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6-8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之減少之減少
之減少】
】】
】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
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累計申
領之各項癌症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款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至二十五條所稱「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
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化應繳保險費總額」與「
躉繳保險費」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
險金」、「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給付項
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下列二
款金額之較大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
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保險
期間屆滿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所
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
第第
第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