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I6-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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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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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 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 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 為不分紅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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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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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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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 員檢視 其 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 員檢視 其 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 員檢視 其 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 員檢視 其 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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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保 權益
惟為確保 權益惟為確保 權益
惟為確保 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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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 等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 等原則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 等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 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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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 應詳加 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 應詳加 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 應詳加 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 應詳加 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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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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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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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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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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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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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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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 務必
消費者 務必消費者 務必
消費者 務必詳加 閱讀了解
詳加閱讀了解詳加閱讀了解
詳加閱讀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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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避免權益受損
以避免權益受損以避免權益受損
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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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申 訴電話
免費申 訴電話免費申 訴電話
免費申 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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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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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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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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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
】
本 契 約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即 教 育 部 所 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院 校 ), 以 校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表 人 。
二 、「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於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並 記 載 於 要 保 單 位 要 保 時 所
檢 附 之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者。 本 款 所 稱實 習 教 師 係 指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 經 分 發 至 指
定 學 校 實 習 之 學 生 。
三 、「 免 繳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因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家 長 無 力 繳 交 保 險 費 者, 經 要 保 人 審 核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造 具 名 冊 送 交 本 公 司 彙 整 , 而 由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全 額 保 險 費 之 下 列 被 保 險 人 :
( 1) 免 繳 學 雜 費 之 學 生 ( 係 指低 收 入 戶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鎮 、 市 、 區 公 所 證 明 者 , 含 重 度 、 極 重
度 殘 障 學 生 及 重 度 、 極 重 度 殘 障 人 士 之 子 女 , 但 不 含 公 費 生 )。
( 2)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學 生 。
四 、「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五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六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七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八 、「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 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九 、「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十 、「 校 園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所 就 讀 學 校 校 區 範 圍 所 示 之 區 域, 包含 學 校 附 設 之 實 習 工 廠 或 實 習 農 場 。 被 保
險 人 於 校 區 外 乘 坐 校 車 時 視 同 處 於 校 園 內 。
十 一 、「 癌 症 」 係 指 一 種 疾 病 , 該 疾 病 特 徵係 由 人 體 內 惡 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 擴 張, 對組 織 造 成 侵 害
或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惡 性 腫 瘤 , 而 按 衛 生 福 利 部 最 新 刊 印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症 者 ( 詳 如 附 表 一 ), 且 經 醫 院 對 固 定 組 織 所 作 之 病 理 檢 查 診 斷 確 定 者 為 準 。
十 二 、「 原 位 癌 症 」 係 指 前 款 分 類 標 準 中 編 號 第 二 三 0 號 至 第 二 三 四 號 所 稱 者 ( 詳 如 附 表 一 )。
十 三 、「 重 大 傷 病 」 係 指 被 保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 或 復 效 日 ) 起 , 初 次 經 診斷 符 合 衛 生 福利 部 公 布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詳 如 附 表 二 , 但 未 來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變 更 時, 按 變 更 後 之 範 圍 ) 所
定 義 之 傷 病,但 不 包 括「 需 積 極 治 療 或 長 期 治 療 之癌 症( 詳 如 附 表 二 之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140-208)」與「 燒
燙 傷 面 積 達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或 顏 面 燒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詳 如 附 表 二 之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948.2-948.9)」。
十 四 、「 重 大 燒 燙 傷 」 係 指 符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之 「 燒 燙 傷 面 積 達全 身 百 分 之 二十 以 上 ; 或 顏
面 燒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詳 如 附 表 二 之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948.2-948.9)」 部 分 , 但 未 來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變 更 時 , 按 變 更 後 之 範 圍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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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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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定 意
特 定 意特 定 意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外 身 故 保 險 金外 身 故 保 險 金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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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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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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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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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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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診 醫 療 保 險 金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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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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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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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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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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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金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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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97.05.15 三品字第 00066 號函備查
104.09.25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
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