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NH S6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 00
080 0080 0
080 0 -
--
-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 條 款、附著之要保 書、 被保險 人名冊 、批註 及其他 約 定書,均為本保 險 契約(以下 簡稱本
契約)的構 成部分 。
本契約的 解 釋,應探求契約 當事 人的真 意,不 得拘泥 於所用 的 文字;如有疑義 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 「要保 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 契約 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 所載之 人員,包括要保 單位之被保險員工 、
成員及其眷 屬。
本契約所 稱 「被保險員工」 是指 要保單 位所聘 僱領有 固定薪 金 的正 式員工 ,且具 備本公 司與 要 保人
所約定的條 件者。
本契約所稱 「成員 」是指歸屬要保單位 且正 式登錄為該團體之成 員。
本契約所稱 「眷屬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
本契約所稱 「配偶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 「子女 」是指未滿二十六足 歲之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 籍登記 之未婚子女。
本契約所稱 「父母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 且非 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 下列之 一團體:
一、有一定 雇主之 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 立之合 作社、協會、職業 工會、 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組成 之團體。
三、債權、 債務人 團體。
四、依規 定 得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 、勞工 保險、 軍人保 險、農 民 健康 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法、勞 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 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 地方民 意代表所組成之團 體。
六、凡非屬 以上所 列而具有法人資格 之團體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 契約 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 契約 有效期間內,遭受意 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 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 傷害事故」係指非由 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契約所 稱 「醫院」係指依 照醫 療法規 定領有 開業執 照並設 有 病房 收治病 人之公 、私立 及財 團 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 稱 「住院」係指被 保險 人經醫 師診斷 其疾病 或傷害 必 須入 住醫院,且正式辦 理 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 療者。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契約保險 期間為 一年。
本公司應自 同意承 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 費後 負保險責任,並應發 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本公司如 於 同意承保前,預 收相 當於第 一期保 險費之 金額時, 其應 負之保 險責任 ,以同意承 保 時溯
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前項情形 , 在本公司為同意 承保 與否之 意思表 示前發 生應予 給 付之 保險事 故時, 本公司仍負 保 險責
任。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 發 給每位被保險人 保險 證或保 險手冊,載明 被保險 人姓名 、保險 商品名 稱、保 單號 碼、保
險範圍、保 險期間 、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 電話 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 意投 保之權利。
89.01.17 台財保第 0890750044 號函核准
101 年 07 月 20 日依 101 年 05 月 07 日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修正
GNH S6 - 2
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 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因 第二條 約定之 疾病或 傷害住 院 診療 時,本 公司依 本契約約定 給 付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契約的 保 險費總額以被保 險員 工或成 員及其 配偶、 子女及 父 母之 各別平 均保險 費率分乘以 被 保險
員工或成 員 及其配偶、子女 及父 母之各 別保險 金額總 額計算, 但在 本契約 有效期 間內因各別 保 險金
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 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 差額補 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 「 被保險員工或成 員及 其配偶 、子女 及父母 之各別 平 均保 險費率」是按訂定 本 契約或續保
