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QA2-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核准文號民國 88 01 21 台財保字第871895554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99 09 01 99.06.03 管保品字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約的約的
約的
本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之申請,經本
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金。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撤銷撤銷
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翌日零時起生效,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詞定詞定
詞定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效力效力
效力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交付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險費
險費
效力效力
效力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限期間仍未交
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的餘額)自動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一年以上而經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息及本附約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日仍不交付時
本附約效力停止。
QA2-2
效力效力
效力
契約停效日起年內,申請復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時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保人扣除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人之復效請送達本公司
起五公司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十五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保人保證明,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附約前六項約辦理外,要保
償保條第一項定之保險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滿備金,而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知義知義
知義
的解的解
的解
保人說明,如有故隱匿
因過得解除本附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項解使本附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本公司得將項通
送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保人本公司應於接通知
個月約歷年解約金例表
解約金表
險事險事
險事
保人知後儘速檢具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述約定期限內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蹤處蹤處
蹤處
保險確定死亡時日準,
契約以認為被保險極可
意外故保險金或喪費用
險金
項情要保人或受益應將
已領發生者,仍應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故保故保
故保或喪
喪葬喪葬
喪葬的給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立本行為之能力者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不限本公司,不
過訂過部分本公司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QA2-3
項情保險契(附),且
保之金額範圍內,各要
所載如有二家以上險公
保險葬費用保險金與扣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費。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故保故保
故保或喪
喪葬喪葬
喪葬的申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全殘全殘
全殘
保險本公司按保險額給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保險按日數比例退當期
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定應給付之期
十六
十六十六
十六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益人益人
益人之喪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受益人。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險單險單
險單
效力效力
效力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附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險金險金
險金之減
減少減少
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QA2-4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額繳額繳
額繳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如減額繳清保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其保險範圍除不
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作為本附約基本保金額以計算第十二
之「身故保險金」及第十四條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期定期定
期定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保險金額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如展期定期保險金
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費時,要保人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保險」。其保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齡的齡的
齡的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無息退還要保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最低承保年齡當日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利息按本保單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繳保繳保
繳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經本公司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額。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十五十五
十五
益人益人
益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本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QA2-5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QA2-6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QA2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71 67 175 69 184 75 204 86 235 100 15
16 179 70 182 72 193 79 215 90 249 106 16
17 184 72 186 74 199 82 225 95 262 113 17
18 184 73 189 76 205 86 234 100 276 120 18
19 185 74 192 79 212 90 245 105 290 128 19
20 186 74 195 81 219 94 256 111 307 137 20
21 187 75 200 84 228 98 269 118 325 146 21
22 188 76 206 87 239 103 284 125 345 157 22
23 191 78 214 91 251 109 301 133 367 169 23
24 195 81 223 96 264 116 320 143 392 182 24
25 201 85 234 102 280 123 341 154 420 196 25
26 209 90 247 108 298 132 365 167 450 212 26
27 219 96 262 116 318 142 391 181 484 230 27
28 231 102 279 124 340 154 419 196 521 249 28
29 246 110 298 134 365 167 451 213 563 271 29
30 262 118 320 144 393 181 487 231 608 294 30
31 281 127 344 156 424 197 525 250 657 321 31
32 303 137 371 168 457 214 568 272 712 350 32
33 326 148 400 183 494 233 614 295 771 383 33
34 352 159 432 198 534 253 665 321 836 419 34
35 380 172 467 216 577 275 720 350 907 458 35
36 411 186 505 235 625 299 781 382 983 501 36
37 444 201 546 256 676 325 847 417 1,066 548 37
38 480 218 590 279 732 353 919 457 1,157 599 38
39 519 238 639 304 794 385 997 500 1,255 656 39
40 561 260 691 332 861 420 1,082 548 1,361 719 40
41 607 285 749 361 934 459 1,176 600 1,476 787 41
42 657 312 811 393 1,015 503 1,277 658 1,601 863 42
43 711 341 880 428 1,102 552 1,387 721 1,735 945 43
44 770 373 955 467 1,198 605 1,507 791 1,881 1,036 44
45 834 407 1,037 511 1,303 664 1,638 868 2,037 1,136 45
46 904 444 1,127 560 1,417 729 1,779 952 2,206 1,244 46
47 981 483 1,226 614 1,542 800 1,933 1,045 2,387 1,363 47
48 1,065 526 1,334 674 1,678 878 2,099 1,146 2,581 1,493 48
49 1,157 573 1,453 740 1,827 963 2,280 1,258 2,789 1,633 49
50 1,259 626 1,583 812 1,989 1,057 2,475 1,380 3,012 1,786 50
51 1,372 685 1,726 891 2,166 1,161 2,687 1,514 51
52 1,495 751 1,882 979 2,358 1,275 2,915 1,660 52
53 1,632 825 2,053 1,075 2,568 1,401 3,161 1,821 53
54 1,782 908 2,240 1,182 2,796 1,540 3,426 1,997 54
55 1,947 1,001 2,445 1,302 3,045 1,694 3,710 2,189 55
56 2,128 1,105 2,670 1,434 3,314 1,864 56
57 2,326 1,219 2,915 1,581 3,606 2,052 57
58 2,544 1,346 3,182 1,744 3,921 2,258 58
59 2,782 1,486 3,473 1,923 4,263 2,484 59
60 3,043 1,639 3,791 2,120 4,631 2,730 60
61 3,328 1,807 4,136 2,337 61
62 3,640 1,993 4,512 2,574 62
63 3,981 2,197 4,921 2,836 63
64 4,355 2,423 5,365 3,123 64
65 4,763 2,673 5,846 3,440 65
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

沒有「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