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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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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豁免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險無解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6.傳真:02-27195864。
7.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92 7月1日 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7 月 3 紐精算字第 9207002 號函備查
92 12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12 30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01 12 紐精算字第 9601008 號函備查
96 8月31日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 9月1日 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99 09 01 紐精算字第 9909012 號函備查
99 11月3日依99 9月1日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修正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壽險(以下簡稱主)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及與其有關的聲明、批註、要保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
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約之要保人。
本附約所稱「失能態」,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其
喪失從事原具有報酬性工作之。前述情形持續達二或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當時並
未從事任何獲致報酬之工作時「失能態」則指被保險人能從事任何工作以獲致報酬。
本附約所稱「長期失能」,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持續前項失能態達一百
八十日以上者。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工保險局審定符合終身能從事工作
之障害項目者,視同長期失能。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師法規定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長期失能時,本公司豁免其自長期失能開始後到期應交付的保險費,直至失能
態消失為止。
保險費應交付日期在失能態開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時,要保人仍應交付保險費,本公
司於被保險人長期失能時,退還該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致本附約停效時,本公司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前三項所指保險費係指本附約、主約及附加於主約之其他附約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日仍持續失能態時本公司於其長期失能時豁免其本條第一
二項所指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失能態消失後一百八十日以內,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在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回失能態時,受長期失能之限制,本公司豁免其回失能態後到期應交付之
保險費,直至失能態消失為止。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因被保險人之犯罪為或故意為所致之失能本公司負第三條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第 五 條【保險期間】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自保險責任開始日起至本附約終止日止。
前項所稱本附約終止日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滿十足歲後第一次本附約周日或約繳
費期滿日二者之中較早屆至之日。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豁免保險費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要保人應補繳欠繳保險費。
第 九 條【本附約效的恢
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本附約當期欠繳的
未到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惟效後,本附約僅對效後之
失能態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終止。
約效停止時,要保得單獨申請恢本附約之效
第 十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約保險費及息,使主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
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約、
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
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附約效停止。
第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申與書面證明文件的提供】
約要保人或受人應於被保險人失能態開始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檢具診
病醫師診斷報告書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豁免保險費。
前項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應包含失能態發生的時間、部位、性質與程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另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即使被保險人失能態已經本公司確認,在經過相當期間後,本公司仍得要求被保險人重
新提供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
但被保險人持續失能態達二以上時,本公司僅能要求被保險人每至多提供一次診病
醫師診斷報告書。
第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的停止】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豁免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失能態消失。
二、被保險人未按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約定檢具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時。
三、被保險人拒絕接受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由指定醫師要求檢驗時。
四、本附約依第十三條約定而終止時。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終止:
一、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終止本附約。
二、保險事故發生前主約效終止。
三、保險事故發生前主約要保人經申請變後超過本附約之承保齡或本公司拒絕承保
時。
四、保險事故發生前主約經申請變為展期保險時。
五、保險事故發生前主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
、保險事故發生後,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得終止主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約之
其他附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完全殘廢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
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按日
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本附約效終止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或效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
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計
息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第十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七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紐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WPAG05 WPAH06 WPAI07 WPAJ08 WPAA10 WPAB15 WPAC20 WPAD25 WPAE30 WPAL55 WPAM60 WPAM65 WPAM71 WPAM75 WPAM00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55歲繳費
期滿
60歲繳費
期滿
65歲繳費
期滿
71歲繳費
期滿
75歲繳費
期滿
111歲繳
費期滿
14 47 50 52 54 58 68 80 94 110 153 175 197 215 223 233
15 48 50 53 55 59 70 83 98 115 157 181 204 223 231 241
16 48 51 53 56 60 72 86 102 121 161 186 211 231 240 250
17 49 51 54 56 61 74 89 106 127 165 192 218 239 249 260
18 49 52 55 57 62 76 92 111 134 170 198 226 248 258 270
19 50 53 56 58 64 79 96 117 141 174 204 233 258 268 281
20 50 53 56 59 65 81 100 123 149 178 211 242 268 279 292
21 51 54 57 60 66 84 105 129 158 183 217 250 278 290 304
22 51 55 58 61 68 87 110 136 167 187 224 259 289 301 317
23 52 55 59 63 70 91 115 144 178 192 231 269 300 314 330
24 52 56 60 64 72 95 121 153 189 197 238 278 312 326 344
25 53 57 62 66 75 99 128 162 202 202 246 289 325 340 358
26 54 59 63 68 77 104 136 173 216 207 253 299 338 354 374
27 56 61 65 70 81 110 144 185 231 212 261 310 352 369 390
28 57 63 68 73 85 116 154 198 248 217 270 322 366 385 408
29 59 65 71 77 89 123 164 212 267 223 278 334 381 401 426
30 62 68 74 80 94 131 176 228 287 228 287 347 397 419 444
31 64 71 78 85 99 140 189 246 309 234 296 360 414 437 464
32 67 74 82 89 105 150 203 264 334 239 305 374 431 455 485
33 70 78 86 95 112 160 218 285 360 244 314 387 449 475 507
34 74 83 91 100 119 172 235 308 388 249 323 402 467 495 529
35 78 88 97 107 127 185 254 332 416 254 332 416 487 517 553
36 83 93 103 114 136 200 274 360 446 258 341 431 507 539 577
37 88 99 110 122 146 215 296 391 478 262 350 447 527 562 603
38 93 105 118 130 157 232 320 424 510 266 359 462 548 585 629
39 99 112 126 140 169 251 347 458 544 269 367 478 570 609 657
40 106 120 135 150 182 271 375 493 579 271 375 493 593 635 685
41 113 129 145 161 196 293 409 530 615 273 382 509 615 660 714
42 121 138 156 174 211 317 447 569 652 273 389 525 639 687 745
43 130 148 167 187 228 343 486 608 691 272 394 540 662 714 776
44 139 159 180 201 246 372 527 649 730 270 399 555 686 741 807
45 149 171 194 217 266 402 570 691 769 266 402 570 710 769 840
46 160 184 209 234 288 441 614 734 810 261 404 584 734 798 874
47 172 198 225 253 311 486 660 778 851 253 404 597 759 827 908
48 185 213 243 273 336 533 706 823 892 243 402 609 783 856 942
49 198 229 261 294 363 581 754 868 934 229 398 621 807 885 978
50 213 247 282 317 392 630 803 914 975 213 392 630 830 914 1,013
51 229 266 304 342 434 681 853 960 1017 382 638 853 943 1,050
52 246 286 327 369 485 734 904 1007 1059 369 645 876 973 1,086
53 265 308 352 411 538 788 955 1053 1101 352 648 897 1001 1,124
54 284 331 394 464 592 843 1006 1099 1143 331 649 918 1030 1,161
55 306 371 447 518 647 898 1058 1146 1184 306 647 937 1058 1,20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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