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1-5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
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仍需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若未提出申請
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終止,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的投資標的。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
】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投資標的投資收益、保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回部
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
】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4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應於此
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
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二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
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十
十十
十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及
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
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附加費用,及依附
表二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約定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錯誤之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
算。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
】
本契約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