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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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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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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豁免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7月1日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7 月 3 日 紐精算字第 9207002 號函備查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12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01 12 日 紐精算字第 9601008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壽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及與其有關的聲明、批註、要保書、 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 書及其他約
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
本附約所稱「失能狀態」,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
喪失從事原來具有報酬性工作之能力。前述情形持續達 二年或被保險人在事故 發生當時並
未從事任何獲致報酬之工作時「失能狀態」則指被保險人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以獲致報酬。
本附約所稱「長期失能」,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持續前項失能 狀態達一百
八十日以上者。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勞工 保險局審定符合終身不 能從事工作
之障害項目者,視同長期失能。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長期失能時,本公司豁免其自長期失能開始後 到期應交付的保險費, 直至失能狀
態消失為止。
保險費應交付日期在失能狀態開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時,要保人仍應交付保 險費,本公
司於被保險人長期失能時,退還該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若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致本附約停效時,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前三項所指保險費係指本附約、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日仍持續失能狀態時本公司於其長期失能時豁免其本條第一
二項所指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失能狀態消失後一百八十日以內,復因同 一疾病或意外傷害在本 附約有效期
間內回復失能狀態時,不受長期失能之限制,本公司豁 免其回復失能狀態後到 期應交付之
保險費,直至失能狀態消失為止。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因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或故意行為所致之失能狀態本公司不負第三條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第 五 條【保險期間】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自保險責任開始日起至本附約終止日止。
前項所稱本附約終止日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年滿六十足 歲後第一次本附約周年 日或契約繳
費期滿日二者之中較早屆至之日。
第 六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 應予豁免保險費之保險 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 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要保人應補繳欠繳保險費。
第 九 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填妥復 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 檢書(以公
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 限)申請復效,惟自停 效日起算兩
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本附約當 期欠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惟復效後,本附約僅對復效後之失能狀態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第 十 條【保險費的墊繳】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還未交付,依照 主契約「保險費的墊繳 」條款之約
定,除要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的聲明外,本公司應 自動墊繳主契約及本附 約之應繳保
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及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申領與書面證明文件的提供】
主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失能狀態開始後六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並檢具診
病醫師診斷報告書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向本公司申領豁免保險費。
前項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應包含失能狀態發生的時間、部位、性質與程度。
若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另行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 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 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即使被保險人失能狀態已經本公司確認,在經過相當期 間後,本公司仍得要求 被保險人重
新提供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
但被保險人持續失能狀態達二年以上時,本公司僅能要 求被保險人每年至多提 供一次診病
醫師診斷報告書。
第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的停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豁免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失能狀態消失。
二、被保險人未按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約定檢具診病醫師診斷報告書時。
三、被保險人拒絕接受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由指定醫師要求檢驗時。
四、本附約依第十三條約定而終止時。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二、 主契約效力終止。
三、主契約要保人經申請變更後超過本附約之承保年齡或本公司拒絕承保時。
四、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五、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
前項第一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 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復效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本附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 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本附約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 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 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保險費,其
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七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紐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WPAG05 WPAH06 WPAI07 WPAJ08 WPAA10 WPAB15 WPAC20 WPAD25 WPAE30 WPAL55 WPAM60 WPAM65 WPAM71 WPAM75 WPAM00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7年期 8 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55歲繳費
期滿
60歲繳費
期滿
65歲繳費
期滿
71歲繳費
期滿
75歲繳費
期滿
111歲繳
費期滿
14 47 50 52 54 58 68 80 94 110 153 175 197 215 223 233
15 48 50 53 55 59 70 83 98 115 157 181 204 223 231 241
16 48 51 53 56 60 72 86 102 121 161 186 211 231 240 250
17 49 51 54 56 61 74 89 106 127 165 192 218 239 249 260
18 49 52 55 57 62 76 92 111 134 170 198 226 248 258 270
19 50 53 56 58 64 79 96 117 141 174 204 233 258 268 281
20 50 53 56 59 65 81 100 123 149 178 211 242 268 279 292
21 51 54 57 60 66 84 105 129 158 183 217 250 278 290 304
22 51 55 58 61 68 87 110 136 167 187 224 259 289 301 317
23 52 55 59 63 70 91 115 144 178 192 231 269 300 314 330
24 52 56 60 64 72 95 121 153 189 197 238 278 312 326 344
25 53 57 62 66 75 99 128 162 202 202 246 289 325 340 358
26 54 59 63 68 77 104 136 173 216 207 253 299 338 354 374
27 56 61 65 70 81 110 144 185 231 212 261 310 352 369 390
28 57 63 68 73 85 116 154 198 248 217 270 322 366 385 408
29 59 65 71 77 89 123 164 212 267 223 278 334 381 401 426
30 62 68 74 80 94 131 176 228 287 228 287 347 397 419 444
31 64 71 78 85 99 140 189 246 309 234 296 360 414 437 464
32 67 74 82 89 105 150 203 264 334 239 305 374 431 455 485
33 70 78 86 95 112 160 218 285 360 244 314 387 449 475 507
34 74 83 91 100 119 172 235 308 388 249 323 402 467 495 529
35 78 88 97 107 127 185 254 332 416 254 332 416 487 517 553
36 83 93 103 114 136 200 274 360 446 258 341 431 507 539 577
37 88 99 110 122 146 215 296 391 478 262 350 447 527 562 603
38 93 105 118 130 157 232 320 424 510 266 359 462 548 585 629
39 99 112 126 140 169 251 347 458 544 269 367 478 570 609 657
40 106 120 135 150 182 271 375 493 579 271 375 493 593 635 685
41 113 129 145 161 196 293 409 530 615 273 382 509 615 660 714
42 121 138 156 174 211 317 447 569 652 273 389 525 639 687 745
43 130 148 167 187 228 343 486 608 691 272 394 540 662 714 776
44 139 159 180 201 246 372 527 649 730 270 399 555 686 741 807
45 149 171 194 217 266 402 570 691 769 266 402 570 710 769 840
46 160 184 209 234 288 441 614 734 810 261 404 584 734 798 874
47 172 198 225 253 311 486 660 778 851 253 404 597 759 827 908
48 185 213 243 273 336 533 706 823 892 243 402 609 783 856 942
49 198 229 261 294 363 581 754 868 934 229 398 621 807 885 978
50 213 247 282 317 392 630 803 914 975 213 392 630 830 914 1,013
51 229 266 304 342 434 681 853 960 1017 382 638 853 943 1,050
52 246 286 327 369 485 734 904 1007 1059 369 645 876 973 1,086
53 265 308 352 411 538 788 955 1053 1101 352 648 897 1001 1,124
54 284 331 394 464 592 843 1006 1099 1143 331 649 918 1030 1,161
55 306 371 447 518 647 898 1058 1146 1184 306 647 937 1058 1,20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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