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 五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
要保人得在主契約保單週年日之月相當日購買躉繳終身保險。
主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附約所繳之保險費不得超過主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二倍。
超過前項購買額度或初次申請購買者均須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
第一項購買躉繳終身保險權利若連續三年未行使,要保人即喪失該項購買權利,但已購買
之躉繳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要保人欲恢復該項權利,需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行使之。
本附約累積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險金額之三倍。
各次躉繳終身保險保險費率,按購買當時被保險人年齡計算。
第 七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的停止與終止】
主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暫時停止;待主契約恢復繳費,
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恢復。
本附約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二款之原因,要保人喪失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時,已購買之躉繳
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
第 八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
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
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