時,依每 一 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 齡、保 險金額 所算出 的被保 險 員工 或成員 及其配 偶、子女或 父 母的
個別保險費 總和分 除以被保險員工或成 員及 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個別保 險 金額總和計算。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的 第二期 以後保險費,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 方法及 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 司 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 付本公 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 期 以後 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 交 付時,半年
繳者,自 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 內為寬 限期間 ;月繳 或季繳 者,則 不另為 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 融 機構轉帳或其他 方式 交付第 二期以 後的分 期保險 費 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 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 ,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 仍未交 付者,本契約 自 寬限期間終了翌日 起停止 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 生保險事 故時,
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 險金內 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 保險費。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在 訂 立本契約時,對 於本 公司要 保書書 面詢問 的告知 事 項應 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
過失遺漏 或 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 變更或 減少本 公司對 於危險 的 估計 者,本 公司得 解除契約, 而 且不
返還所繳 保 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 生後亦 同。但 危險的 發生未 基 於其 說明或 未說明 的事實 時, 不 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 要保人 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書 面詢問 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 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 明, 足以變 更或減 少本公 司對於 危 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 除該被保險
人部分之 保 險契約,而且不 返還 所繳保 險費, 其保險 事故發 生 後亦 同。但 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 其 說明
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 權,自 本公司知有解除之 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保人因 所 屬人員異動而申 請加 保時, 應以書 面通知 本公司, 自通 知到達 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 生 效,
如通知起保 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 零時起 生效。
要保人因 所 屬人員離職、退 休或 其他原 因而退 保時, 應以書 面 通知 本公司 ,被保險人 資 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 失,如通知退保日 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 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 工 或成員因前項原 因喪 失被保 險人資 格時, 其配偶 、 子女 或父母 之被保 險人資格亦 同 時喪
失。
被保險員 工 或成員之配偶、 子女 或父母 因被保 險員工 或成員 資 格異 動外之 其他原 因而申 請加、 退保
時,要保 人 應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 ,其保 險效力 自通知 到達之 翌 日零 時起生 效或終 止,如通知 加 、退
保日期在後 ,則自 該加、退保日零時 起生效 或終止。
被保險員 工 或成員因第五條 以外 原因致 喪失被 保險人 資格時, 本公 司按日 數比例 返還未滿期 之 保險
費予要保人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契約在 被 保險人數少於五 人, 或少於 有參加 保險資 格人數 的 百分 之七十 五時, 本公司得終 止 本契
約,並按 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 期之 保險費 。保險 契約的 效力自 通 知到 達之翌 日零時 起終止。終 止前發
生保險事故 時,本 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 任。
第
第第
第 十 一
十 一十 一
十 一 條
條條
條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保人或 被 保險人由於工作 場所 、設備 、業務 種類或 其他變 更,致 危險有 顯著增加時,要保 人應於
