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I3-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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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本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 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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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 付項目。
※本商 品經本公司合 格 簽署人員檢 視 其 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 及 保 險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保 險 公 司 與 消費者 衡 平 對 等原則,
※本商 品經本公司合 格 簽署人員檢 視 其 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 及 保 險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保 險 公 司 與 消費者 衡 平 對 等原則,※本商 品經本公司合 格 簽署人員檢 視 其 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 及 保 險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保 險 公 司 與 消費者 衡 平 對 等原則,
※本商 品經本公司合 格 簽署人員檢 視 其 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 及 保 險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保 險 公 司 與 消費者 衡 平 對 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 閱 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 情 事 , 應 由本 公 司 及 負 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 閱 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 情 事 , 應 由本 公 司 及 負 責人依法負責。消費者仍應詳加 閱 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 情 事 , 應 由本 公 司 及 負 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 閱 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 情 事 , 應 由本 公 司 及 負 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
※保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保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
※保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 務必詳 加 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務必詳 加 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務必詳 加 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務必詳 加 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 申 訴 電 話 :
※免費 申 訴 電 話 :※免費 申 訴 電 話 :
※免費 申 訴 電 話 :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 條款、附著 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 約)
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 解釋,應探求契約 當事人的真 意,不得拘泥 於所用 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
解釋為原 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名 詞定義如下:
一、「 要 保人」係 指要保單 位,即教育部 所轄之各級 國 立專科 以上學校及經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 各 級公、 私
立專科以 上學校(以下簡稱大專院校),以校 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代表人。
二、「 被 保險人」 係指於投 保本契約之大 專院校具有 學 籍之學 生及實習教師,並記載於要 保單位要保時 所
檢附之被 保險人名冊內者。本款所 稱實習教師係指投 保 本契約之大專 院校修畢教育學分,經分發至 指
定學校實 習之學生。
三、「 免 繳保險費 之被保險 人」係指因其 法定代理人 或 家長無 力繳交保險費 者,經要保人 審核有關證明 文
件,造具 名冊送交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 全額保 險費之下列被保 險 人:
(1 )免 繳學雜費之學 生(係指 低 收入戶持 有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 區公所證明者 ,含重 度、極重
度殘障學 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 士之子女,但 不含公費生)。
(2)原住民身分之 學生。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 契約生 效日(或復效日)起所 發生之疾病。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 契約有 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 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 疾病引 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 定領有 開業執照並設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八、「 住 院」係指 被保險人 因疾病或傷害 ,經醫師診 斷,必須 入住醫院 診療時, 經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 確
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九、「 醫 師」係指 符合醫療 相關法令規章 規範,以領有醫師證 書 ,合法執業 者為限。但要 保人或被 保險人
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十、「 校 園」係指 被保險人 所就讀學校校 區範圍所示 之 區域, 包含學校 附設之實 習工廠或 實習農場。被 保
險人於校 區外乘坐校車時視同處於校園內。
十一、「 癌症」係 指一種疾 病,該疾病特 徵係由人體 內 惡性細 胞不能控制的 生長和擴張, 對組織造成侵 害
或白血球 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 生署最 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 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 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詳如附 表一),且經醫院對 固定組織所作 之 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為 準。
十二、「原 位癌症」 係指前 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 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詳如附表一 )。
十三、「 重大傷病 」係指被 保險人自本契 約生效日( 或 復效日 )起,初 次經診斷 符合行政 院衛生署公布 之
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詳如附表二,但未來 全民健 保重大傷病範圍 變 更時,按變更 後之範圍)
所定義之 傷病,但不包 括「 需積極治療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詳如附表二之國際分類號碼 14 0 -208)」與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傷合併 五官功能障礙者( 詳如附 表二之國際分類號碼
948 .2-948.9)」。
十四、「 重大燒燙 傷」係指 符合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 病 範圍之 「 燒燙傷面積 達全身百分之 二十以上;或 顏
面燒傷合 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詳如附表二 之國際 分類號碼 94 8 .2-948.9)」 部分,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 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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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險 金身 故 保險 金
身 故 保險 金 、
、、
、 特 定意 外身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險 金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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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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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燒 燙傷 保險 金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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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院 醫
住 院 醫住 院 醫
住 院 醫 療 保險 金
療 保 險 金療 保 險 金
療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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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外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金
診 醫 療 保 險金診 醫療 保 險金
診 醫 療 保 險金 、
、、
、 骨 折 未 住 院 醫療 保險 金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骨折 未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
、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重 大 傷病 保險 金重 大 傷病 保險 金
重 大 傷病 保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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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症 保險 金初 次罹 患 癌症 保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症 保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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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保 險
校 園 集體 食物 中 毒 保 險校 園 集體 食物 中 毒 保 險
校 園 集體 食物 中 毒 保 險
金
金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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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 補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97.05.15 三品字第 00066 號函備查
101年 07 月 20 日依101 年 05 月 07 日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