運障害及該喪失能者
2、肘腕關均永遺存著運障害者。
9-3.以生節機之標準,
1「喪失機指關完全直或全麻狀態者。
2「顯著運障害,係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3「運動障指喪生理動範三分一以者。
9-4.運動
1生理運動準。機能()障害因及,採用主,如
時,則須被動動之能運定之。
2者,考慮癒後復之度,作
9-5.上下範圍圖表
10
10-1.喪失能」
1節關或指間關,喪生理動範圍二上者
2指,手指或近指節關節喪失生理二分一以者。
3之末切斷二分一以者。
11
11-1.測定自患側之骨前棘與度,側下測定其短
12
12-1.」係:自中足關節斷而者。
13
13-1.、膝足踝關節久喪機能,係一下下列情況
1均完強直完全痺,五趾能者
2均完強直完全痺者
13-2.障害喪失機能「顯害」「運」之定,照上之各項規
14
14-1.喪失能者」係指列情者:
1)第一以節之能範圍,喪生理動範二分之一
者。
2,自關節上切者,中足關節第一理運範圍分之以上者。
3四、各趾係指關節上切或中趾關節均全強者。
15
15-1.遺存級障害之判定以被症狀
期待果的定。但即可定者限。
NUI7-19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180)
(60)
240
左髖關節
(125)
(10)
135
右肩關節
(180)
(60)
240
右髖關節
(125)
(10)
135
左肘關節
(145)
(0)
145
左膝關節
(140)
(0)
140
右肘關節
(145)
(0)
145
右膝關節
(140)
(0)
140
左腕關節
(80)
(70)
150
左踝關節
(45)
(20)
65
右腕關節
(80)
(70)
150
右踝關節
(45)
(20)
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於上述節活動則依正常側之肢體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定標準。
上肢
下肢
肩關
膝關節
肘關
腕關
髖關節
踝關節
足骨
足骨足骨
足骨
手骨
手骨手骨
手骨
NUI7-20
附表五
附表五附表五
附表五
骨折別給付日數
骨折別給付日數骨折別給付日數
骨折別給付日數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 14天
3蹠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坐骨、骨)
40天
12頭蓋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附表六
附表六附表六
附表六
重大手術名
重大手術名重大手術名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稱及部位表稱及部位表
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含)以上施行截肢鋼釘(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以上施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含)以上施行截肢鋼釘(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趾關節(含以上全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重,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板)固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
廿六、人工髖關節置換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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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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