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2-6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
】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額額
額】
】】
】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累計申領之
各項癌症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
如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
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款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至二十五條所稱「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及
「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款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
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
險金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款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
第第
第四十
四十四十
四十條
條條
條【
【【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