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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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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9 21
遠壽字第 1050002008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團體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
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七、「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
持續三十或續保日院醫理組、血其他
驗報確定病,該疾由人細胞生長,對
成侵血球造成的惡且以主管用之疾病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為限。
八、「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於本附約有
間內本附被保險人加保生效經醫斷確
次罹患癌症者。初次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本附約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金額重新計算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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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初次罹患癌
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罹
患癌症保險金額」的10%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該被保
險人投保之「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先罹患
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後,又再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
人投保之罹患癌症保險金額」90%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本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
終止。
第七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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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非因癌症而身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或其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資格喪失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
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診斷證明書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本附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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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覺且發生者,本公保險保險高保,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真實例減額。但在事故且其責於者,
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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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一)首年度(有30天等待期)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歲 1.2952 1.4279 0.5181 0.5711
15~19歲 2.2797 2.7170 0.9119 1.0868
20~24歲 3.3080 2.7291 1.3232 1.0917
25~29歲 1.8175 7.5048 0.7270 3.0019
30~34歲 7.7154 12.0575 3.0862 4.8230
35~39歲 14.6477 25.7519 5.8591 10.3008
40~44歲 23.2982 36.0053 9.3193 14.4021
45~49歲 35.0556 61.2541 14.0222 24.5017
50~54歲 44.6910 66.8765 17.8764 26.7506
55~59歲 71.2526 64.8542 28.5010 25.9417
60~64歲 110.0709 96.4071 44.0283 38.5629
65~69歲 164.4499 110.2613 65.7800 44.1045
70~74歲 213.8352 134.7798 85.5341 53.9119
75~80歲 206.7204 155.2332 82.6882 62.0933
(二)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歲 1.4129 1.5577 0.5652 0.6231
15~19歲 2.4869 2.9640 0.9948 1.1856
20~24歲 3.6087 2.9772 1.4435 1.1909
25~29歲 1.9827 8.1870 0.7931 3.2748
30~34歲 8.4168 13.1537 3.3667 5.2615
35~39歲 15.9793 28.0930 6.3917 11.2372
40~44歲 25.4162 39.2785 10.1665 15.7114
45~49歲 38.2425 66.8227 15.2970 26.7291
50~54歲 48.7538 72.9561 19.5015 29.1825
55~59歲 77.7301 70.7501 31.0920 28.3000
60~64歲 120.0773 105.1714 48.0309 42.0686
65~69歲 179.3999 120.2850 71.7600 48.1140
70~74歲 233.2747 147.0325 93.3099 58.8130
75~80歲 225.5132 169.3453 90.2053 67.7381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年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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