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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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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 -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害保
傷害傷害
傷害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
殘廢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型實支實付型
實支實付型)、
)、)、
)、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日額
日額日額
日額
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民國 82 12 10
台財保字第 82173091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5.19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
104.06.24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係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所承辦之各種健康保險。
開業醫院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合法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自負額」,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翌日險事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契約契約
契約
退
費。
PHA -2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告知
告知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亡或司得
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因疾時,
費後滿退要保
(短期費率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因可期限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意外起一
金。能證
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滿保險滿十
之日起發生效力
不能能力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所本公
有關部分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上保司投()約
限額範圍
用保如有
其要其喪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
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殘廢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害事公司
險金額為限
PHA -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害事益人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原因原因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不保不保
不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職業職業
職業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分類而發
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意外之日滿
足以之意
身故現被
葬費未繳
繼續金情
仍依約給付
PHA -4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或未險金
無身金受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無受保險
原應原約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保人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法院人的
管轄保護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傷害
傷害傷害
傷害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傷害傷害
傷害
實支實支
實支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全民健保)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其中又
分為B型以全民健保身份投保者而無自負額,及C型以全民健保身份投保者而有自負額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傷害傷害
傷害
日額日額
日額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
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
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不完二分
蒙受給付
險金
PHA -5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 14天
3蹠骨、趾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 20天
6鎖 28天
7橈骨或尺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 60天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
)】
險費險金
本公療保
療保付保
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傷害傷害
傷害
日額日額
日額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傷害傷害
傷害
實支實支
實支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附加C型者,自負額不予理賠)。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六、全民健保就診證明(附加B型或C型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傷害傷害
傷害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附表
附表
遠雄遠雄
遠雄費率
總保總保
總保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 0~15 保險年齡 16 歲以上
職業類別
職業類別
年繳
總保
17
21
25
38
59
76
年繳
總保
123
154
185
277
431
554
PHA -6
附表附表
附表
】:】:
】:付表
殘廢殘廢
殘廢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全須他
扶助,經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 2)
2-1-1
雙目均失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退至0.06以下
5 60%
2-1-3
雙目視力退至0.1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0.06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0.1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90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 5)
5-1-1
永久喪失嚼、吞嚥或言語之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任何工作,且日常
活需人扶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任何工作,但日常
活尚可自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 7)
7-1-1
脊柱永久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1-1
兩上肢腕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 8)
8-2-1
雙手十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PHA -7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 10)
8-4-1
雙手十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 12)
9-3-1
雙足十趾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缺失者。
7 40%
(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髖、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9-4-10
一下久顯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存運
6 50%
9-4-13
一下存運
9 20%
(
14)
9-5-1
雙足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
(MMS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CDR)
、神影像報告
為依專科
PHA -8
(1)
「為」係便穿脫
入浴
(2)
有失、四憶力
情障退著障輕度
非他作者
(3)
中樞害之度麻
證明之,、診
(4)
中樞中樞應按
定之其全不同
定其
1-2.
時,
1-3.
1-1
下列
(1)
雖經發作
(2)
雖經發作
1-4.
其審
(1)
為維有可,終
者:
(2)
因中較一第7
1-5.
害、尿附註
1-1
之原
1-6.
候,等級等級
2
2-1.
「視
(1)
應用準,力測
(2)
視力測盲
(Malingering)
」檢
2-2.
0.02
辨眼公分
2-3.
3
3-1.
兩耳耳之
3-2.
聽覺
Audiometer
)行表示
3-3.
內耳,準障害
4
4-1.
側鼻治,
5
5-1.
嚼機「咀
(1)
「喪因器能作
流質
(2)
「咀,係動,
之食
5-2.
障害
PHA -9
(1)
「喪構成蓋音
音機
(2)
齒舌音等
種語音者
A.
雙唇
(
發音
)
B.
唇齒
(
發音
)
C.
舌尖
(
發音
)
D.
舌根
(
發音
)
E.
舌面
(
發音
)
F.
舌尖
(
發音
)
G.
舌尖
(
發音
)
5-3.
害」
6
6-1.
胸腹
(1)
胸部脈、及食
(2)
腹部胰臟臟及
(3)
泌尿尿胱及尿
(4)
生殖器。
6-2.(1)
任一之主道、
腸、尿、膀尿
(2)
前述於對切除
6-3.
生活形,原則
6-4.
尿尿
(
管、
與輸尿
)
7
7-1.
中較
7-2.
脊柱
X
光照明顯下列
審定
(1)
「遺連續(含
運動
(2)
「遺固定)以
範圍
(3)
脊柱個椎者,
8
8-1.
「手
(1)
在拇斷者
(2)
其他以上
8-2.
若經失者
8-3.
部份份不
9
9-1.
「一機能如下
(1)
一上完全失機
(2)
一上完全
9-2.
「一顯著關節
下列
(1)
一上顯著久喪
(2)
一上顯著
9-3.
以生障害
(1)
「喪或完
(2)
「顯運動
PHA -10
(3)
「運範圍
9-4.
運動
(1)
以各機能顯時
動範須由考決
(2)
經石恢復
9-5.
上下說明
10
10-1.
「手
(1)
在拇節,以上
(2)
在其位指圍二
(3)
拇指之一
11
11-1.
下肢上棘下肢
12
12-1.
「足切斷
13
13-1.
「一失機,如
(1)
一下麻痺者。
(2)
一下麻痺
13-2.
「喪或「肢之
規定
14
14-1.
「足下列
(1)
範圍
(2)
上者
(3)
在第以上關節
15
15-1.
遺存於意經六
療後待治但立
PHA -11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上肢
左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肢體節活
體關測定
PHA -12
期間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
保費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對半
保費
100%
90%
80%
65%
50%
30%
10%
對季
保費
100%
85%
55%
20%
對月
保費
100%
60%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傷害保險總保費費率表
傷害保險總保費費率表傷害保險總保費費率表
傷害保險總保費費率表
保險年齡 015 歲: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總保 17 21 25 38 59 76
保險年齡 16 歲以上: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總保 123 154 185 277 431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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