知悉後兩週 內通知 本公司,要保人怠 於通知 時,對本公司因此所 受的損 失,應負賠償責任 。
本公司接 到 前項通知後三十 日內 ,得根 據危險 增加的 程度要 求 增加 保險費 或將本 契約終 止。 危 險顯
著減少時, 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 公司 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
第第
第 十 二
十 二十 二
十 二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本公司因 第 十條、第十一條 的原 因終止 本契約 或被保 險人參 加 本契 約滿六 個月後 喪失本 契約 被 保險
人資格時 , 被保險人得於本 契約 終止或 喪失被 保險人 資格之 日 起三 十日內 不具任 何健康 證明 文 件,
GNH S6 - 3
向本公司 投 保不高於本契約 內該 被保險 人之保 險金額 的個人 住 院醫 療保險 契約,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
人更約當 時 之年齡以標準體 承保 ,但被 保險人 的年齡 或職業 類 別在 本公司 拒保範 圍內者,本 公司得
不予承保。
第
第第
第 十 三
十 三十 三
十 三 條
條條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保人應 保 存每位被保險人 的個 別資料,詳錄 該被保 險人的 姓名、 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 險終止 日期,以及其他與 本契約 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 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 前項 資料。
第
第第
第 十 四
十 四十 四
十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 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於 知悉本 公司應 負保險 責任之 事 故後 十日內 通知本 公司,並於 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
本公司應 於 收齊前項文件後 十五 日內給 付之。 但因可 歸責於 本 公司 之事由 致未在 前述約 定期 限 內為
給付者,應 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
第第
第 十 五
十 五十 五
十 五 條
條條
條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 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 以全 民健康 保險之 保險對 象身分 住 院診 療時, 本公司按被 保 險人住院期
間內所發 生 ,且依全民健康 保險 規定其 保險對 象應自 行負擔 及 不屬 全民健 康保險 給付範 圍之 下 列各
項費用核 付 ,但同一次住院 期間 住院申 請日數 最高不 得逾一 百 二十 日且其 每日最 高給付 不得 超 過本
契約「最高 補償限 額表」所載之「每 日病房 費用保險金限額」(如「 附表三」)。
一、超等住 院之病 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 食以外 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 士以外 之護理費。
第
第第
第 十 六
十 六十 六
十 六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 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 以全 民健康 保險之 保險對 象身分 住 院診 療時, 本公司 按被保 險人 住 院期
間內所發 生 ,且依全民健康 保險 規定其 保險對 象應自 行負擔 及 不屬 全民健 康保險 給付範 圍之 下 列各
項費用核 付 ,但其同一次住 院期 間最高 給付不 得超過 本契約「 最高 補償限 額表」所載之「住 院醫療
費用保險金 限額」(如「附表三」)。
一、醫師指 示用藥。
二、血液( 非緊急 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 及證明 文件。
四、來往醫 院之救 護車費。
五、超過全 民健康 保險給付之住院醫 療費用。
被保險人如 同一次 住院期間逾三十日時,前項「住院 醫療 費用保險金限額」以原約定 限 額除以三十 ,
再乘以實際 住院天 數為準,但實際住院天數 最高以 一百二十日為限。
第
第第
第 十 七
十 七十 七
十 七 條
條條
條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保險人 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 以全 民健康 保險之 保險對 象身分 住 院診 療時, 本公司按被 保 險人住院期
間內所發 生 ,且依全民健康 保險 規定其 保險對 象應自 行負擔 及 不屬 全民健 康保險 給付範 圍之 手 術費
核付,但 以 不超過本契約「 最高 補償限額表」 所載之 「每次手術費 用保險 金限 額」(如「附表 三 」)
乘以「手 術 名稱及費用表」( 如「附表一」)中 所載各 項百分率所得 之數額 為限。 被保 險人同一次住
院期間接 受 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 各項手 術費用 保險金 應分別 計 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 同一手 術位置
接受兩項器 官以上 手術時,按「手術 名稱及 費用表」(如「附 表一」)中 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
被保險人 所 接受的手術,若 不在 「手術名稱及 費用表 」(如「附表一 」)所 載項目內時,由本 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 議比照 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 術項 目給付比率,核算給 付金額 。
第
第第
第 十 八
十 八十 八
十 八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被保險人 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 以全 民健康 保險之 保險對 象身分 住 院診 療時, 倘未能提供 醫 療費用收據
