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追溯
90
天(含)且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
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腻中風後障礙(重度)」或「癱瘓(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
追溯六個月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
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五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後,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
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
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如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
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就該次手術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追溯
90
天(含)且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
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腻中風後障礙(重度)」或「癱瘓(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
追溯六個月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
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
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自診斷確定日起,本公司豁
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
費。
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本契約之契約險種、住院醫療日額、繳費方法、繳費年期及申請變更
「減額繳清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未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並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
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並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
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住院醫療日額」之三百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申領
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未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
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
時「住院醫療日額」之三百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九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