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4-1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住院前後門診定額保險金)
(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本公司開始負因疾
病而給付「住院前後門診定額保險金」之責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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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12月 01日
遠壽字第 105000239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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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
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於住院前二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
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住院前後門診定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之約定而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定額保險金
」,每日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