正本者, 本 公司依被保險人 實際 之住院 日數按 本契約「最高 補 償限 額表」 所載之「每 日 病房費用保
險金限額」(如「附 表三」)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 住院 期間申請日數最高不 得逾 一百二
十日。
被保險人 依 前項向本公司申 請「 住院日 額保險 金」後 ,本次 保 險事 故即不 得再申請第 十 五條、第十
六條、第十 七條之 各項保險金。
第
第第
第 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第十五條 至 第十七條之給付 ,於 被保險 人不以 全民健 康保險 之 保險 對象身 分住院 診療;或前 往不具
有全民健 康 保險之醫院住院 診療 者,致 各項醫 療費用 未經全 民 健康 保險給 付,本公司依被保 險人實
際支付之各 項費用 之百分之六十六給付 ,惟 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 條款約 定之限額為限。
GNH S6 - 4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條
條條
條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被保險人 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 ,因 同一疾 病或傷 害,或 因此引 起 的併 發症, 於出院後十 四 日內再次住
院時,其各 種保險 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 次住院辦理。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被保險人已 獲得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 分, 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 金。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 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 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
一、保險金 申請書 。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 證 明。(但要保 人或被 保險人 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
明。)
三、醫療費 用收據 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受益人申領 第十八 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
一、保險金 申請書 。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 證 明。(但要保 人或被 保險人 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
明。)
受益人申 領 保險金時,本公 司於 必要時 得經其 同意調 閱被保 險 人之 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
負擔。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被保險人 因 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或傷害 而住院 診療者,本公 司 不負 給付該 被保險人各 項 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 人之故 意行為(包括自殺 及自殺 未遂)。
二、被保險 人之犯 罪行為。
三、被保險 人非法 施用防制毒品相關 法令所 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 下列事 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 不負 給付該被保險人 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 術、外 科整型。但為重建 其基本 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 在此 限。
二、外觀可 見之天 生畸形。
三、非因 當 次住院事故治療 之目 的所進 行之牙 科手術。但因 遭 受意 外傷害 事故所致者 , 不在 此限。
其費用總和以 不逾本 契約「最高補 償限額 表」所載之「 住院醫 療費用保險金 限額」(如「附表 三」)
之三分之一為 限。
四、裝設 義 齒、義肢、義眼 、眼 鏡、助 聽器或 其它附 屬品。 但 因遭 受意外 傷害事 故所致者, 不 在此
限,且其 裝設 以一次 為限。 其費用總和以 不逾 本契約「最高補 償限 額表」所載之「 住 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限額 」(如 「附表三」)之 三分 之一為限。
五、健康檢 查、療 養、靜養、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 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 流產或 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 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 剝離。
5. 產後大出 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 胎。
9. 胎兒染色 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 療行為所必要之流 產,包含:
1. 因本人或 其配偶患有礙 優生之遺傳性、傳 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 其配偶之四親 等以內之血親 患有 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 理由,足以認 定懷孕或分娩 有招致 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 健康。
4. 有醫學上 理由,足以認 定胎兒有畸型 發育之 虞。
