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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真吉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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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吉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08 17 (98)遠雄壽字第656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9 09 01 (99)遠雄壽字第863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本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特定期間。
三、本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額。
四、本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五、本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
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惟扣除之附加費用,其最高收取額限制及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之額。
七、本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價值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總和。
八、本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約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作
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
九、本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係指依下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額。
(四)加上當日之收給付。
本款第四目所稱收給付係指按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計之額後,依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
以一三百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計算所得之額,用以計入當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價值
十、本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一、本約所稱「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係指本公司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根
據第條約定之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交日。
十二、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下所述之投資項目,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
而由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購買(轉入)或投資者。
(一)附件一所示之結構型債券。
(二)附件二所示之非結構型債券,且僅係依本約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
項約定將分配額轉入作為資停泊之標的。
十三、本約所稱「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十四、本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十五、本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本約所稱「交日」係指下約定之交
時點,且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投資標的發公司所規
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中華民國境內銀之營業日、本公司營業日三者兼具之日。該日非為
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三者兼具之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一)如為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每月之號及二十一號,前述日期如非前開三者兼具之日,則
順延至次一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如為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即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十七、本約所稱「投資標的淨值」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額,並
於每一評價日揭之。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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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
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
約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
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八、本約所稱「單位」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各投資標的單位。
(二)附件二所示之該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九、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所得之值。
二十、本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一、本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二、本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三、本約所稱「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四、本約所稱「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之銀
約所稱指定銀現為香港上海匯豐銀,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本
約所稱「贖回費用」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本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所需之相關費
用。
二十、「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約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
日止之期間,所繳交之保險費。每次繳交時需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解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
事項。
第四條【匯計算】
約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二所定交日之前一營業日指定銀的收盤即期賣出匯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費用及解約(含部分提)給付:投資標的發公司或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之收盤即期
買入匯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之適用。
四、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投資收、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以本公司收到投
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支付前開額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
買入匯計算。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指定銀前一營業
日的收盤即期買入匯計算。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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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本公司以本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八十歲
之保單週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前述通知年金給付額,是以遞延期滿末日前七十日當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實際年金給付
內容仍須依第九條之規定計算。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齡到達一一O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
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九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每給付年金金額。
第一項之預定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變。
第一項之每年領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帳戶價值全額,本約即
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
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為保單帳戶價值,但附表一已載明贖回費用者,本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
扣除贖回
費用後給付。
前項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附表二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第一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十一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贖回其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分贖回者,每次贖回之
低於新台幣五千元,但附表一已載明贖回費用者,約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扣除贖回費
用後給付。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前述贖回及減少
後之下限額。
前項贖回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第十條規定辦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約即終止。
前項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附表二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年金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提供辦提前申
第十三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
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者,本公
司仍按本約給付投資收。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年金
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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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購買及其帳戶比分配之約定】
要保人得於投保本約時,於要保書選擇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其帳戶比分配。
前項選擇,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附表二所
定交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項目及比及附表二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
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第三項所稱「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係以支票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日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
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
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但約於收實際分配日已終止時,本公司將改以現給付。
