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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真
真真
真吉利變額
吉利變額吉利變額
吉利變額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98)遠雄壽字第656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特定期間。
三、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六、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
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惟扣除之附加費用,其最高收取金額限制及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契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價值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總和。
八、本契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作
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九、本契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金額。
(四)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本款第四目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計之金額後,依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
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用以計入當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價值
。
十、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一、本契約所稱「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係指本公司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根
據第六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下列所述之投資項目,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
而由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購買(轉入)或投資者。
(一)附件一所示之結構型債券。
(二)附件二所示之非結構型債券,且僅係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
項約定將分配數額轉入作為資金停泊之標的。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十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五、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六、本契約所稱「交易日」係指下列約定之交易時點,且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規
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本公司營業日三者兼具之日。若該日非為
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三者兼具之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一)如為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每月之六號及二十一號,前述日期如非前開三者兼具之日,則
順延至次一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如為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即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十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淨值」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並
於每一評價日揭露之。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
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