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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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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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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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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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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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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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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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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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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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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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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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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58
022258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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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 、 附 著之要保 書 、 被 保險人名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定書,均為 本保險契約(以 下 簡 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 應 探求契約 當 事 人 的真意,不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 於 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 」 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 險 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 險 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 要 保單 位 之被保 險員工 、
成員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 被 保 險員工」 是 指 要 保單位所聘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的正式員工 ,且具備本公司 與 要 保人
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成員」 是 指歸屬要保單位且正式 登 錄為該團體之成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 配 偶、子女或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 籍 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 是 指未滿二十六足歲之被 保 險員工或成員戶籍登記 之 未婚 子 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 父 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 是 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 購 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 一 團體 :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 工 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 社 、協會、職業工會、聯 合 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 團 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 體 。
四、依規定得 參 加 公教人員 保 險 、 勞工保險、軍 人 保 險 、 農 民健康保險或 依勞動基準法、 勞 工 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 金 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 代 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 而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 係 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 效 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 係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效 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 事 故, 因 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 害 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 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 院 」係指依 照 醫 療 法規定領有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 財 團 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 住 院 」係指被 保 險 人 經醫師診斷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 院 手 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 年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 並 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 保 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 作為 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 意 承 保前,預 收 相 當 於第一期保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 承 保 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發給 每 位 被保險人 保 險 證 或保險手冊, 載 明 被 保 險 人姓名、保險 商品名稱、保單 號 碼 、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 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 話 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 同 意投 保 之權利。
89.01.17 台財保第 0890750044 號函核准
102 年 03 月 18 日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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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效期間 內 因 第 二條約定之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診療時,本 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 給 付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契約的保險 費 總 額以被保 險 員 工 或成員及其配 偶 、 子 女 及 父母之各別平 均保險費率分乘 以 被 保險
