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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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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 - 1 -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
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88
03
01
(88)
中興研發研字第
056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12
08
(89)
遠雄壽研發字第
4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07
04
(90)
遠雄壽字第
26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09
28
(90)
遠雄壽字第
38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12
20
(90)
遠雄壽字第
5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12
31
(91)
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
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12
30
(94)
遠雄壽字第
500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
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
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FD1-2 -
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
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
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
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如解約金表。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 FD1-3 -
第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契約繼續有效其間
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有未
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
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民國九〸年七月〸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
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
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
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FD1-4 -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
部份,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條件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但保
- FD1-5 -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作為本契
約基本保險金額以計算第十一條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第十三條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與第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
第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
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
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
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
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
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
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
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
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
- FD1-6 -
託局等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準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二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FD1-7 -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1﹞費率表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年年       繳年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
14 146 59 162 65 170 68 178 73 195 82 221 94 14
15 166 65 175 69 179 71 188 77 207 86 235 100 15
16 181 69 184 72 186 73 197 80 218 91 249 106 16
17 188 73 188 73 191 76 204 84 228 96 262 113 17
18 189 75 189 75 193 78 209 87 237 101 275 120 18
19 190 76 190 75 196 80 216 91 247 106 290 127 19
20 190 76 190 76 200 83 223 95 258 112 305 136 20
21 189 75 191 77 205 86 232 99 271 118 323 145 21
22 189 75 193 78 211 89 242 104 286 125 342 155 22
23 189 75 196 80 218 93 254 110 302 133 364 167 23
24 190 75 200 83 227 98 267 117 321 143 388 179 24
25 192 77 206 87 238 103 283 124 341 154 415 193 25
26 196 80 214 92 251 110 301 133 364 166 444 209 26
27 201 84 224 98 266 118 321 143 390 180 477 226 27
28 209 90 237 105 283 126 343 155 419 195 514 245 28
29 219 97 251 112 303 136 368 168 450 212 554 266 29
30 232 104 268 121 325 146 396 182 485 230 598 289 30
31 247 112 287 130 349 158 427 198 523 249 647 315 31
32 265 121 309 140 376 171 460 215 566 270 700 344 32
33 285 130 333 151 406 185 497 234 612 294 758 375 33
34 308 140 359 163 439 201 538 255 662 319 822 410 34
35 332 150 388 175 474 219 581 277 717 348 891 448 35
36 358 162 419 189 513 238 629 300 777 380 966 490 36
37 387 174 453 205 554 260 681 326 843 415 1,048 536 37
38 418 188 490 223 599 283 737 355 914 454 1,136 587 38
39 451 203 530 243 648 309 799 387 992 497 1,232 642 39
40 488 220 573 265 702 336 866 422 1,077 544 1,336 703 40
41 528 239 620 290 760 366 940 461 1,170 596 1,449 770 41
42 571 261 671 318 823 398 1,021 505 1,270 653 1,571 843 42
43 618 286 726 348 893 434 1,109 554 1,380 716 1,703 924 43
44 669 315 786 381 969 474 1,205 608 1,499 785 1,845 1,013 44
45 724 346 852 415 1,052 518 1,310 667 1,628 860 1,999 1,110 45
46 784 380 923 453 1,143 568 1,425 732 1,769 944 2,164 1,216 46
47 849 417 1,001 493 1,243 622 1,550 803 1,921 1,036 2,342 1,332 47
48 919 455 1,087 537 1,353 683 1,687 881 2,086 1,136 2,533 1,458 48
49 997 495 1,181 585 1,473 750 1,836 967 2,266 1,246 2,737 1,595 49
50 1,082 537 1,285 639 1,605 823 1,999 1,061 2,460 1,367 2,956 1,744 50
51 1,175 581 1,400 699 1,750 903 2,176 1,164 2,670 1,499 51
52 1,278 630 1,526 766 1,908 991 2,370 1,279 2,897 1,644 52
53 1,393 686 1,665 841 2,081 1,089 2,581 1,405 3,141 1,803 53
54 1,519 750 1,818 926 2,271 1,197 2,810 1,544 3,405 1,977 54
55 1,659 826 1,987 1,021 2,479 1,318 3,059 1,699 3,688 2,168 55
56 1,813 913 2,171 1,126 2,707 1,452 3,330 1,869 56
57 1,983 1,012 2,374 1,243 2,955 1,601 3,623 2,057 57
58 2,170 1,121 2,596 1,373 3,226 1,766 3,941 2,264 58
59 2,375 1,242 2,839 1,515 3,522 1,948 4,285 2,490 59
60 2,599 1,372 3,106 1,672 3,844 2,147 4,655 2,738 60
61 2,845 1,514 3,397 1,844 4,194 2,366 61
62 3,114 1,667 3,715 2,032 4,576 2,607 62
63 3,409 1,836 4,064 2,241 4,990 2,872 63
64 3,732 2,023 4,445 2,471 5,441 3,163 64
65 4,087 2,230 4,862 2,727 5,930 3,484 65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5-FD1-2
2006年1月第1版
主約減額 附約還有效嗎?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對「(停售)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NHR1)」有興趣104 年有規劃這張保單,但最近想要把主約減額繳清  想問這樣以下的附約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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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是自然/平準? 費率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想詢問定期壽險是自然/平準? 費率應該只有終身壽險是平準備率,只要是定期壽險皆為自然費率是嗎先謝謝各位大大了-了解了,謝謝各位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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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是自然費率嗎?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保費每年都固定嗎?還是自然費率每年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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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身故定期險
最近發現週遭朋友人生無常想要提早規畫,我想請問關於”定期險(20年期不要終身和領回的)”,不論疾病或意外而身故死亡ㄧ次性理賠(金額1000萬元),能否請各位專業大大依上述需求幫我規劃一下,謝謝!如有問題歡迎隨時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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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30年定期壽險 還是有更好的建議!多謝
想買30年定期壽險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 有比這個還諞的保費嗎?男45歲 健康 無抽菸額度想買到免體檢! 現有遠雄終身200萬壽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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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規劃
想規劃20年的定期壽險,請問有推薦CP值高的嗎35歲女性,想再規劃保額500-600萬,預算$7000/年以內已有台壽意外險身故100萬、公司團保國泰定壽120萬、 友邦JTL 10年期100萬目前初步考慮以下兩個保額各300萬請問是否有特殊投保規則或其他須注意的地方?1. 基富通-中國人壽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這個有保證續保嗎?條款裡沒看到2. 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哪裡查得到費率表呢? 官網沒看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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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
最近想找定期壽險29歲/女台灣人壽新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T02J1)  這個選擇20年意思是 這20年保費都是一樣的嗎那這20年都是保證續保的嗎建議規劃幾年的?或是有推薦別的定期壽險嗎?只買定期壽險需要搭配一個主約嗎?保額建議規劃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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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
1.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2.需同一壽險/保經公司任職滿3年以上3.意者請將名片EMAIL至 mkt@italy.com.tw  合者 下周一會主動聯繫 4.留言/私訊一律不回覆公司/險種/預算) 免體檢尤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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