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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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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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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其他
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6 16 日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9 年 4 月 7 日依 99 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躉繳終身保險附約(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終身壽險主契約(簡稱主契約)
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附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再增購躉繳終身保險時,本公司不再發給保險單,但會將其增購之保險金額於保險
單批註欄內記錄之,並寄發要保人其增加保險金額之通知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
要保人得在主契約保單週年日之月相當日購買躉繳終身保險。
主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附約所繳之保險費不得超過主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二倍。
超過前項購買額度或初次申請購買者均須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
第一項購買躉繳終身保險權利若連續三年未行使,要保人即喪失該項購買權利,但已購買
之躉繳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要保人欲恢復該項權利,需提被保險人之健康證明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行使之。
本附約累積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險金額之三倍。
各次躉繳終身保險保險費率,按購買當時被保險人年齡計算。
條【躉繳終身保險之購買權利的停止與終止】
主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暫時停止;待主契約恢復繳費,
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恢復。
本附約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要保人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二款之原因,要保人喪失購買躉繳終身保險的權利時,已購買之躉繳
終身保險仍繼續有效。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約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
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單價值表。
條【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
人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
總和二項金額,本公司按其中較高之金額退還予應得之人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
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
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但計息期間不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領之加計利息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
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
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八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
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
以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廿一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三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7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本公
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
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於每
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一條應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年 12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年 03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附
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技
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
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故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給
付生存保險金。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報告
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愛保
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愛
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
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
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
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附件一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
紐約人壽滿福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雙利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OPCS00
投保
年齡
躉繳
15 3,187
16 3,253
17 3,319
18 3,384
19 3,451
20 3,519
21 3,589
22 3,661
23 3,734
24 3,809
25 3,842
26 3,920
27 3,999
28 4,081
29 4,164
30 4,249
31 4,336
32 4,424
33 4,514
34 4,606
35 4,699
36 4,794
37 4,890
38 4,987
39 5,086
40 5,186
41 5,288
42 5,391
43 5,495
44 5,601
45 5,644
46 5,751
47 5,859
48 5,968
49 6,078
50 6,190
51 6,302
52 6,415
53 6,530
54 6,645
55 6,686
56 6,801
57 6,917
58 7,033
59 7,149
60 7,265
61 7380
62 7496
63 7611
64 7726
65 7840
66 7,954
67 8,066
68 8,178
69 8,288
70 8,306
71 8412
72 8517
73 8620
74 8721
75 8820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OPCS00
投保
年齡
躉繳
15 2,726
16 2,785
17 2,845
18 2,905
19 2,967
20 3,030
21 3,094
22 3,160
23 3,227
24 3,295
25 3,328
26 3,399
27 3,472
28 3,547
29 3,623
30 3,700
31 3,780
32 3,860
33 3,943
34 4,026
35 4,112
36 4,199
37 4,287
38 4,377
39 4,469
40 4,563
41 4,658
42 4,755
43 4,853
44 4,954
45 4,999
46 5,101
47 5,205
48 5,310
49 5,416
50 5,524
51 5,633
52 5,744
53 5,856
54 5,969
55 6,017
56 6,133
57 6,250
58 6,367
59 6,486
60 6,605
61 6725
62 6846
63 6966
64 7087
65 7208
66 7,330
67 7,452
68 7,573
69 7,695
70 7,731
71 7850
72 7968
73 8085
74 8201
75 8316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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