員工或成員及 其 配 偶、子女 及 父 母 之各別保險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但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各 別 保 險金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 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 人 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 交 或返 還 。
前項所稱「被 保 險 員工或成 員 及 其 配偶、子女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均保險費率 」是按訂定本契 約 或 續保
時,依每一被 保 險 人的性別 、 年 齡 、保險金額所 算 出 的 被 保 險員工或成員 及其配偶、子女 或 父 母的
個別保險費總和分除 以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 配 偶、子女或父母個別保 險 金額 總 和計算。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 後 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 及 日期,向本 公司所 在地或 指定地 點 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 員 前 往收取, 並 交 付 本公司開發之 憑 證 。 第 二 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 , 半年
繳者,自催告 到 達 翌日起三 十 日 內 為寬限期間; 月 繳 或 季 繳 者,則不另為 催告,自保險單 所 載 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為 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 構 轉 帳或其他 方 式 交 付第二期以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 約 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 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 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 限期 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 契約 自 寬限期 間終了 翌日起停 止 效力。如在 寬限期 間內發 生保險 事 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 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 保 險費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在訂立 本 契 約時,對 於 本 公 司要保書書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 匿 、 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 不 實 的說明, 足 以 變 更或減少本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 , 而 且不
返還所繳保險 費 , 其保險事 故 發 生 後亦同。但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 , 不 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 請 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 問 的告知 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 匿、
或因過失遺漏 或 為 不實的說 明 , 足 以變更或減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 該 被 保險
人部分之保險 契 約 ,而且不 返 還 所 繳保險費,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 其 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 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 公 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 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保人因所屬 人 員 異動而申 請 加 保 時,應以書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 生 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 ,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效 。
要保人因所屬 人 員 離職、退 休 或 其 他原因而退保 時 , 應 以 書 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 自 通 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 其保 險 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或 成 員 因前項原 因 喪 失 被保險人資格 時 , 其 配 偶 、子女或父母 之被保險人資格 亦 同 時喪
失。
被保險員工或 成 員 之配偶、 子 女 或 父母因被保險 員 工 或 成 員 資格異動外之 其他原因而申請 加 、 退保
時,要保人應 以 書 面通知本 公 司 , 其保險效力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日零時起生 效或終止,如通 知 加 、退
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加 、退保日零時起生效或 終 止。
被保險員工或 成 員 因第五條 以 外 原 因致喪失被保 險 人 資 格 時 ,本公司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 期 之 保險
費予要保人。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契約在被保 險 人 數少於五 人 , 或 少於有參加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百分之七十 五時,本公司得 終 止 本契
約,並按日數 比 例 返還未滿 期 之 保 險費。保險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終止。 終 止 前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第
第第
第 十 一
十 一十 一
十 一 條
條條
條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保人或被保 險 人 由於工作 場 所 、 設備、業務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致危險有 顯著增加時,要 保 人 應於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 公 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 失 ,應 負 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 項 通 知後三十 日 內 , 得根據危險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 危 險顯
著減少時,要保人或 被 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 新 核定保險費。
第
第第
第 十 二
十 二十 二
十 二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本公司因第十 條 、 第十一條 的 原 因 終止本契約或 被 保 險 人 參 加本契約滿六 個月後喪失本契 約 被 保險
人資格時,被 保 險 人得於本 契 約 終 止或喪失被保 險 人 資 格 之 日起三十日內 不具任何健康證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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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公司投保 不 高 於本契約 內 該 被 保險人之保險 金 額 的 個 人 住院醫療保險 契約,本公司按 該 被 保險
人更約當時之 年 齡 以標準體 承 保 , 但被保險人的 年 齡 或 職 業 類別在本公司 拒保範圍內者, 本 公 司得
不予承保。
第
第第
第 十 三
十 三十 三
十 三 條
條條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保人應保存 每 位 被保險人 的 個 別 資料,詳錄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名、性別、 年齡、出生日期 、 身 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 期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 關 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 依 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 項 資料。
第
第第
第 十 四
十 四十 四
十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被保 險 人 或受益人 應 於 知 悉本公司應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故後十日內 通知本公司,並 於 通 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 齊 前 項文件後 十 五 日 內給付之。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 限 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 分 加計利息給付。
