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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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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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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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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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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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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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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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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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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 、 附 著之要保 書 、 被 保險人名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定書,均為 本保險契約(以 下 簡 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 應 探求契約 當 事 人 的真意,不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 於 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 」 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 險 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 險 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 要 保單 位 之被保 險員工 、
成員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 被 保 險員工」 是 指 要 保單位所聘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的正式員工 ,且具備本公司 與 要 保人
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成員」 是 指歸屬要保單位且正式 登 錄為該團體之成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 配 偶、子女或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 籍 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 是 指未滿二十六足歲之被 保 險員工或成員戶籍登記 之 未婚 子 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 是 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 父 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 是 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 購 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 一 團體 :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 工 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 社 、協會、職業工會、聯 合 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 團 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 體 。
四、依規定得 參 加 公教人員 保 險 、 勞工保險、軍 人 保 險 、 農 民健康保險或 依勞動基準法、 勞 工 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 金 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 代 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 而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 係 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 效 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 係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效 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 事 故, 因 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 害 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 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 院 」係指依 照 醫 療 法規定領有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 財 團 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 住 院 」係指被 保 險 人 經醫師診斷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 院 手 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 年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 並 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 保 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 作為 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 意 承 保前,預 收 相 當 於第一期保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 承 保 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發給 每 位 被保險人 保 險 證 或保險手冊, 載 明 被 保 險 人姓名、保險 商品名稱、保單 號 碼 、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 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 話 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 同 意投 保 之權利。
89.01.17 台財保第 0890750044 號函核准
102 年 03 月 18 日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