5. 因被強制 性交、誘姦或 與依法不得結 婚者相 姦而受孕者。
(三) 醫療 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 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 之潛 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
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 期子 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 擴張,或第 二產程 超過 2
小時胎 頭仍無 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a. 在子宮 無收縮情況下,胎 心音圖顯示每 分鐘大 於 1 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 持續性 者,
或胎兒心跳 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 0 秒以上者。
GNH S6 - 5
b. 胎兒頭 皮 酸鹼度檢查 PH 值 少於 7.2 0 者。
3. 胎頭骨盆 不對稱,係指 下列情形之一 者:
a. 胎頭過 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 音 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 體重 4000 公克以 上)。
c. 骨盆變 形、狹窄(骨盆內 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 下)並 經骨盆 腔攝影確定
者。
d. 骨 盆腔腫 瘤(包 括子 宮 下段之 腫瘤, 子 宮頸 之腫瘤及會引 起 產道壓迫阻 塞 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 生產者 。
4. 胎位 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 全開而有臍帶 脫落時。
7. 兩次(含 )以上的死產 (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 疾病:
a. 前置胎 盤。
b. 子癲前 症 及子癇症。
c. 胎盤早 期剝離。
d. 早期破 水超過 24 小時合 併感 染現象。
e. 母體心 肺疾病:
(a )嚴重 心律不整,並附心臟 科專科 醫師 診斷證明或心 電圖檢 查認定 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 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 分級認 定為第 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 診斷 證明。
(c )嚴重 肺氣腫,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 師診 斷證明。
七、不孕症 、人工 受孕或非以治療為 目的之 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本契約各項 保險金 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本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
被保險人 身 故時,如本契約 保險 金尚未 給付或 未完全 給付, 則 以該 被保險 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 該 部分
保險金之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 承人之 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 比例 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保人得 在 保險期間屆滿日 的兩 週前通 知本公 司續保,經雙 方 議定 續保條 件後,續保 的 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 時為準。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本契約經驗 退費計 算公式訂定如「附 表二」。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被保險人 的 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 算,但 是未滿 一歲的 零數超 過 六個 月者加 算一歲 ,要保 人在 申 請投
保時,應將 被保險 人出生年月日在被 保險人 名冊填明。
被保 險 人的 投保 年 齡錯 誤致 使 保 險費 有 短繳 或溢 繳 情事者 , 要 保人 與 本 公 司應 就 其 差額 補交或 返
還,保險事 故發生 後亦同。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要保人的住 所有變 更時,應即以書面 通知本 公司。
要保人不為 前項通 知者,本公司之各 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 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時 效 】
【 時 效 】【 時 效 】
【 時 效 】
由本契約所 生的權 利,自得為請求之 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滅。
第
第第
第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條
條條
條 【 批 註 】
【 批 註 】【 批 註 】
【 批 註 】
本契約內 容 的變更,或記載 事項 的增刪 ,應經 要保人 與本公 司 雙方 書面同 意,並 由本公 司即 予 批註
或發給批註 書。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契約 涉 訟者,同意以要 保人 住所所 在地地 方法院 為第一 審 管轄 法院, 要保人的住 所 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 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 在地 地方法 院為第 一審管 轄法院。 但不 得排除 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 十 七條