第
第第
第 十 五
十 五十 五
十 五 條
條條
條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因第 五 條 之約定而 以 全 民 健康保險之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 住 院期
間內所發生, 且 依 全民健康 保 險 規 定其保險對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不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 下 列各
項費用核付, 但 同 一次住院 期 間 住 院申請日數最 高 不 得 逾 一 百二十日且其 每日最高給付不 得 超 過本
契約「最高補償限額 表 」所載之「每日病房費 用 保險金限額」(如 「 附表三」)。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 費 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 膳 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 護 理費。
第
第第
第 十 六
十 六十 六
十 六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因第 五 條 之約定而 以 全 民 健康保險之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 住 院期
間內所發生, 且 依 全民健康 保 險 規 定其保險對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不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 下 列各
項費用核付, 但 其 同一次住 院 期 間 最高給付不得 超 過 本 契 約 「最高補償限 額表」所載之「 住 院 醫療
費用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三」)。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 病 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 件 。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 車 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 險 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如同一次住 院 期間逾三十日時,前項「住院 醫 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以原約 定 限額除 以三十 ,
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 為 準,但實際住院天數最 高 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第
第第
第 十 七
十 七十 七
十 七 條
條條
條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因第 五 條 之約定而 以 全 民 健康保險之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 住 院期
間內所發生, 且 依 全民健康 保 險 規 定其保險對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不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 手 術費
核付,但以不 超 過 本契約「 最 高 補 償限額表」所 載 之 「 每 次 手術費用保險 金限額」( 如 「 附 表三 」)
乘以「手術名 稱 及 費用表」( 如 「 附 表一」)中所載各項 百 分 率 所得之數額為 限 。 被 保 險 人同一次住
院期間接受兩 項 以 上手術時 , 其 各 項手術費用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算。但同一 次手術中於同一 手 術 位置
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 術 時,按「手術名稱及費 用 表」(如「附表一 」)中所載百 分 率最高 一項計 算。
被保險人所接 受 的 手術,若 不 在 「 手術名稱及費 用 表 」(如「附 表 一」)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由本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 表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 給 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
第
第第
第 十 八
十 八十 八
十 八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被保險人因第 五 條 之約定而 以 全 民 健康保險之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院診療時, 倘未能提供醫療 費 用 收據
正本者,本公 司 依 被保險人 實 際 之 住院日數按本 契 約 「 最 高 補償限額表」 所載之「每日病 房 費 用保
險金限額」(如「附表 三」)給 付「 住院日額 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 間 申請 日 數最高 不得逾 一百二
十日。
被保險人依前 項 向 本公司申 請 「 住 院日額保險金 」 後 , 本 次 保險事故即不 得再申請第十五 條 、 第十
六條、第十七條之各 項 保險金。
第
第第
第 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第十五條至第 十 七 條之給付 , 於 被 保險人不以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保險對象身 分住院診療;或 前 往 不具
有全民健康保 險 之 醫院住院 診 療 者 ,致各項醫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健康保險給 付,本公司依被 保 險 人實
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百 分之六十六給付,惟仍 以 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 定 之限 額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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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
之 處 理 】之 處 理 】
之 處 理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效期間 , 因 同 一疾病或傷害 , 或 因 此 引 起的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 再 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 給 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 住 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 給 付 ,倘被保 險 人 係 於本契約有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院者,本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 不 予給
付保險金。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 健 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 公 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保 險 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 診斷 書 或住院證明。(但 要保人 或被保 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 住院證
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 本 及費用明細表。
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 保 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 診斷 書 或住院證明。(但 要保人 或被保 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 住院證
明。)
受益人申領保 險 金 時,本公 司 於 必 要時得經其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 由 本 公司
