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園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
社團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按
附表三所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 十二 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
付「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依保險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次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次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等級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四所
列較嚴重等級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
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殘廢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
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分期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其金額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約定之除外責任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級
或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且合併前
述殘廢,可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其
差額部分,給付前項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曾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並已領取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倘
再因另一疾病或遭受另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而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得請領較嚴重等級的
殘廢生活補助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原已給付之殘廢生活補助金,應予
扣除。惟倘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仍與前一殘廢屬同等級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 十三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
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第 十四 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得選擇按下列「日
額給付型」或「實支實付型」之方式擇一申請保險金。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日額給付型
(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自入院診療
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但出院後同日再次住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每日
依附表三所列之「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前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
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自住進加護病房診療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當日止,但轉出後同日再次住
進加護病房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每日依附表三所列之「加護病房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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