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1-2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住院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
當日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門診手術療養保險
金、治療處置保險金、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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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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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102)遠雄壽字第 1214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五、「教學醫院」:係指符合醫療法所定義之教學醫院,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
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七、「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本人。
八、「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本人。
九、「手術」: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
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十、「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十一、「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
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十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本契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對應之標準體年繳方式的保險費費率
,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所計得之金額。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