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遠雄人壽真心呵護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FY1-1
遠雄人壽真心呵護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骨髓移植
保險、癌症義乳重建保險、保險費的豁免)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且健康險部分依條款約定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保險,給付
計最高以「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
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7 06 23 (97)遠雄壽字第372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生效日起或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
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
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且以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中之
性腫瘤))者為限。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但
包括專供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三、「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者。
四、「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五、「初次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患日以病檢查取
樣日為準。
、「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額有所變
,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
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本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
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經病組織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
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各項癌症相關之
保險
被保險人如在本約生效日或效日後第九十日(含)以內,曾因病組織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
檢驗報告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本約效終止。
第五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FY1-2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
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
約效停止。
第八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並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墊繳保險費及其
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申請恢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
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實的
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而且退還已交付的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十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
解約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FY1-3
第十二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第十三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
二款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
一、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
二、以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為準,按繳繳費方式無
息計算自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載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
全殘廢程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定日時下二款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
二、以本
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為準,按繳繳費方式無
息計算自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
單上所記載「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為準,按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
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倍,給付滿期保險
第十條【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師依病組織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
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者,本公司按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
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十五倍給付「患癌症保險」,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師依病組織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
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患非前項所述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給付「
患癌症保險
」,但應扣除前項已申之「患癌症保險」,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約給付「患癌症保險」以「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者,本公司按本
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含出、入院當
FY1-4
含安寧療護病房日),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七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者,於其出院後本公司按本約(
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含出、入院
當日含安寧療護病房日),給付「癌症出院養保險」。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九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接受放射線治
或化學治者,每次治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每次取口服化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僅以一次計算。
第二十條【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癌症治
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第二十一條【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接受癌症治
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五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
第二十二條【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本公司按「癌症住院
保險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以九十日為限。
第二十三條【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者,本公司
按「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
植醫保險」為限。
第二十四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的給付】
性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患乳癌,經「醫師」
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十倍給付「癌症義乳
重建保險」,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為限。
第二十五條【癌症醫保險給付總額之上限】
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保險,給付
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所計申之各項癌症保
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後,本公司負給付前述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各項保險之責。
第二十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患癌
症保險」者,本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患癌症之日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本
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約,包括其他附加於本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約。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得變約內容或終止約。
第二十七條【保險的申(一)】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FY1-5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保險的申(二)】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九條【保險的申(三)】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保險的申(四)】
人申患癌症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組織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
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一條【保險
的申(五)】
人申「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骨髓移植
保險」、「癌症義乳重建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證明文件。
三、申請「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證明文件。
四、申請「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醫證明文件。
五、申請「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醫證明文件。
、申請「癌症門診醫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門診醫證明文件。
七、申請「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骨髓移植醫證明文件。
八、申請「癌症義乳重建保險」者,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醫證明文件。
九、保險申請書。
十、受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項各款診斷證明文件。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第十四條全殘廢
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全殘廢保險」者,本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三條【受人之受權】
FY1-6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三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但是減額後的癌症住院醫保險
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所計申
各項癌症保險總額將依減少之比同時縮小。
第三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
如減額繳清保險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
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依本條款約定辦「減額繳清保險」後,本約第十三條至二十五條所稱「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及
「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計算。
本條款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額為「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
院醫保險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患癌症保險」、
「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癌症住院手
術醫保險」、「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
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但得超過
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款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額為「本約(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
院醫保險
日額」或「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四十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癌症住院醫保險
FY1-7
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而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
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四十一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
放射線或化學治保險」、「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
保險」、「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
人。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三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四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Y1-8
【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中之性腫瘤
(如有變或增,以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140→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性腫瘤
胎盤性腫瘤
子宮體性腫瘤
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性生殖器官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腺)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性腫瘤
188 膀胱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性腫瘤
性腫瘤
主唾液腺性腫瘤
齒齦性腫瘤
口底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口腔性腫瘤
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之其他及分界明確位
置之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51 性腫瘤 190 性腫瘤
152 小腸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性腫瘤
153 結腸性腫瘤 192 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
154 直腸、直腸乙結腸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性腫瘤 193 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腺及相關結構之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明之性腫瘤
157 性腫瘤 196 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性腫瘤
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性腫瘤 200 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性腫瘤 201 何杰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性腫瘤 202 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性腫瘤
163 胸()膜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性腫瘤 204 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性黑色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性乳房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FY1-9
【附表】: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位:元/每百元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0 1
,
821 1
,
676 0
1 1
,
832 1
,
683 1
2 1
,
838 1
,
690 2
3 1
,
847 1
,
697 3
4 1
,
853 1
,
703 4
5 1
,
859 1
,
708 5
6 1
,
865 1
,
715 6
7 1
,
869 1
,
722 7
8 1
,
876 1
,
729 8
9 1
,
883 1
,
735 9
10 1
,
889 1
,
742 10
11 1
,
897 1
,
750 11
12 1
,
951 1
,
768 12
13 2
,
007 1
,
818 13
14 2
,
065 1
,
869 14
15 2
,
123 1
,
922 15
16 2
,
183 1
,
978 16
17 2
,
244 2
,
037 17
18 2
,
306 2
,
100 18
19 2
,
375 2
,
166 19
20 2
,
447 2
,
238 20
21 2
,
524 2
,
314 21
22 2
,
606 2
,
395 22
23 2
,
695 2
,
483 23
24 2
,
790 2
,
579 24
25 2
,
894 2
,
684 25
26 3
,
009 2
,
796 26
27 3
,
134 2
,
918 27
28 3
,
268 3
,
051 28
29 3
,
418 3
,
197 29
30 3
,
583 3
,
353 30
31 3
,
667 3
,
431 31
32 3
,
757 3
,
511 32
33 3
,
861 3
,
601 33
34 3
,
972 3
,
695 34
35 4
,
095 3
,
794 35
36 4
,
227 3
,
950 36
37 4
,
376 4
,
118 37
38 4
,
536 4
,
290 38
39 4
,
709 4
,
467 39
40 4
,
911 4
,
651 40
41 5
,
128 4
,
844 41
42 5
,
369 5
,
048 42
43 5
,
640 5
,
259 43
44 5
,
958 5
,
559 44
45 6
,
317 5
,
890 45
46 6
,
729 6
,
228 46
47 7
,
208 6
,
614 47
48 7
,
761 7
,
048 48
49 8
,
399 7
,
538 49
50 9
,
151 8
,
089 50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男性 女性
遠雄人壽真心呵護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20年期

沒有「遠雄人壽真心呵護防癌保本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