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H S6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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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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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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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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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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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 00
080 00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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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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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 條 款、附著之要保 書、 被保險 人名冊 、批註 及其他 約 定書,均為本保 險 契約(以下 簡稱本
契約)的構 成部分 。
本契約的 解 釋,應探求契約 當事 人的真 意,不 得拘泥 於所用 的 文字;如有疑義 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 「要保 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 契約 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 所載之 人員,包括要保 單位之被保險員工 、
成員及其眷 屬。
本契約所 稱 「被保險員工」 是指 要保單 位所聘 僱領有 固定薪 金 的正 式員工 ,且具 備本公 司與 要 保人
所約定的條 件者。
本契約所稱 「成員 」是指歸屬要保單位 且正 式登錄為該團體之成 員。
本契約所稱 「眷屬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
本契約所稱 「配偶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 「子女 」是指未滿二十六足 歲之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 籍登記 之未婚子女。
本契約所稱 「父母 」是指被保險員工或 成員 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 且非 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 下列之 一團體:
一、有一定 雇主之 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 立之合 作社、協會、職業 工會、 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組成 之團體。
三、債權、 債務人 團體。
四、依規 定 得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 、勞工 保險、 軍人保 險、農 民 健康 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法、勞 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 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 地方民 意代表所組成之團 體。
六、凡非屬 以上所 列而具有法人資格 之團體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 契約 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 契約 有效期間內,遭受意 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 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 傷害事故」係指非由 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契約所 稱 「醫院」係指依 照醫 療法規 定領有 開業執 照並設 有 病房 收治病 人之公 、私立 及財 團 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 稱 「住院」係指被 保險 人經醫 師診斷 其疾病 或傷害 必 須入 住醫院,且正式辦 理 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 療者。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契約保險 期間為 一年。
本公司應自 同意承 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 費後 負保險責任,並應發 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本公司如 於 同意承保前,預 收相 當於第 一期保 險費之 金額時, 其應 負之保 險責任 ,以同意承 保 時溯
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前項情形 , 在本公司為同意 承保 與否之 意思表 示前發 生應予 給 付之 保險事 故時, 本公司仍負 保 險責
任。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 發 給每位被保險人 保險 證或保 險手冊,載明 被保險 人姓名 、保險 商品名 稱、保 單號 碼、保
險範圍、保 險期間 、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 電話 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 意投 保之權利。
89.01.17 台財保第 0890750044 號函核准
101 年 07 月 20 日依 101 年 05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