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GNH S6 - 6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手
手手
手 術
術術
術 名
名名
名 稱
稱稱
稱 及
及及
及 費
費費
費 用
用用
用 表
表表
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
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
比率
一、胸腔 外科
1. 開胸探查 術
2. 胸腔形成 術-第 一期
3. 胸腔形成 術-第 二期
4. 胸腔形成 術-第 三期
5. 食道鏡檢 查,合 併組織切片
6. 食道切除 術
7. 食道瘤及 囊腫切 除術
8. 胃造廔術 或空腸 造廔術
9. 胃造廔術 及幽門 成形術
10.胃賁 門及食道切除再造 術
11.肺葉 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12.全肺 切除術
13.肺部 份切除術
二、心臟 和循 環系統
1. 心臟切開 術和異 物移除
2. 心肌切除 術
3. 心肌梗塞 後造成 心室中隔缺損 修補
術
4. 單一瓣膜 置換術
5. 二個瓣膜 置換術
6. 三個瓣膜 置換術
三、甲狀 腺外 科
1. 甲狀腺囊 腫或甲 狀舌囊腫切除術
2. 甲狀腺全 部切除 術
四、乳腺 外科
1. 乳腺腫瘤 切除術
2. 乳癌根治 術(標 準型及修改型)
五、消化 性潰 瘍外科
1. 胃近位迷 走神經 切斷術
2. 胃亞全切 除術( 遠端 )
3. 胃全切除 術
4. 迷走神經 切斷術 加胃部份切除術
5. 迷走神經 切斷術 加幽門成形
6. 迷走神經 切斷術 加胃腸吻合術
六、胰臟 外科
1. 胰臟腫瘤 或囊腫 摘除術
2. 胰臟空腸 吻合術
3. 胰臟全切 除術
七、膽道 外科
1. 膽囊造廔 術
2. 膽囊切除 術
3. 總膽管切 開術
4. 總膽管全 切開術
八、肝臟 外科
1. 肝膿瘍引 流術
2. 擴大肝葉 切除術 (三區域)
3. 肝小葉切 除術( 一區 域)
66
94
78
78
19
145
176
67
78
173
173
173
125
220
280
330
320
360
500
80
256
27
112
122
122
167
122
122
122
122
122
195
67
89
74
137
89
328
142
4. 肝部份切除 術(小於 半區域)
5. 肝葉切除術 (二 區域)
九、肛門 外科
1. 肛門周圍膿 瘍切 開引流術
2. 栓塞性外痔 核切 除術
3. 單純肛廔切 除術
4. 肛裂切除術
十、結腸 直腸 及小腸 外科
1. 闌尾切除術
2. 乙狀結腸切 除術
3. 盲腸造廔術
4. 人工肛門術
5. 直腸鏡檢查 術
6. 右結腸切除 術
7. 次全結腸切 除術 加迴腸直腸吻合術
8. 全結腸切除 加迴 腸造廔術
9. 小腸切除術 加吻 合術
10.小腸 憩室切除術
十一、其 他腹 部外科
1. 腹腔內膿瘍 引流 術
2. 膈下膿瘍引 流術
3. 骨盆腔膿瘍 引流 術
4. 剖腹探查術
5. 腹腔腫瘤切 除術
6. 後腹腔腫瘤 切除 術
7. 脾臟切除術
十二、神 經外 科
1. 動脈瘤手術
2. 腦瘤切除
3. 顱骨切除術
4. 椎間切除術
5. 硬腦膜外血 腫清 除術
6. 腦內血腫清 除術
7. 椎板切除術
8. 腦葉切除術
9. 頭顱穿洞術
10.腦室 引流
11.急性 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十三、上 肢手 術
1. 上膊切除術-兩 側
2. 上膊切除術-單 側
3. 肩關節固定 術
4. 肩關節骨折
5. 肘關節整形 術
6. 肘關節骨折
7. 前臂切斷術
8. 前臂骨折
11 7
20 0
62
52
62
57
60
14 4
77
77
8
10 9
26 5
26 5
10 2
92
62
62
62
47
10 2
10 2
97
28 0
27 0
10 4
13 4
18 5
17 5
12 9
15 0
32
47
14 3
89
64
10 9
79
79
79
66
76
GNH S6 - 7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
比率
手 術 名 稱
給付
(% )
比率
9. 上臂骨折
10.腕關 節手術
11.手指 切除術-單指
12.手指 切除術-多指
十四、下 肢手 術
1. 大腿切斷 術-單 側
2. 大腿切斷 術-兩 側
3. 大腿腿骨 折
4. 足部切斷 術
5. 足部骨折
6. 踝關節固 定術
7. 踝關節整 形術
8. 踝關節骨 折
9. 踝關節擴 創術
10.股關 節固定術
11.股關 節整形術
12.股關 節切斷術
13.股關 節骨折
14.膝關 節固定術
15.膝關 節整形術
16.膝關 節擴創術
17.膝關 節骨折
18.下腿 切斷
19.下腿 擴創術
20.下腿 骨骨折
21.骨盤 切斷術
22.骨盤 手術
23.肘關 節全置換術
十五、脊 椎手 術
1. 脊椎骨折
2. 脊椎整形 術-前 方固定
3. 脊椎整形 術-後 方固定
4. 椎間板手 術
5. 椎板截除 術
十六、耳部
1. 乳突鑿開 術
2. 鼓室成形 術-不 包括乳突鑿開術
3. 鼓室成形 術-包 括乳突鑿開術
4. 顳骨切除 術
十七、鼻部
1. 鼻咽瘤切 除術
2. 多竇副鼻 竇手術
3. 全竇副鼻 竇手術
4. 粘膜下鼻 甲骨切 除術
5. 下甲介截 除術
十八、咽 喉部
1. 咽部膿腫 切開術
79
66
22
32
86
116
99
66
76
96
66
76
66
129
129
99
99
106
96
66
76
76
66
76
129
79
126
79
129
106
99
152
96
127
165
165
90
108
152
52
33
14
2. 舌繫帶切斷 術
3. 半喉切除術
4. 喉截開術
5. 氣管切開術
十九、眼科
1. 眼內異物除 去術-前 房內
2. 眼內異物除 去術 -硝子體內
3. 網膜剝離之 鞏膜 填充術
4. 網膜剝離之 冷凍 手術
5. 網膜剝離之 電氣 凝固術
6. 網膜剝離之 鞏膜 切除術
7. 青光眼毛樣 體剝 離手術
8. 青光眼虹彩 切除 術
9. 白內 障瓣 狀 摘出術(包括 囊內、 囊
外)
10.白內 障線狀摘出術
二十、泌 尿科
1. 腎臟囊腫去 除術
2. 腎切除術
3. 腎臟固定術
4. 腎、輸尿 管切除 術
5. 腎部份切除 術
6. 膀胱部份截 除術
7. 膀胱全部截 除術
8. 尿道切開術
二一、精 路手 術
1. 副睪丸截除 術( 單側)
2. 副睪丸截除 術( 雙側)
3. 陰囊水腫手 術
4. 睪丸截除術 (單 側)
5. 睪丸截除術 (雙 側)
6. 前列腺切除 術
7. 前列腺全部 切除 術
8. 精索靜脈手 術
二二、婦 產科
1. 子宮 附屬 器 切除術(包括 子宮 外孕
