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3 -2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人
人人
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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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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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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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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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完全殘廢
身故或完全殘廢身故或完全殘廢
身故或完全殘廢、
、、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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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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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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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益
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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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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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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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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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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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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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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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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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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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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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
銷之時效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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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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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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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 台財保第0890751192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
】
本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要保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
一、重大疾病: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