第十條【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
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遞延期滿保單
帳戶價值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
約即終止。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與申請書,
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二項約定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
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
第十七條【年金的申
要保人選擇
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
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期滿時之處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屆期滿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轉換為附件一或附件二之其他投資
標的,並變投資組合。前開之轉換本公司悉依附表二所定時點辦投資標的之轉入。
因前項約定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投資組合時,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約定
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後並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十日前以書面回覆
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額,全依附表二所定時點改轉入本
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十九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投資之附件一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數量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得轉換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一個交日從轉出之投資標的扣除轉出數量,並將該轉出之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交日投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要求轉換的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小於本公司當時規定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項申請。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
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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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依下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單位配置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
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惟本公司應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
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仍需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未提出申請
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而該處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終止,本公司計入轉換次及提
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的投資標的。
第二十一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投資標的投資收、保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回部
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約效的停止及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4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應於此
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以保單
帳戶價值扣抵,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二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約之效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並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
未申請效者,本約效終止。
前項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三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額、投資標的投資收
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
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附加費用,及依附
表二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約定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錯誤之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息退還,其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
算。
第二十四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投資標的投資收人為要保人本人,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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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二十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
五項、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九條【保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約期滿或終止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
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
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
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
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事之處(一)】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附
件一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
公司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
滅後,依附表二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
還或扣抵之,本公司負擔息。
要保人投資之所有附件一投資標的皆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公司未續時,本公司將期滿之投資標的
價值依附表二所定時點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
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依附表二
所定時點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或提前終止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前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
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額依附表二所定時點全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額,但於購買投資標的前發生本項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當時之「
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全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事之處(二)】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附
件二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
公司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
VD1-7
滅後,依附表二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
還或扣抵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發生拒絕附件二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投資標的分配之額全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二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並將該解散、清算分配之額全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
【附表一】各項費用一覽表
一、
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
險費中扣除之,惟扣除之附加費用,其收取額為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三。
(二)贖回費用表如下:
保單年度 1 2 3 4
贖回費用 3% 2% 1% 0%
註:
贖回費用=欲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 × 贖回費用
(三)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 500 元。
二、
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附件一投資標的
年不大於2%,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之費用,收取。惟投資標的發公司就費用收取額保有變
,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
,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
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保管費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直
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管費用。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直
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經費用。
附件二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用 照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計算。
註:投資標的之申購手續費、經費及保管費,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
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
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時點
一覽表
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
約定時點之
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附件一之投資標的 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終止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期保險費 第一期保險費投資時點 (適用)
投資標的之購買
第一期以後之保
險費
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
(適用)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第十八條第
投資標的期滿時之處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提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項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交
(適用)
第二項
(適用)
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第三十一條特
殊情事之處
(一)
第三項及
第五項