手術)
2. 子宮頸楔狀 切除 術
3. 子宮頸切斷 術
4. 剖腹探查術
5. 陰道囊腫切 除術
6. 子宮肌瘤摘 除術
7. 子宮頸癌根 除性 手術
8. 單純性子宮 全摘 除術(腹式、膣式)
9. 次全子宮切 除術
10.治療 性子宮頸擴刮術
17
12 7
77
29
54
62
12 2
82
77
11 2
92
77
92
47
10 2
12 4
10 2
14 0
12 4
10 8
12 7
52
65
90
65
52
65
11 4
14 0
52
79
35
52
57
40
89
16 2
10 4
89
32
註:本 表未 列明之手術項目,以 「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 費用支 付標準」「手術」章 節之 規定,每五百點 換
算百分之十之 手術項 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GNH S6 - 8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契約於每 一保險 年度末經下列公式計 算經 驗退費後,如其金額 為正值 時,將採 方 式
退費;如其 金額為 負值時,其虧損將 抵沖續 年度之經驗退費。
R=K ×(T-E-C)-C ’
其中 R :年 度應分配之經驗退費
K :分紅率( K = 0 ﹪)
T :當 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 收 總保費
E :保險公司 稅捐、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 費用 (E= 0 ﹪× T)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三
三三
三
最 高 補 償
最 高 補 償最 高 補 償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限 額 表限 額 表
限 額 表
投保金額(元)
給付項目
每百元保額
每日病房 費用 保險金 限額 10 0
住院醫療 費用 保險金 限額 3, 000
每次手術 費用 保險金 限額 4, 000
※住院醫療 費用保 險金限額:同一次住院期間超 過 30 天者,得以本限額除以 30,再乘以住 院 天 數計 算,
以增加保 額,最 高住院申請天數以 120 日為限。
GP014(07-2012)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第852367814號函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三商 新住院手術醫療 住院無手術 理賠問題
如題,詢問 三商 新住院手術醫療 住院無手術之治療是否有理賠
· 回應 20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 回應 6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 回應 5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 回應 14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 回應 42
請問有關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NBHSR) 實支實付條款的手術綁227 . 住院跟醫療保險金(雜費)也是共同理賠的我的問題1 如果住院動的手術非227  是否可以移到醫療保險金(雜費)做理賠? 這樣手術項目不就沒有?只有雜項?意思是 住院不用手術 只有雜項處置處理?問題2如果住院動的手術是227的 但術後做了個處置是非227 這個處置費 醫療保險金(雜費)理賠嗎?問題3 最下面的弟14條 條款 看不太明白 以上 有大大可以幫忙解迷惑嗎 謝謝PO條款 以下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NBHSR0 第零版- 1 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如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第 十 條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八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 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不包含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其「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提高為二倍。 第十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 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六計算,合併其他依全民 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給付,惟仍以前 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 回應 8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
請問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計劃三是如何理賠門診手術呢?假如手術費是8萬,是以20萬去乘手術表?還是以手術費8萬去乘手術表呢?還有請問門診手術有賠門診雜費嗎?請問門診雜費是賠多少錢呢?請問是手術費以後的花費都算是雜費嗎?雜費是花多少賠多少嗎?謝謝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 回應 11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 回應 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載資訊係依保險公司公開資料整理,僅供資訊查閱參考,不得作為投保建議、財務諮詢、保險招攬或媒合,亦不應視為對任何保險商品之推薦或背書。如您並非保險從業人員或不具備相關保險專業知識,請勿僅依本網站內容作成投保決定,並應洽詢依法具備資格之保險專業人員或保險公司。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在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