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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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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2-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殘扶助健康保
全殘扶助健康全殘扶助健康
全殘扶助健康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全殘扶助保險金、全殘後豁免保費)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25 號函
備查文號:民 98 08 01 (98)遠雄壽字 520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終身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
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
約效力停止。
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
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HD2-2
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
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約的解除
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
費期滿後終止
主契約終止時,若本附約之保險費已屬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
得終止其效力,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第一、三項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
即行終止,若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
司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開始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附約,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
人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後豁免保
全殘後豁免保全殘後豁免保
全殘後豁免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
司豁免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保費,直到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首次「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全殘後豁免保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HD2-3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未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D2-4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HD2費率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1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2,760 2,243 484 393 303 245 212 172 167 135 15
16 2,796 2,278 491 399 307 249 215 174 169 137 16
17 2,827 2,312 496 405 310 253 217 177 171 139 17
18 2,853 2,346 501 411 313 257 219 180 173 141 18
19 2,880 2,380 505 417 316 260 221 182 175 143 19
20 2,906 2,413 510 423 319 264 224 185 176 145 20
21 2,934 2,447 515 429 322 268 226 187 178 147 21
22 2,962 2,482 520 435 325 271 228 190 180 150 22
23 2,991 2,517 525 441 328 275 230 193 181 152 23
24 3,022 2,554 530 447 332 279 233 196 183 154 24
25 3,054 2,591 536 454 335 283 235 198 185 156 25
26 3,086 2,630 542 461 339 288 238 201 188 159 26
27 3,119 2,669 548 468 342 292 240 204 190 161 27
28 3,153 2,710 554 475 346 296 243 208 192 164 28
29 3,188 2,751 560 482 350 301 246 211 194 166 29
30 3,224 2,792 566 489 354 306 249 214 197 169 30
31 3,260 2,833 573 497 358 310 252 217 199 171 31
32 3,296 2,874 579 504 362 315 255 221 202 174 32
33 3,332 2,916 586 511 367 319 258 224 204 177 33
34 3,368 2,957 592 519 371 324 261 227 207 179 34
35 3,403 2,998 598 526 375 329 264 230 209 182 35
36 3,435 3,038 604 533 379 333 267 234 212 184 36
37 3,467 3,077 610 540 382 337 270 237 214 187 37
38 3,497 3,117 616 547 386 342 272 240 216 190 38
39 3,526 3,156 621 554 390 346 275 243 219 192 39
40 3,554 3,195 626 561 393 351 278 247 221 195 40
41 3,580 3,233 631 568 396 355 280 250 223 198 41
42 3,604 3,271 636 575 400 360 283 253 226 200 42
43 3,626 3,308 640 581 403 364 285 256 228 203 43
44 3,647 3,344 644 588 405 368 287 259 230 206 44
45 3,666 3,379 648 594 408 372 290 262 232 208 45
46 3,681 3,412 651 600 410 376 292 265 234 211 46
47 3,694 3,443 654 606 413 380 294 268 236 213 47
48 3,705 3,473 657 612 415 384 296 271 238 216 48
49 3,713 3,500 659 617 416 387 297 274 240 218 49
50 3,720 3,526 661 622 418 391 299 276 242 221 50
51 3,722 3,548 662 626 420 394 301 279 244 223 51
52 3,722 3,568 663 630 421 396 302 281 246 225 52
53 3,720 3,587 664 634 422 399 304 283 248 228 53
54 3,715 3,604 664 637 423 402 305 286 250 230 54
55 3,707 3,619 664 641 423 404 307 288 252 232 55
56 3,695 3,632 663 644 424 407 308 290 254 235 56
57 3,680 3,643 662 646 424 409 309 293 256 237 57
58 3,662 3,651 660 649 424 411 310 295 259 240 58
59 3,640 3,657 658 651 424 413 312 297 261 242 59
60 3,616 3,658 656 652 423 415 313 299 263 245 60
3,585
3,653
652
653
423
416
314
301
265
247
61 3,550 3,644 648 652 421 416 314 302 268 250 61
62 3,512 3,631 644 651 420 417 315 304 270 252 62
63 3,471 3,614 639 650 419 417 316 305 273 254 63
64 3,428 3,595 634 648 417 417 317 306 275 257 64
65 65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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