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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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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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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條文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 條款 與相關文 件, 審慎選擇 保險 商品。本 商品 如有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應由本公 司
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2 年 6 月 16 日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躉繳終身保險附約(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終身壽險主契約(簡稱主契約)
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附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再增購躉繳終身保險時,本公司不再發給保險單,但會將其增購之保險金額於保險
單批註欄內記錄之,並寄發要保人其增加保險金額之通知。
第 四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〸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
要保人得在主契約保單週年日之月相當日購買躉繳終身保險。
主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附約所繳之保險費不得超過主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二倍。
超過前項購買額度或初次申請購買者均須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
第一項購買躉繳終身保險權利若連續三年未行使,要保人即喪失該項購買權利,但已購買
之躉繳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要保人欲恢復該項權利,需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行使之。
本附約累積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險金額之三倍
各次躉繳終身保險保險費率,按購買當時被保險人年齡計算。
第 六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的停止與終止】
主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暫時停止;待主契約恢復繳費,
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恢復。
本附約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二款之原因,要保人喪失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時,已購買之躉繳
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
第 七 條【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
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八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單價值
表。
第 九 條【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〸年七月〸一日(含)以後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〸一年〸二月三〸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〸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〸二年〸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
即行終止。
第 〸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
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時,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二項金額,本公司按其中較高之金額退還要保人。
第〸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〸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〸
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
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但計息期間不超過兩年。
第〸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附約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本附約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領之加計利息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〸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〸四條【附約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第〸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〸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〸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
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〸七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〸八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本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〸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〸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一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〸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三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 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 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 人加以 扶助之狀態 。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 7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為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附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附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附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附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附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三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OPAS00
繳費
期間
OPAS00
投保
年齡
躉繳
投保
年齡
躉繳
0 2371 38 4987
1 2377 39 5086
2 2423 40 5186
3 2471 41 5288
4 2522 42 5391
5 2575 43 5495
6 2630 44 5601
7 2686 45 5644
8 2744 46 5751
9 2803 47 5859
10 2864 48 5968
11 2926 49 6078
12 2990 50 6190
13 3055 51 6302
14 3121 52 6415
15 3187 53 6530
16 3253 54 6645
17 3319 55 6686
18 3384 56 6801
19 3451 57 6917
20 3519 58 7033
21 3589 59 7149
22 3661 60 7265
23 3734 61 7380
24 3809 62 7496
25 3842 63 7611
26 3920 64 7726
27 3999 65 7840
28 4081 66 7954
29 4164 67 8066
30 4249 68 8178
31 4336 69 8288
32 4424 70 8306
33 4514 71 8412
34 4606 72 8517
35 4699 73 8620
36 4794 74 8721
37 4890 75 882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OPAS00
繳費
期間
OPAS00
投保
年齡
躉繳
投保
年齡
躉繳
0 2029 38 4377
1 2030 39 4469
2 2068 40 4563
3 2109 41 4658
4 2153 42 4755
5 2199 43 4853
6 2246 44 4954
7 2295 45 4999
8 2344 46 5101
9 2395 47 5205
10 2448 48 5310
11 2501 49 5416
12 2556 50 5524
13 2612 51 5633
14 2669 52 5744
15 2726 53 5856
16 2785 54 5969
17 2845 55 6017
18 2905 56 6133
19 2967 57 6250
20 3030 58 6367
21 3094 59 6486
22 3160 60 6605
23 3227 61 6725
24 3295 62 6846
25 3328 63 6966
26 3399 64 7087
27 3472 65 7208
28 3547 66 7330
29 3623 67 7452
30 3700 68 7573
31 3780 69 7695
32 3860 70 7731
33 3943 71 7850
34 4026 72 7968
35 4112 73 8085
36 4199 74 8201
37 4287 75 8316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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