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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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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2-1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約重要內容
(一)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約效停止、恢及終止事由(第2條、第4條至第6條、
第8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2條之1)
(四)告知義務與約解除權(第7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應備文件與協義務(第9條、第10條、第12
條、第14條)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第15條、第16條)
(七)保險額與保險期間之變(第18條至第20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1條)
(九)受人之指定、變與要保人住所變通知義務(第24條、第25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6條)
FD2-2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
※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備查文號:民國 88 03 01 (88)中興研發研字第 056 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7 01 100.04.11 管保品字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
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
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本約預定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FD2-3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知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人。
第八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解
表。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
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
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FD2-4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在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約的部分,按日退還當期已繳
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第十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保險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
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展延期間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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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額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二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齡當日起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單辦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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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67 65 176 69 180 71 190 77 210 88 242 103 15
16 181 70 185 72 187 74 198 81 221 93 256 110 16
17 189 73 189 74 192 76 205 85 231 98 270 116 17
18 190 76 190 75 194 79 211 88 241 103 284 124 18
19 191 76 190 76 197 81 218 92 252 108 299 132 19
20 190 76 191 76 201 83 226 96 264 114 316 141 20
21 190 76 192 77 206 86 235 101 277 121 334 151 21
22 190 75 194 78 212 90 246 106 293 129 355 162 22
23 190 75 197 80 220 94 258 112 310 137 378 174 23
24 191 76 201 83 230 99 272 119 329 147 404 187 24
25 193 77 207 87 241 105 288 127 351 159 432 202 25
26 197 80 215 92 254 111 307 136 375 172 464 219 26
27 202 85 226 98 269 119 327 146 402 186 498 237 27
28 210 90 238 105 287 128 350 158 432 202 537 256 28
29 220 97 253 113 307 138 376 171 465 219 579 279 29
30 233 104 270 122 329 148 405 186 501 238 626 303 30
31 248 113 290 131 354 160 436 203 541 258 677 330 31
32 266 121 312 141 382 173 471 220 584 280 733 361 32
33 287 131 336 152 412 188 508 240 632 304 794 394 33
34 309 141 362 164 445 204 550 261 684 331 861 431 34
35 334 151 391 177 481 222 594 283 741 360 933 471 35
36 360 163 423 191 520 242 643 308 804 393 1,012 515 36
37 389 175 457 207 562 264 696 334 872 430 1,098 564 37
38 420 189 494 225 608 288 754 364 946 470 1,191 617 38
39 454 204 534 245 658 313 817 396 1,026 515 1,292 676 39
40 490 221 578 268 712 341 886 432 1,114 564 1,401 740 40
41 531 241 625 293 771 371 962 473 1,210 618 1,520 810 41
42 574 263 676 321 835 404 1,045 518 1,315 677 1,648 888 42
43 622 288 732 351 906 441 1,135 568 1,428 743 1,787 973 43
44 673 316 793 384 983 481 1,234 623 1,552 814 1,936 1,067 44
45 728 348 859 419 1,068 526 1,342 684 1,686 893 2,098 1,169 45
46 788 382 931 457 1,160 576 1,459 751 1,832 980 2,271 1,281 46
47 853 419 1,010 497 1,262 632 1,588 824 1,990 1,076 2,458 1,404 47
48 924 458 1,096 541 1,374 694 1,728 904 2,162 1,180 2,658 1,537 48
49 1,002 498 1,192 590 1,496 762 1,881 992 2,348 1,295 2,873 1,682 49
50 1,087 540 1,296 644 1,630 836 2,048 1,089 2,549 1,421 3,102 1,839 50
51 1,182 584 1,412 705 1,777 918 2,230 1,195 2,767 1,558 51
52 1,285 634 1,540 773 1,938 1,008 2,429 1,313 3,002 1,709 52
53 1,400 689 1,680 849 2,114 1,107 2,645 1,442 3,255 1,875 53
54 1,528 755 1,835 935 2,307 1,217 2,880 1,586 3,528 2,056 54
55 1,668 831 2,005 1,031 2,518 1,340 3,135 1,745 3,821 2,255 55
56 1,823 918 2,191 1,137 2,749 1,477 3,413 1,920 56
57 1,994 1,018 2,396 1,255 3,002 1,628 3,714 2,113 57
58 2,182 1,128 2,620 1,386 3,277 1,796 4,039 2,325 58
59 2,388 1,249 2,865 1,530 3,577 1,980 4,391 2,558 59
60 2,614 1,380 3,134 1,688 3,904 2,183 4,771 2,812 60
61 2,861 1,522 3,428 1,861 4,261 2,406 61
62 3,131 1,677 3,749 2,052 4,648 2,651 62
63 3,428 1,847 4,101 2,262 5,069 2,920 63
64 3,753 2,034 4,486 2,495 5,527 3,217 64
65 4,110 2,243 4,907 2,753 6,024 3,543 65
半年×0.52
半年×0.52半年×0.52
半年×0.52  
    
  
 
  
 ×0.262
繳=×0.262繳=×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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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0.088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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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約減額 附約還有效嗎?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對「(停售)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NHR1)」有興趣104 年有規劃這張保單,但最近想要把主約減額繳清  想問這樣以下的附約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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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是自然/平準? 費率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想詢問定期壽險是自然/平準? 費率應該只有終身壽險是平準備率,只要是定期壽險皆為自然費率是嗎先謝謝各位大大了-了解了,謝謝各位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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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是自然費率嗎?
對「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有興趣保費每年都固定嗎?還是自然費率每年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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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身故定期險
最近發現週遭朋友人生無常想要提早規畫,我想請問關於”定期險(20年期不要終身和領回的)”,不論疾病或意外而身故死亡ㄧ次性理賠(金額1000萬元),能否請各位專業大大依上述需求幫我規劃一下,謝謝!如有問題歡迎隨時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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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30年定期壽險 還是有更好的建議!多謝
想買30年定期壽險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110) (FD6) 有比這個還諞的保費嗎?男45歲 健康 無抽菸額度想買到免體檢! 現有遠雄終身200萬壽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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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規劃
想規劃20年的定期壽險,請問有推薦CP值高的嗎35歲女性,想再規劃保額500-600萬,預算$7000/年以內已有台壽意外險身故100萬、公司團保國泰定壽120萬、 友邦JTL 10年期100萬目前初步考慮以下兩個保額各300萬請問是否有特殊投保規則或其他須注意的地方?1. 基富通-中國人壽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這個有保證續保嗎?條款裡沒看到2. 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哪裡查得到費率表呢? 官網沒看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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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
最近想找定期壽險29歲/女台灣人壽新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T02J1)  這個選擇20年意思是 這20年保費都是一樣的嗎那這20年都是保證續保的嗎建議規劃幾年的?或是有推薦別的定期壽險嗎?只買定期壽險需要搭配一個主約嗎?保額建議規劃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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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
1.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2.需同一壽險/保經公司任職滿3年以上3.意者請將名片EMAIL至 mkt@italy.com.tw  合者 下周一會主動聯繫 4.留言/私訊一律不回覆公司/險種/預算) 免體檢尤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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