負擔。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被保險人因下 列 原 因所致之 疾 病 或 傷害而住院診 療 者 , 本 公 司不負給付該 被保險人各項保 險 金 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 行 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遂 )。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 行 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 用 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 之 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 而 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 負 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 險 金的 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 整 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 能 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 此 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 畸 形。
三、非因當次 住 院 事故治療 之 目 的 所進行之牙科 手 術 。 但 因 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所致者,不 在 此 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本 契 約「最高補償限 額表」所 載之「住院醫 療 費 用保 險 金限額 」( 如「附表 三」)
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裝設義齒 、 義 肢、義眼 、 眼 鏡 、助聽器或其 它 附 屬 品 。 但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所致者 , 不 在此
限,且其裝設以 一 次 為限。 其 費 用 總 和以不逾本契 約 「 最 高 補 償限額表」所載之「住院醫療 費
用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三」)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 、 靜養、戒毒、戒酒、護 理 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 病 人為 目 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 娩 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 形 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 宮 外孕。
2.葡 萄 胎。
3.前 置 胎盤。
4.胎 盤 早期剝 離。
5.產 後 大出血 。
6.子 癲 前症。
7.子 癇 症。
8.萎 縮 性胚胎 。
9.胎 兒 染色體 異常之 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 要 之流產,包含:
1.因 本 人或其 配偶患 有礙優 生 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 或 精神疾病。
2.因 本 人或其 配偶之 四親等 以 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 遺 傳性疾病。
3.有 醫 學上理 由,足 以認定 懷 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 險 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
4.有 醫 學上理 由,足 以認定 胎 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 被 強制性 交、誘 姦或與 依 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 孕 者。
(三 )醫療行為必要之 剖 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 者 :
1.產 程 遲滯:已進行充 足引產,但第一 產 程之潛伏期過長( 經產 婦 超 過 14 小時、初產婦 超
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 程 之 活動 期 子宮口 超過 2 小時 仍無進 一步擴 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 兒 窘迫, 係指下 列情形 之 一者:
GNHS6 - 5
a.在 子宮無收縮情況 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 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 續 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 心 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
b.胎 兒 頭皮酸 鹼度檢 查 PH 值 少於 7.20 者。
3.胎 頭 骨盆不 對稱, 係指下 列 情形之一者:
a.胎 頭過大(胎兒頭 圍 37 公 分以上 )。
b.胎 兒 超音波 檢查顯 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 盆變形、狹窄( 骨 盆內口 10 公 分 以下或 中骨盆 9.5 公 分 以下)並經骨盆 腔攝影 確 定
者。
d.骨盆 腔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之 腫 瘤 , 子 宮 頸 之腫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壓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 位 不正。
5.多 胞 胎。
6.子 宮 頸未全 開而有 臍帶脫 落 時。
7.兩 次 (含) 以上的 死產( 懷 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 克以上 )。
8.分 娩 相關疾 病:
a.前 置胎盤。
b.子 癲 前症及 子癇症 。
c.胎 盤早期剝離。
d.早 期 破水超 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現 象。
e.母 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 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 電 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
(b)經 心 臟 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 認 定為第 三或第 四級心臟 病 ,並附 診斷證 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 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 孕 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 孕 及絕育手術。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 受 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 更 。
被保險人身故 時 , 如本契約 保 險 金 尚未給付或未 完 全 給 付 , 則以該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 該 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 序 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 用 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保人得在保 險 期 間屆滿日 的 兩 週 前通知本公司 續 保 , 經 雙 方議定續保條 件後,續保的始 期 以 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 為 準。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 公 式訂定如「附表二」。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被保險人的投 保 年 齡,以足 歲 計 算 ,但是未滿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 在 申 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 出 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 冊 填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致 使 保 險 費 有 短 繳 或 溢 繳 情 事 者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 同。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 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 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 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 後住 所 發送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時 效 】
【 時 效 】【 時 效 】
【 時 效 】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 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第第
第 三 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條
條條
條 【 批 註 】
【 批 註 】【 批 註 】
