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1-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不得轉換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從轉出之投資標的扣除轉出數量,並將該轉出之金額扣除轉
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交易日投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小於本公司當時規定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項申請。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
】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程序增列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單位配置
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前述終止、暫時終止投資標的之書面通知不得晚於終止、暫時終止日前三十日
。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
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仍需立即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若未提出
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終止,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的投資標的。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
】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投資標的投資收益、保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
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
】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4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
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二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十
十十
十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投資標的投
資收益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
附加費用,及依附表二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