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 7-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團體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團體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團體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年 06 月 21 日 台財保第 83148920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95)遠雄壽字第 399號函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A
AA
A型
型型
型)】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
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日額型
日額型日額型
日額型)】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
險人的「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B
BB
B型
型型
型)】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
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該被保險人因前項的傷害,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因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致
無法取得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時,如係於醫院住院,則本公司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定
額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如係門診,則本公司另按其實際門診日數,每日定
額給付「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同一事故之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同一事故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的
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且同一日期不得重覆領取兩筆醫療日額保險金。
前項的「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萬元換算一百零四元,「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日額」係以被保
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萬元換算二十元。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
【骨折時給付日數的約定
骨折時給付日數的約定骨折時給付日數的約定
骨折時給付日數的約定】
】】
】
被保險人因第三十七條日額型、第三十八條實支實付B型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
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
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