【 批 註 】
本契約內容的 變 更 ,或記載 事 項 的 增刪,應經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 即 予 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契約涉訟 者 , 同意以要 保 人 住 所所在地地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 華 民國
境外時,以本 公 司 總公司所 在 地 地 方法院為第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 十 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 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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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手
手手
手 術
術術
術 名
名名
名 稱
稱稱
稱 及
及及
及 費
費費
費 用
用用
用 表
表表
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比率
一、胸腔外科
1.開 胸 探查術
2.胸 腔 形成術-第一期
3.胸 腔 形成術-第二期
4.胸 腔 形成術-第三期
5.食 道 鏡檢查,合併組織切 片
6.食 道 切除術
7.食 道 瘤及囊腫切除術
8.胃 造 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9.胃 造 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0 .胃 賁門及 食 道切除再造術
11 .肺 葉切除 及 胸廓成形術
12 .全 肺切除 術
13 .肺 部份切 除 術
二、心臟和循環系統
1.心 臟 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心 肌 切除術
3.心 肌 梗 塞 後 造 成 心 室 中 隔 缺 損 修 補
術
4.單 一 瓣膜置換術
5.二 個 瓣膜置換術
6.三 個 瓣膜置換術
三、甲狀腺外科
1.甲 狀 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 切 除術
2.甲 狀 腺全部切除術
四、乳腺外科
1.乳 腺 腫瘤切除術
2.乳 癌 根治術(標準型及修 改 型)
五、消化性潰瘍外科
1.胃 近 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2.胃 亞 全切除術(遠端)
3.胃 全 切除術
4.迷 走 神經切斷術加胃部份 切 除術
5.迷 走 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 形
6.迷 走 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 合 術
六、胰臟外科
1.胰 臟 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2.胰 臟 空腸吻合術
3.胰 臟 全切除術
七、膽道外科
1.膽 囊 造廔術
2.膽 囊 切除術
3.總 膽 管切開術
4.總 膽 管全切開術
八、肝臟外科
1.肝 膿 瘍引流術
2.擴 大 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
3.肝 小 葉切除術(一區域)
66
94
78
78
19
14 5
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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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17 3
1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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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8
14 2
4.肝 部 份切除術(小於半區 域 )
5.肝 葉 切除術(二區域)
九、肛門外科
1.肛 門 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2.栓 塞 性外痔核切除術
3.單 純 肛廔切除術
4.肛 裂 切除術
十、結腸直腸及小腸 外 科
1.闌 尾 切除術
2.乙 狀 結腸切除術
3.盲 腸 造廔術
4.人 工 肛門術
5.直 腸 鏡檢查術
6.右 結 腸切除術
7.次 全 結腸切除術加迴腸直 腸 吻合 術
8.全 結 腸切除加迴腸造廔術
9.小 腸 切除術加吻合術
10 .小 腸憩室 切 除術
十一、其他腹部外科
1.腹 腔 內膿瘍引流術
2.膈 下 膿瘍引流術
3.骨 盆 腔膿瘍引流術
4.剖 腹 探查術
5.腹 腔 腫瘤切除術
6.後 腹 腔腫瘤切除術
7.脾 臟 切除術
十二、神經外科
1.動 脈 瘤手術
2.腦 瘤 切除
3.顱 骨 切除術
4.椎 間 切除術
5.硬 腦 膜外血腫清除術
6.腦 內 血腫清除術
7.椎 板 切除術
8.腦 葉 切除術
9.頭 顱 穿洞術
10 .腦 室引流
11 .急 性硬腦 膜 下血腫清除術
十三、上肢手術
1.上 膊 切除術-兩側
2.上 膊 切除術-單側
3.肩 關 節固定術
4.肩 關 節骨折
5.肘 關 節整形術
6.肘 關 節骨折
7.前 臂 切斷術
8.前 臂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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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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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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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4 4
77
77
8
10 9
26 5
2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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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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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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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名 稱
給付
(%)
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比率
9.上 臂 骨折
10 .腕 關節手 術
11 .手 指切除 術 -單指
12 .手 指切除 術 -多指
十四、下肢手術
1.大 腿 切斷術-單側
2.大 腿 切斷術-兩側
3.大 腿 腿骨折
4.足 部 切斷術
5.足 部 骨折
6.踝 關 節固定術
7.踝 關 節整形術
8.踝 關 節骨折
9.踝 關 節擴創術
10 .股 關節固 定 術
11 .股 關節整 形 術
12 .股 關節切 斷 術
13 .股 關節骨 折
14 .膝 關節固 定 術
15 .膝 關節整 形 術
16 .膝 關節擴 創 術
17 .膝 關節骨 折
18 .下 腿切斷
19 .下 腿擴創 術
20 .下 腿骨骨 折
21 .骨 盤切斷 術
22 .骨 盤手術
23 .肘 關節全 置 換術
十五、脊椎手術
1.脊 椎 骨折
2.脊 椎 整形術-前方固定
3.脊 椎 整形術-後方固定
4.椎 間 板手術
5.椎 板 截除術
十六、耳部
1.乳 突 鑿開術
2.鼓 室 成形術-不包括乳突 鑿 開術
3.鼓 室 成形術-包括乳突鑿 開 術
4.顳 骨 切除術
十七、鼻部
1.鼻 咽 瘤切除術
2.多 竇 副鼻竇手術
3.全 竇 副鼻竇手術
4.粘 膜 下鼻甲骨切除術
5.下 甲 介截除術
十八、咽喉部
1.咽 部 膿腫切開術
79
66
22
32
86
11 6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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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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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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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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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66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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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2 6
79
12 9
10 6
99
15 2
96
12 7
16 5
16 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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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52
33
14
2.舌 繫 帶切斷術
3.半 喉 切除術
4.喉 截 開術
5.氣 管 切開術
