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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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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保險公司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9.12.01 商開0990000401函備
100.03.01壽商開字1000000078
101.10.26壽商開字1010000212
102.01.01 新壽1020000038 函備
102.02.01壽商開字1020000055函備
103.05.01壽商開字1030000127函備
105.10.03開字1050000270
106.06.21壽商開字1060000214 備查
106.08.16壽商開字1060000254
107.01.01開字1070000017
107.09.14壽商開字1070000236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附約(以下簡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有所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契約被保人因罹患重大傷病重大疾病致主契約止時,本附約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
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第三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前條定延續效力時,除有豁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納其應繳
之保險費。
第四條:延續附約之權利義務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如要保人與主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於延續期間內故者,則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要保
要保人有二人上時,有關要保人之權利義務,應由本附約要保人書面委任其中人為受任人代
使及負擔。
前項受任人之更應得本附約要保人之書面同意,並本附約要保人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變
更生效前,本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及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
321
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安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新勇力骨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術術安心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超安心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增安心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頁之1)
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係為行政作業之批註條款,故並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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