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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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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2-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
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由(
2
22
2
5
55
5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7
77
7
9
99
9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2
22
2條之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88
8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0
1010
10
11
1111
11
13
1313
13
15
1515
15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6
1616
16
17
1717
17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19
1919
19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21
2121
21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18
1818
18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5
2525
25
26
2626
26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效(
27
2727
27
QA2-2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
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核准文號:民國 88 01 21 台財保字第871895554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7 01 100.04.11 金管保品字
10002523040 函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之一
之一之一
之一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
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附約效力停止。
QA2-3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時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
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解約金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的給的給
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QA2-4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
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喪失
之喪之喪
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減少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QA2-5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不再
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作為本附約基本保險金額以計算第十二條
之「身故保險金」及第十四條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
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QA2-6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QA2-7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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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71 67 175 69 184 75 204 86 235 100 15
16 179 70 182 72 193 79 215 90 249 106 16
17 184 72 186 74 199 82 225 95 262 113 17
18 184 73 189 76 205 86 234 100 276 120 18
19 185 74 192 79 212 90 245 105 290 128 19
20 186 74 195 81 219 94 256 111 307 137 20
21 187 75 200 84 228 98 269 118 325 146 21
22 188 76 206 87 239 103 284 125 345 157 22
23 191 78 214 91 251 109 301 133 367 169 23
24 195 81 223 96 264 116 320 143 392 182 24
25 201 85 234 102 280 123 341 154 420 196 25
26 209 90 247 108 298 132 365 167 450 212 26
27 219 96 262 116 318 142 391 181 484 230 27
28 231 102 279 124 340 154 419 196 521 249 28
29 246 110 298 134 365 167 451 213 563 271 29
30 262 118 320 144 393 181 487 231 608 294 30
31 281 127 344 156 424 197 525 250 657 321 31
32 303 137 371 168 457 214 568 272 712 350 32
33 326 148 400 183 494 233 614 295 771 383 33
34 352 159 432 198 534 253 665 321 836 419 34
35 380 172 467 216 577 275 720 350 907 458 35
36 411 186 505 235 625 299 781 382 983 501 36
37 444 201 546 256 676 325 847 417 1,066 548 37
38 480 218 590 279 732 353 919 457 1,157 599 38
39 519 238 639 304 794 385 997 500 1,255 656 39
40 561 260 691 332 861 420 1,082 548 1,361 719 40
41 607 285 749 361 934 459 1,176 600 1,476 787 41
42 657 312 811 393 1,015 503 1,277 658 1,601 863 42
43 711 341 880 428 1,102 552 1,387 721 1,735 945 43
44 770 373 955 467 1,198 605 1,507 791 1,881 1,036 44
45 834 407 1,037 511 1,303 664 1,638 868 2,037 1,136 45
46 904 444 1,127 560 1,417 729 1,779 952 2,206 1,244 46
47 981 483 1,226 614 1,542 800 1,933 1,045 2,387 1,363 47
48 1,065 526 1,334 674 1,678 878 2,099 1,146 2,581 1,493 48
49 1,157 573 1,453 740 1,827 963 2,280 1,258 2,789 1,633 49
50 1,259 626 1,583 812 1,989 1,057 2,475 1,380 3,012 1,786 50
51 1,372 685 1,726 891 2,166 1,161 2,687 1,514 51
52 1,495 751 1,882 979 2,358 1,275 2,915 1,660 52
53 1,632 825 2,053 1,075 2,568 1,401 3,161 1,821 53
54 1,782 908 2,240 1,182 2,796 1,540 3,426 1,997 54
55 1,947 1,001 2,445 1,302 3,045 1,694 3,710 2,189 55
56 2,128 1,105 2,670 1,434 3,314 1,864 56
57 2,326 1,219 2,915 1,581 3,606 2,052 57
58 2,544 1,346 3,182 1,744 3,921 2,258 58
59 2,782 1,486 3,473 1,923 4,263 2,484 59
60 3,043 1,639 3,791 2,120 4,631 2,730 60
61 3,328 1,807 4,136 2,337 61
62 3,640 1,993 4,512 2,574 62
63 3,981 2,197 4,921 2,836 63
64 4,355 2,423 5,365 3,123 64
65 4,763 2,673 5,846 3,440 65
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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