十九、眼科
1.眼 內 異物除去術-前房內
2.眼 內 異物除去術-硝子體 內
3.網 膜 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4.網 膜 剝離之冷凍手術
5.網 膜 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6.網 膜 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7.青 光 眼毛樣體剝離手術
8.青 光 眼虹彩切除術
9.白 內 障 瓣 狀 摘 出 術 ( 包 括 囊 內 、 囊
外)
10 .白 內障線 狀 摘出術
二十、泌尿科
1.腎 臟 囊腫去除術
2.腎 切 除術
3.腎 臟 固定術
4.腎 、 輸尿管切除術
5.腎 部 份切除術
6.膀 胱 部份截除術
7.膀 胱 全部截除術
8.尿 道 切開術
二一、精路手術
1.副 睪 丸截除術(單側)
2.副 睪 丸截除術(雙側)
3.陰 囊 水腫手術
4.睪 丸 截除術(單側)
5.睪 丸 截除術(雙側)
6.前 列 腺切除術
7.前 列 腺全部切除術
8.精 索 靜脈手術
二二、婦產科
1.子 宮 附 屬 器 切 除 術 ( 包 括 子 宮 外 孕
手術)
2.子 宮 頸楔狀切除術
3.子 宮 頸切斷術
4.剖 腹 探查術
5.陰 道 囊腫切除術
6.子 宮 肌瘤摘除術
7.子 宮 頸癌根除性手術
8.單 純 性子宮全摘除術(腹 式、膣式)
9.次 全 子宮切除術
10 .治 療性子 宮 頸擴刮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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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7
77
29
54
62
12 2
82
77
11 2
92
77
92
47
10 2
12 4
10 2
14 0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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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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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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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14 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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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2
57
40
89
16 2
10 4
89
32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 以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手術」 章 節 之 規 定 , 每 五 百 點換
算百分之十之手術項 目 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
GNHS6 - 8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契約於每一保險年 度 末經下列公式計算經驗 退 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 時 ,將 採 方 式
退費;如其金額為負 值 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 度 之經驗退費。
R=K ×(T- E- C) - C’
其中 R : 年 度應分配之經驗退費
K : 分紅率 ( K= ﹪)
T : 當年度 合 併計算經驗退費 之應收 總 保費
E : 保險公 司稅捐 、 行政 管 理 及其他 各項費 用(E= ﹪× T)
C :當 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三
三三
三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投保金額( 元)
給付項目
每百元保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限 額 10 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限 額 3,0 00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 限 額 4,0 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金 限額:同一 次 住院期 間超過 30 天 者,得以本 限額除 以 30,再乘以 住 院 天 數計 算 ,
以增加保額,最高住 院 申請天數以 120 日為限。
GP014(03-2013)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第852367814號函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三商 新住院手術醫療 住院無手術 理賠問題
如題,詢問 三商 新住院手術醫療 住院無手術之治療是否有理賠
· 回應 20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 回應 6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 回應 5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 回應 14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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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NBHSR) 實支實付條款的手術綁227 . 住院跟醫療保險金(雜費)也是共同理賠的我的問題1 如果住院動的手術非227  是否可以移到醫療保險金(雜費)做理賠? 這樣手術項目不就沒有?只有雜項?意思是 住院不用手術 只有雜項處置處理?問題2如果住院動的手術是227的 但術後做了個處置是非227 這個處置費 醫療保險金(雜費)理賠嗎?問題3 最下面的弟14條 條款 看不太明白 以上 有大大可以幫忙解迷惑嗎 謝謝PO條款 以下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NBHSR0 第零版- 1 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如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第 十 條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八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 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不包含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其「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提高為二倍。 第十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 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六計算,合併其他依全民 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給付,惟仍以前 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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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
請問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計劃三是如何理賠門診手術呢?假如手術費是8萬,是以20萬去乘手術表?還是以手術費8萬去乘手術表呢?還有請問門診手術有賠門診雜費嗎?請問門診雜費是賠多少錢呢?請問是手術費以後的花費都算是雜費嗎?雜費是花多少賠多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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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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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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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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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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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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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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