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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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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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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一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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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本商品經本公司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本商品經本公司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本商品經本公司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 單 條款、 附 著的要保 書 、被保險 人 名冊、 批 註 及其他 約 定書,均 為 本保險契 約 (以下 簡 稱本契約 )
的構成 部 分。
本契約 的 解釋,應 探求契約 當 事人的真 意,不得 拘 泥 於所用 的 文字;如 有 疑義時,以 作有利 於 被保險人 的
解釋為 原 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 名 詞定義 如 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教育部所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公、私
立專科 以 上學校 ( 以下簡稱 大 專院校), 以校長 或 其職務代 理 人為代 表 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大專院 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並 記 載 於 要 保 單 位 要保時所
檢附之 被 保險人 名 冊內者。本 款所稱實 習 教師係 指 投 保本契 約 之大專院 校 修畢教育 學 分,經 分 發至指
定學校 實 習之學 生 。
三、「免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 代 理 人 或 家 長 無 力 繳 交 保 險 費 者 , 經 要 保 人 審 核 有 關證明文
件,造 具 名冊送 交 本公司彙 整 ,而由政 府 機關補 助 全 額保險 費 之下列被 保 險人:
( 1)免繳學雜費之學生(係指低收 入 戶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 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
度殘障 學 生及重 度 、極重度 殘 障人士之 子 女,但 不 含 公費生 )。
(2)原住民身 分之學生。
四、「疾 病」係 指 被保險人 自 本契約 生 效日(或 復效日 )起 所 發 生之疾病 。
五、「傷 害」係 指 被保險人 於 本契約 有 效期間內 , 遭受意外 傷 害事故 , 因而蒙受 之 傷害。
六、「意 外傷害 事 故」係指 非 由疾病 引 起之外來 突 發事故。
七、「醫 院」係 指 依照醫療 法 規定領 有 開業執照 並 設有病房 收 治病人 之 公、私立 及 財團法人 醫 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續並確
實在醫 院 接受診 療 者。
九、「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保險人
為醫師 時 ,不得 為 被保險人 出 具診斷書 或 住院證 明 。
十、「校園」係指被保險人所就讀學校校區範 圍 所 示 之 區 域 , 包 含 學 校 附 設 之 實 習 工 廠 或 實 習 農 場。被保
險人於 校 區外乘 坐 校車時視 同 處於校園 內 。
十一、「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 由 人 體 內 惡 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 擴 張 , 對 組 織 造成侵害
或白血 球 過多症 所 造成的惡 性 腫瘤,而 按 行政院 衛 生 署最新 刊 印之「國 際 疾病傷害 及 死因分 類 標準」
歸類為 惡 性腫瘤 或 原位癌症 者(詳如 附 表一),且 經醫院對 固 定組織 所 作之病理 檢 查診斷確 定 者為準 。
十二、「 原位癌 症 」係指前 款 分類標 準 中編號第 二 三0號至 第 二三四 號 所稱者( 詳 如附表一 )。
十三、「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 效 日 ( 或 復 效 日 ) 起 , 初 次 經 診 斷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公布之
全民健 康 保險重 大 傷病範圍 ( 詳如附表 二 ,但未 來 全 民健保 重 大傷病範 圍 變更時, 按 變更後 之 範圍)
所定義 之 傷病,但 不 包括「需 積 極治療或 長 期治療 之 癌症(詳 如 附表二之 國際分類 號 碼 140-208)」與
「燒燙 傷 面積達 全 身百分之 二 十以上;或 顏面燒 傷 合 併五官 功 能障礙者( 詳如附表 二 之國際 分 類號碼
948.2-948.9)」。
十四、「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全民健康保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之 「 燒 燙 傷 面 積 達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或顏
面燒傷 合 併五官 功 能障礙者 ( 詳如附表 二 之國際 分 類 號碼 948.2-948.9)」部分,但未來全民 健康保險
重大傷 病 範圍變 更 時,按變 更 後之範圍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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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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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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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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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燒 燙 傷 保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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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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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診 醫 療 保 險 金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
、 骨 折 未 住 院醫 療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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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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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重 大 傷 病 保 險金重大 傷 病保 險金
重 大 傷 病 保 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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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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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金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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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97.05.15 三品字第 00066 號函備查
102 年 03 月 18日依 102年 01月 1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