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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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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3-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殘扶助健康保
全殘扶助健康全殘扶助健康
全殘扶助健康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全殘扶助保險金、全殘後豁免保費)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25 號函
備查文號:民 101 07 01 (101)遠雄壽字 632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終身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
第二條之第二條之
第二條之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及第十一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
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
約效力停止。
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HD3-2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位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
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
費期滿後終止
主契約終止時,若本附約之保險費已屬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
得終止其效力,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第一、三項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
即行終止,若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
完全殘廢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開始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附約,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
人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後豁免保
全殘後豁免保全殘後豁免保
全殘後豁免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豁免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保費,直到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HD3-3
受益人申領首次「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全殘後豁免保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欠繳
欠繳欠繳
欠繳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減少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未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HD3-4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險單借款成數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10107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
殘扶助
殘扶助殘扶助
殘扶助健康保
健康保健康保
健康保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HD3)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
15 2,662 2,034 467 356 291 222 204 155 161 122 15
16 2,706 2,068 474 362 296 226 207 158 163 124 16
17 2,747 2,103 481 368 301 230 211 161 166 126 17
18 2,787 2,137 488 374 305 234 214 163 168 128 18
19 2,826 2,172 495 380 309 237 217 166 171 131 19
20 2,866 2,208 502 387 314 241 220 169 173 133 20
21 2,906 2,244 510 393 318 245 223 172 176 135 21
22 2,948 2,280 517 399 323 249 226 174 178 137 22
23 2,989 2,317 524 406 327 253 229 177 181 139 23
24 3,031 2,355 532 413 332 257 233 180 184 142 24
25 3,072 2,392 539 419 337 262 236 183 186 144 25
26 3,112 2,429 546 426 341 266 239 186 189 146 26
27 3,152 2,466 553 432 346 270 242 189 191 149 27
28 3,192 2,505 560 439 350 274 246 192 194 151 28
29 3,233 2,544 567 446 355 278 249 195 197 153 29
30 3,274 2,583 575 453 359 283 252 198 199 156 30
31 3,314 2,623 582 460 364 287 256 201 202 158 31
32 3,354 2,664 589 467 369 291 259 204 205 161 32
33 3,394 2,705 596 474 373 296 262 207 208 163 33
34 3,433 2,746 603 481 378 300 266 211 210 166 34
35 3,472 2,786 610 488 382 305 269 214 213 168 35
36 3,508 2,827 617 496 386 310 272 217 216 171 36
37 3,543 2,867 623 503 390 314 275 220 218 174 37
38 3,577 2,908 629 510 395 319 278 223 221 176 38
39 3,610 2,949 635 517 399 323 281 227 223 179 39
40 3,642 2,989 641 524 402 328 284 230 226 182 40
41 3,672 3,028 647 531 406 332 287 233 228 184 41
42 3,700 3,067 652 538 410 337 290 236 231 187 42
43 3,727 3,106 657 545 413 341 292 239 233 189 43
44 3,751 3,144 662 552 417 345 295 243 236 192 44
45 3,774 3,182 667 559 420 350 297 246 238 195 45
46 3,792 3,218 670 565 422 354 300 249 240 197 46
47 3,807 3,253 674 572 425 358 302 252 242 200 47
48 3,821 3,286 677 578 427 362 304 255 244 202 48
49 3,831 3,318 679 584 429 366 305 258 246 205 49
50 3,839 3,349 681 589 430 370 307 261 247 207 50
51 3,843 3,376 683 595 432 373 308 263 249 210 51
52 3,844 3,402 684 599 433 376 310 266 251 212 52
53 3,844 3,426 684 604 434 379 311 268 252 214 53
54 3,841 3,449 685 608 435 382 312 271 254 217 54
55 3,837 3,470 685 612 435 385 314 273 256 219 55
56 3,830 3,489 685 616 436 388 315 276 258 222 56
57 3,822 3,507 684 620 437 391 316 278 260 224 57
58 3,811 3,523 684 624 437 394 318 281 262 227 58
59 3,797 3,536 683 627 437 396 319 283 264 229 59
60 3,778 3,545 681 629 437 398 320 285 266 232 60
61 3,752 3,548 678 631 436 400 321 287 268 234 61
62 3,725 3,549 675 632 436 401 321 289 270 237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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