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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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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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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內容:全殘扶助保險金、全殘後豁免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
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92年06月11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072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2年12月31日 (92)遠雄壽字第55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4年12月30日 (94)遠雄壽字第500號函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
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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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
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
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於主契約
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
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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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或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
計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與嗣後每
屆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
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開始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附約,且
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十一條
【全殘後豁免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豁免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保費,直到本附約繳費期間屆
滿時為止。
第十二條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首次「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全殘後豁免保費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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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前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六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未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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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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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遠雄人壽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HD1﹞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1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
15 2,189 1,715 389 304 245 192 174 136 138 108 15
16 2,226 1,749 395 310 249 195 177 138 141 110 16
17 2,258 1,783 401 316 253 199 179 141 143 112 17
18 2,286 1,816 406 322 256 203 182 144 145 114 18
19 2,315 1,849 411 328 259 207 184 146 146 116 19
20 2,344 1,883 416 334 263 210 186 149 148 118 20
21 2,374 1,916 422 340 266 214 189 151 150 120 21
22 2,405 1,951 427 346 269 218 191 154 152 123 22
23 2,437 1,986 433 352 273 222 194 157 154 125 23
24 2,470 2,023 439 359 277 226 196 160 156 127 24
25 2,505 2,062 445 366 281 230 199 163 159 130 25
26 2,541 2,101 451 373 285 235 202 166 161 132 26
27 2,577 2,141 458 380 289 239 205 169 164 135 27
28 2,615 2,182 465 387 293 244 208 173 166 137 28
29 2,654 2,225 472 395 298 249 211 176 169 140 29
30 2,694 2,268 479 402 302 253 215 180 171 143 30
31 2,735 2,311 486 410 307 258 218 183 174 146 31
32 2,775 2,354 493 418 312 263 221 187 177 149 32
33 2,816 2,397 501 425 316 268 225 190 180 151 33
34 2,857 2,441 508 433 321 273 228 194 183 154 34
35 2,897 2,485 516 441 326 278 232 197 186 157 35
36 2,936 2,528 523 449 330 283 235 201 189 160 36
37 2,974 2,572 530 457 335 288 239 204 191 163 37
38 3,011 2,615 536 464 339 293 242 208 194 166 38
39 3,047 2,659 543 472 344 298 245 212 197 169 39
40 3,082 2,702 550 480 348 303 249 215 200 172 40
41 3,115 2,745 556 488 352 308 252 219 203 175 41
42 3,147 2,788 562 496 356 313 255 223 205 178 42
43 3,178 2,831 568 503 360 318 258 226 208 181 43
44 3,207 2,873 573 511 364 323 261 230 211 184 44
45 3,235 2,914 579 519 368 328 264 234 214 187 45
46 3,259 2,954 584 526 371 333 267 237 216 190 46
47 3,282 2,992 588 533 374 337 269 241 219 193 47
48 3,302 3,029 592 540 377 342 272 244 221 196 48
49 3,321 3,064 596 546 380 346 274 247 224 199 49
50 3,337 3,098 600 553 383 350 277 251 227 202 50
51 3,350 3,129 603 559 386 354 279 254 229 205 51
52 3,361 3,158 606 564 388 358 282 257 232 208 52
53 3,369 3,185 608 569 390 362 284 260 234 211 53
54 3,376 3,212 610 575 392 365 286 263 237 214 54
55 3,379 3,237 612 580 394 369 288 266 239 217 55
56 3,378 3,260 613 584 395 373 290 269 242 219 56
57 3,375 3,281 614 589 397 376 292 272 245 223 57
58 3,368 3,300 614 593 398 379 294 275 247 226 58
59 3,358 3,316 614 597 399 382 296 278 250 229 59
60 3,346 3,328 614 600 400 385 298 281 253 232 60
61 3,326 3,335 612 603 400 387 300 283 256 235 61
62 3,303 3,337 610 604 400 389 301 285 259 238 62
63 3,276 3,335 607 605 400 391 303 288 261 241 63
64 3,247 3,330 605 606 400 392 305 290 265 244 64
65 3,215 3,322 601 606 399 393 306 292 268 247 65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6-HD1-2
2006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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