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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106)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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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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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5-1
遠雄人壽定期壽附約(106)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2條、第5條至第7
條、第9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2條之1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8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0條、第11條、第
13條、第15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16條、第17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19條至第21條)
(八)保險單借款(18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5條、第26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7條)
QA5-2
遠雄人壽定期壽附約(10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民國 88 01 21
台財保第 871895554 號函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01 01
遠壽字第 1060000019 號函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106)(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之一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QA5-3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時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力即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附約訂立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QA5-4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葬費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生日為準,依附約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
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
付之期限。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QA5-5
第十七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
險範圍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作為本附約基本保險金額以計算第十
二條之「身故保險金」及第十四條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QA5-6
前項第一款、第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QA5-7
【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繳別:年繳 單位:新臺幣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15 84 36 98 41 114 46 137 53 168 64 15
16 91 38 105 43 122 48 147 57 182 69 16
17 97 40 111 45 130 51 158 60 195 73 17
18 102 42 117 47 139 54 169 64 210 79 18
19 107 44 124 49 148 57 181 68 226 85 19
20 113 46 131 52 158 60 194 73 243 91 20
21 119 48 140 54 169 64 208 78 262 98 21
22 126 51 149 58 181 68 224 83 282 106 22
23 134 53 160 61 194 73 242 90 304 115 23
24 142 56 171 65 208 78 261 97 327 125 24
25 151 58 183 69 224 83 281 104 352 135 25
26 161 61 196 73 242 89 304 113 379 146 26
27 172 64 210 77 260 95 328 122 408 158 27
28 184 68 226 83 281 103 353 133 438 172 28
29 198 72 244 89 304 111 381 144 472 187 29
30 213 77 263 95 329 120 411 157 509 204 30
31 230 83 285 103 356 131 443 170 550 222 31
32 249 90 309 112 386 143 478 185 594 243 32
33 269 97 335 121 417 156 515 201 640 266 33
34 291 105 363 132 451 170 555 220 691 291 34
35 315 113 394 144 487 186 600 240 746 319 35
36 342 123 427 157 525 202 648 263 806 349 36
37 370 133 462 171 566 220 699 288 872 383 37
38 402 145 501 188 610 240 755 315 942 420 38
39 436 159 541 205 658 262 815 345 1,019 462 39
40 474 173 584 224 711 287 880 378 1,102 509 40
41 514 190 630 245 768 314 952 415 1,192 562 41
42 558 208 679 267 830 345 1,030 456 1,291 620 42
43 605 229 732 291 896 378 1,114 501 1,397 685 43
44 654 251 789 318 968 415 1,206 552 1,511 757 44
45 705 275 852 349 1,046 455 1,305 609 1,635 836 45
46 758 300 921 384 1,131 500 1,413 673 1,767 924 46
47 815 328 994 421 1,223 550 1,531 744 1,909 1,021 47
48 876 357 1,072 462 1,324 605 1,658 823 2,062 1,128 48
49 942 391 1,158 507 1,433 667 1,796 910 2,225 1,246 49
50 1,016 428 1,250 557 1,553 737 1,944 1,007 2,399 1,375 50
51 1,097 470 1,352 612 1,683 815 2,105 1,114 51
52 1,184 516 1,464 672 1,825 902 2,278 1,232 52
53 1,277 566 1,586 741 1,980 998 2,464 1,363 53
54 1,381 621 1,721 818 2,149 1,106 2,665 1,508 54
55 1,496 683 1,870 905 2,334 1,226 2,882 1,668 55
56 1,626 753 2,035 1,005 2,535 1,361 56
57 1,770 832 2,217 1,117 2,754 1,510 57
58 1,927 921 2,416 1,242 2,990 1,677 58
59 2,099 1,021 2,632 1,381 3,245 1,861 59
60 2,286 1,134 2,865 1,536 3,518 2,063 60
61 2,491 1,261 3,117 1,707 61
62 2,719 1,404 3,394 1,898 62
63 2,971 1,565 3,694 2,112 63
64 3,247 1,747 4,021 2,351 64
65 3,547 1,950 4,373 2,617 65
66 3,872 2,177 66
67 4,225 2,432 67
68 4,608 2,715 68
69 5,023 3,029 69
70 5,471 3,377 7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106)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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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繳
20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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