(適用) 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後第一個交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特殊情事之處(二)
(適用)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交
【附件一】投資標的明: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詳細資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閱當時之明書為準,以下僅檢部分明,以供
考:
一、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介紹 -- 本約提供之結構型債券(Structure Notes),其
所屬公司為:
摩根大通銀JP Morgan Chase Bank, N.A.)或其特殊目的機構
摩根大通銀
1、總部設於美國約市,為全球知名的融服務機構。
2、業務包括投資投資銀、個人及商業融服務、資產管私人銀融交、及各種
融交業務等。
3、旗下有超過 9,000 萬名客戶,包括多間大型批發客戶,遍及全球超過 100 個國家。
4、截至 2009 中,總資產約 2 兆美元。
5、業務遍及全球各大融中心,在 50 多個國家設有辦事處,其融業務僱用逾 100,000 人。
信用評等
(1)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 Aa1
(2)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長期債券評等 AA-
註:
1、本公司每次結構型債券發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的長期債信評等應至少為 AA-
Aa3。
2、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之資或信用評等日後
動,將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fglife.com.tw)。
3、上述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係指為發投資標的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特定目的,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集團之母公司、子公司、其他關係人或關係機構所設
之機構,其業務以發投資標的或其他有價證券以及所需之相關業務為限,所發之投資標
的或其他有價證券均具備信用增強機制(credit enhancement)。
二、投資標的之介紹--本商品所投資之標的明如下,實際之投資標的或其組合俟保單銷售時所提供者為
準,可參閲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明書。
投資標的ㄧ:目標 2019 穩健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二:目標 2019 積極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三:目標 2029 穩健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四:目標 2029 積極投資組合
要保人得任意配置投資標的一、投資標的二、投資標的三及投資標的四之比
(一)結標的-指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彭博
代碼
計價
幣別
1 FTSE European Public Real Estate Index
富時歐洲動產指
EPRA Index EUR
2 KOSPI 200 Index
韓國KOSPI200
KOSPI2
Index
KRW
3 MSCI Emerging Index
摩根史坦新興市場指
MXEF Index USD
4 MSCI Asia ex Japan Index
摩根史坦泛太平洋包含
日本指
MXASJ Index USD
5 MSCI Singapore Cash Index
摩根史坦新加坡現
SGY Index USD
6 MSCI Taiwan
摩根史坦台股指
TWY Index USD
7 MSCI World Index
摩根史坦世界指
MXWO Index USD
8 Russell 2000 Index
2000
RTY Index USD
9 Russian Depository Index
蘇俄存託憑證指
RDX Index EUR
10 S&P 500 Real Estate Index
標準普爾500動產指
S5REAL
Index
USD
11 S&P GSCI Energy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能源超額報酬
SPGSENP
Index
USD
12 S&P GSCI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商品超額報酬
SPGSCIP
Index
USD
13
S&P GSCI Industrial Metals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工業屬超額
報酬指
SPGSINP
Index
USD
14 SET 50 Index
泰國曼谷SET 50
SET50 Index THB
15 Tokyo Stock Exchange REIT Index
東證 REIT
TSEREIT
Index
JPY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彭博
代碼
計價
幣別
16 CAC 40 Index
法國CAC40
CAC Index EUR
17 FTSE 100 Index
富時100
UKX Index GBP
18 German Stock Index
德國法DAX
DAX Index EUR
19 IBEX 35 Index
西班牙IBEX35
IBEX Index EUR
20
JPMorgan Government Bond Local
Currency USD
JP摩根美國政府公債指
JPMTUS
Index
USD
21
JPMorgan Global Government Bond Local
Unhedged USD
JP摩根全球政府公債指
JPMGGLBL
Index
USD
22 Milan MIB Index
MIB電子交
MIBTEL
Index
EUR
23 Nasdaq 100 Index
那斯達克100
NDX Index USD
24 Nikkei 225 Index
日經225
NKY Index JPY
25 S&P 500 Index
標準普爾500
SPX Index USD
26 S&P Asia 50 Index
標準普爾亞洲50
SAXCME
Index
USD
27 S&P ASX 200 Index
標準普爾/ASX200
AS51 Index AUD
28 Spain MA Madrid Index
馬德綜合指
MADX Index EUR
29 Swiss Market Index
瑞士SMI
SMI Index CHF
30 TOPIX Index
TOPIX
TPX Index JPY
三、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公式及其範例說明:
(一)計算公式(開放式結構型債券):
本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為一個提供續性保障的設計。所謂續性保障,即是期滿投資
標的之淨資產價值(以下稱「淨值」)將會低於其存續期間之最高淨值(以下稱「最低保證淨值」)
,藉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保本之目的。本投資標的之淨值為由風險性資產(Risky Asset)價
計無風險性資產(Riskless Asset)價值減去成本及費用(包括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資產之
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結構型債券發公司於計算結構型債券淨資產價值時已先扣之管
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詳如下)。
開放式結構型債券費用:由發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將管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最高
2%)先扣除並反應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本公司收取。其實際費用明細及其收取
情形,將於投資標的發時之投資明書中揭
本投資標的以「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操作模式,將投入於投資標的之本按簡單的學公式,動態配置於別的資產組合:風險性
資產和無風險性資產,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續性保障。
所謂「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操作模式,就是遇到風險性資產的價格下跌,則將原先配置於風
險性資產之比調,並增加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反之風險性資產價格上漲,則加重配置在風
險性資產之比。整個計化調整配置與交操作,非由人為主觀決定資產之配置比。而是
期初建置「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之參數模型定期自動計算風險性資產的「目標配置」,再
依此調整風險性與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比
風險性資產為「變動的」(variable)投資組合,投資標的內容為本約中投資標的所提及的全球各
大指 (Exchange traded index)機構或獨三者,每季按照事先約定之條件式
(rules-based)挑選方法,自資產池(assets pool)中挑選n個資產投資,投資權重亦由發機構或
第三者按事先約定之條件決定,本公司會於每季投資內容改變時,於每季通知的保單帳戶價值
文件中告知要保人相關資訊。 有關投資內容之選定及調整原則之詳細資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
本投資標的為期滿保本設計,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投資期間淨值可能
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市場情況如何,投資標的發機構就投資標
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同及市場況變化而,以投資標的發機構公告之
值為準。
(二)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
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價值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解投資標的之運作方式,其引用之據僅供考,代表未實際情況
(
)
Hyr~0
HIndex , ) X%1 ( IIndex Max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
其中,
H:結構型債券之期。
X%:滿期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為固定值,隨結構型債券之同而同,本公司屆時將於網站公佈
(http://www.fglife.com.tw)。
IIndex:投資標的期初評價日之起始淨值。
Hyr~0
HIndex
:結構型債券自期初評價日起至最後觀察期間內每日評價之史最高淨值。
假設:
1.本投資標的為目標2029穩健投資組合(H20
2.投資標的期初評價日之起始淨值為1.0000IIndex1.0000
3.滿期最低保證投資報酬20%(X%20%
4.結構型債券自期初評價日起至最後觀察期間內每日評價之史最高淨值為2.4271
2.4271)
Hyr~0
(HIndex =
於結構型債券期滿時計算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其計算如下:
(
)
Hyr~0
HIndex , ) X%1 ( IIndex Max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
Max1.0000 × (1+20) , 2.4271)=2.4271
【附件二】投資標的明:非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貨幣單位
是 否 有
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瑞銀(森堡)美
元基
瑞銀(森堡)
美元基
美元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註: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
載為準。
【附件三】新台幣貨幣帳戶
一、新台幣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依本約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新台幣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
給付。新台幣貨幣帳戶之設及所有投資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辦法」及相關法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監督。
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
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照指定銀之活期存款利率,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實際收宣告。
三、投資工具及標的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存款)
四、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另外收取)
如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得高於「宣告利率」與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的總和,其
額外盈餘部分全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機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 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
2. 年金保費限制:最低年繳化保費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繳費金額新台幣三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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